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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四 论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善

-蒋少龙-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及成因

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必然选择。由于股份公司是授权经营,股东没有具体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为保证公司经营者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防止经营者的“败德行为”,公司需要建立一套权力的配置与制衡机制,以其强化对经营者的约束,提高公司运作绩效,切实保护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现代企业制度中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法人治理结构产生的根源。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部分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突出,以及一些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现象的暴露,反映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许多缺陷,促使人们去重视、解决这一问题。

“内部人控制”问题是 1994 年首先由美国斯坦福大学的青木昌彦教授所提出,其主要含义是指公司的权利制衡关系被扭曲,以公司经营者为主的内部人不仅拥有合法的权益,也拥有不合法权益的情形。“内部人控制”问题一经提出,就引起中国经济学界的讨论。目前对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内部人控制”所引发的种种违规违纪事件和不良行为,如过分的在职消费、信息披露不规范、短期行为、转移国家资产、忽视小股东利益,甚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暴露出在经济转轨时期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严重缺陷,从而公司治理问题再次被提上国企改革的议事日程。

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董事会主要以“内部人”构成,很多公司存在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现象。根据有关调查,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经理人员兼任董事的比例达 60%以上,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比例也在60%以上。董事会与经营班子的高度重合,导致董事会监督独立性的丧失,降低了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监督与制约,造成公司监督机制的缺陷。尤其是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国有股及国有法人股占大头,又由于出资人代表不在位的现象较为普遍,从而使得所有者的治理与行政管理常常混为一谈。即使公司内部人员违法操作,对股东权益进行侵害时,股东会也很难进行有效制止。

二是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理的软约束问题。从目前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监事会运作情况来看,监事会职权过于弱化,很少真正发挥对董事会、经理的监督作用,监事会缺乏权威性和不受重视的状况相当严重。许多公司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同时由于监事会没有具体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受制于董事会,缺乏足够的公司经营信息,对公司的利益风险很难做到事前、事中防范。

三是信息披露不规范,这是由上述两个问题所引发的问题。由于董事会、监事会监督、制约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公司大股东、经理人员有可能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有意掩盖对自身不利的信息或发布虚假信息,使公司其他股东和市场投资者难于正确评价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市场产生误导。例如“郑百文”和“猴王”事件,尽管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具有多方面的起因,但其中相当重要的因素都可以归结为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严重缺陷。至于“ST黎明”、“PT红光”做假账“包装”上市;“银广夏陷阱”以及“中科创业”、“亿安科技”的股票操纵案等,就不仅仅只是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而是涉及犯罪的问题了。所以,信息披露的不规范,严重损害了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目前已成为证券市场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是目前公司运作不规范,甚至违规操作的主要根源。其问题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历史与体制的双重原因:

首先是体制的原因。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股权结构极不合理,绝大多数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而其他经济成分和民营企业的参股比例十分微弱。如我国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占有绝对控股地位(拥有50%以上股权)的占63%,其中89%是国有股东。有的公司国有股甚至高达近90%,如沪市的轻工机械。同时,75%的上市公司存在法人股股东,持股比例最高为39%,最低为 2.1%,平均为 19.8%。这样,由于“一股独大”,股东会、董事会实际上往往只是成为国有股东行使权力的代理机构。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系国有企业转制而成,在产权形态上便具有明显的公有制属性,加上地方政府的干预,这种过度介入更加导致了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紊乱。可以说,我国上市公司的这一先天不足使其从诞生之日起,使已埋伏着“三会”形同虚设、经营者约束错位、缺乏激励机制等问题。因此,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这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必然衍生出许多问题。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主要来自于国有股东。但是,国有股代表的普遍缺位,使得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表现在经济上是“超弱”控制,在政治上却是“超强”控制。这就使得大股东的代表没有足够的动力去维护国有股权的利益,并进而监督经营层。而中小股东由于完全内在化的监督费用高昂,收益不定且很小,具有完全的外在性。这种投入与产出的不对称必然使公司的中小股东缺乏监管的动力而选择“搭”大股东的“便车”。但是,由于大股东———国家股东、国有法人股东虚位,大股东根本不可能也不愿意有让小股东“搭便车”,从而最终形成公司缺乏有效监控,出现公司管理层“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内部人控制”产生的历史原因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大都系国有企业改制,因而在建立董事会时,很多公司套用原有的“经理负责制”框架,将原班经营管理人员几乎全部安排进入公司董事会,造就了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内部人控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大股东控制经营层的现象特别突出,有的甚至直接向上市公司派驻经管人员,构成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这种“国企病”(企业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而是政府的附属)的产生,其中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因素,至少在当前“党管干部”的体制下还难以避免。所以,在经济转轨时期,“所有者缺位”、企业扩权后其权力制约的软化等因素的存在、利益向内部人倾斜,这些都不可避免的使“内部人控制”得以加强。

