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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十五 引导农村非农产业向城镇适当集中的思路对策

-钟水映 李钧鹏-

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目前存在的众多分散发展的非农企业而言,确有一部分是那种只为周边乡里提供简单产品和服务的微型作坊式企业。让它们集中,既不方便,又不经济,可以说它们有天然的分散经营的内在要求,而且它们也不是造成农村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主要力量,没有必要强求它们集中。对于大多数农产品加工和工业品制造企业而言,情况则完全不一样,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它们必须改变生产经营方式,其合理的出路就是向城镇集中。从影响农村非农企业生产分散和集中的众多因素的分析中,我们看出,要把农村非农生产经营企业适当向城镇集中,必须从两个方面做起:一是降低它们在分散经营时由于不规范性和无偿利用外部收益而具有的种种比较优势;二是创造适宜环境,扩大非农企业在城镇生产经营所具有的优势。由此强化促成非农企业适当集中的推力和拉力。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通过“造市”引导企业突破目标市场本地化的格局,把农村地区城镇发展与非农企业市场扩展联系起来,实现分散的作坊式的手工生产向集中的现代化大生产过渡。企业经营者都有把企业做大的内在动力,许多农村非农企业之所以长期“偏安一隅”,主要还是由于市场拉力有限。在这方面,政府应该发挥服务的功能,收集和提供市场供求信息,规划和引导农村地区城镇发挥自身特色,形成一定规模的市场和辐射能力,吸引所在区域内的非农企业的适当集中。

2.规范分散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秩序。对于在自己所在社区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许可、各种规费的征收、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等方面,应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杜绝它们无偿使用外部收益或给农村社区带来外部成本而不付出相应的代价。

3.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实现农村非农企业的政企分开,淡化基层行政力量对非农企业向城镇集中的阻力。许多乡村非农企业的兴办和发展,首先是地方基层行政力量的参与和引导。这些企业也定位于兴地富民,乡村社区政府往往用集体的部分资产投资于企业,从而获得了对企业的部分(有时甚至是很大的)支配权。要让他们放弃一部分既得利益,让企业向城镇集中(集中于城镇之后,上述利益其实并没有完全丧失,只不过地方觉得不方便而已),必须对他们作出合理的利益分配。为此,一方面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使企业不再受到一些不合理的利益侵犯;另一方面则要尊重现实,在企业改组改制中,让乡村社区政府按其集体投资部分获得合理的利润,并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尽可能考虑对当地的拉动作用。这样,乡村社区政府才能心甘情愿地让所属地域内的非农企业向城镇集中。

4.利用乡村合并和基层机构改革的契机,引导乡村非农企业向域内最有前途的明星城镇集中发展。中国农村地区城镇的发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行政力量依赖程度较大。地方行政力量所在地,一般也是非农企业相对集中和初具规模的城镇。但由于中国乡镇规模本身较小,这种各基层辖区相对集中和发展的模式最终形成的是“小集中,大分散”的局面。目前正在进行的乡村合并,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契机。通过合并,弱化地方行政力量对非农企业集中发展的分流牵制,有助于企业真正按市场机制要求,利用城镇的聚集效应而逐步向真正有发展前途的明星城镇集中。

5.要造就农村地区非农企业在城镇发展的宽松环境,“放水养鱼”而不是“竭泽而渔”。一方面,要解除农村非农企业在城镇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所受到的方方面面的身份歧视,给予他们同等的市民待遇;另一方面,要特别注意不加重城镇非农企业的负担。目前许多地方的农村非农企业有心到城镇中谋取更大发展,可是各种费税多如牛毛。许多部门只管收钱,不问服务,恨不得要在人身上“扒下一层皮”来。要在基层进行体制改革精简人员的同时,大力提倡“放水养鱼”,给予进城农民一定的优惠政策,让他们顺利地在城镇中立住足,扎下根。

6.促进非农企业向城镇集中发展,还应该同时积极进行农村农业生产制度创新。许多农村非农产业不能顺利集中到城镇,同经营者及大量农村劳动力普遍存在的兼业经营活动有密切关系。要改变非农企业经营者兼业经营的状况,主要是要进行农地制度创新,让有能力、有愿望的农民顺利把其生产经营活动转移到城镇中来。我们的设想是利用农村进行税费改革的时机,把目前事实上的农民长期承包经营权转换成对土地的永久租赁权(也可以称之为“永耕权”、“永佃权”),按照土地的等级,一次确定获得土地使用权每年所应该上缴的“佃费率”。农民有根据市场行情自由安排生产经营的权力,并明确规定在不违犯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有关土地使用规定的前提下,农民可以把这种“永佃权”下传给子女,也可以转让给其他人。这样,在一部分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经营,准备脱离农业生产甚至迁入城镇时,他们可以较为顺利地在市场上以一定的价格出让其“永佃权”。获得其土地“永佃权”的农民,可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进行生产技术和耕作方式的革命性变革,顺利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的现代化。出让土地“永佃权”的收益,正好可以为其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补贴。这正是把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变革和城市化进程有机结合起来的较好选择。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