(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目前主要是解决这些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尝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第一,必须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必要调整,消除“内部人控制”产生的体制性原因。目前,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股权过分集中于国家股,由此产生的“所有者缺位”,是这些公司不能建立有效制衡机制的重要原因。解决这一问题途径,是对国家股权进行必要分散,通过市场配售、协议转让等形式,逐步将国家股权分散到机构与个人投资者手中。具体地讲,上市公司要减持国有股,让非国有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国外的机构投资者参股,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形成前几名股东拥有较高比例而彼此相差不大的股权格局。这样使社会法人股东比重加大,可以直接通过董事会,以“用手投票”的方式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

国有股权的转让至少产生了四个结果:(1)法人治理主体的重构,即由国有股占控股地位时的“所有者虚位”转换为法人治理主体实质性介入;(2)公司董事会的重构,法人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增派董事改善了公司治理的组织制度;(3)改变行政任命公司总经理的特点,有利于公司激励机制的建立;(4)“内部人控制”现象得到较大改观,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所占比例显著下降,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的现象也较以前减少。调查结果表明,国有股权的分散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但目前国有股减持的难点在于国有股与流通的社会公众股价差悬殊太大,同股不同价的问题不解决,国有股减持就难以顺利推进,并对股市始终是一大利空。

第二,进一步强化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监事会的职能,必须提高监事会的权威性,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按照《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履行如下职责: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进行监督;发现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时,向股东大会及国家机关报告等。为此,应着手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立法。要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中,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赋予其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利,逐步扩大其监督权限。监事会可以对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在必要时有权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的财务,国家有关部门可委托监事会对特定的事项进行调查。二是建立监事资格认定制度。要促使公司股东大会推选有知识、有能力、懂经营、会理财的专业人士为监事。三是给监事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目前,监事会的首要职责是检查公司的财务,监事会有权及时了解和查阅公司经营情况,可按规定程序向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索要有关材料,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三,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公司董事会中必须有相当比例的独立董事,承担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财务审计、监控“内部人控制”等职能。目前英美法等国家中,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了相当的比例,如美国为 62%、英国为34%、法国为29%。公司董事会中因有相当比例董事而不直接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阶层,董事会对公司事务判断的独立性得以保证,“内部人控制”问题发生的概率也相应减少。因此,在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解决法人治理结构中“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一般来讲,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承担的职责包括:挑选董事会候选人、选择决定公司审计师、独立与审计师商讨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事宜、履行批准管理者薪酬等。由于独立董事不是独立股东,法律规定独立董事在参与决策时特别是一些重大决策,如企业购并、关联交易、公司股票回购、企业内部报酬制定等,独立董事必须发表意见,从而可以弱化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在利益冲突中的矛盾。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首先应当着手的是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准备工作,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以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应占的比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以及对独立董事权责,特别是独立性的界定,是独立董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将独立董事发挥的效用主要集中在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与经营决策提供支持上,以及就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和内部董事的提名发表意见,而在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和控制方面,独立董事与监事会采取相互协作的方式,共同承担这一职能。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参加董事会并就关键性问题发表意见。如“内部人控制”问题,一些国家明确规定,董事会包括薪金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和监事组成,对企业内部人的薪金等问题进行确认。同时,要从法律上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美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独立董事代表股东权益对公司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而安然公司的倒闭,董事会特别是独立董事所组成的财务及审计委员会的失职恰恰是主要原因之一,其表现就是安然公司的董事及委员会丧失了独立性。此外,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如果因公司提供虚假信息而造成独立董事判断失误,公司应负全部责任。另一方面,独立董事要承担诚信义务和勤谨义务,要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要花一定时间来研究公司,这是一种法律义务。总之,设立独立董事要避免走过场,要让独立董事真正有职有权,强化制度建设还任重道远。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