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成本费用控制精细化管理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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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通信费用

一、通信费管控实施办法

(一)通信费管控职责分工

1.行政部。

(1)负责公司各通信费的统一缴纳管理。

(2)负责超支通信费的统计、核算工作。

(3)负责通信费的公开工作。

2.财务部。

(1)负责通信费的支付管理工作。

(2)负责通信费超支部分的扣除等成本核算工作。

(二)固定电话通信费管理

(1)固定电话配置说明。

公司为各部门配置固定电话,固定电话的所有权归公司,各使用部门只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迁移或过户转让。

(2)公司职能部门的电话配置。

按办公房间数量与工作岗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配备。

(3)各办公室原则上除经理级(含)以上办公室及公司传真和服务热线可开通长途电话外,其余办公室不予开通。各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开通长途,也可到行政部拨打长途电话,但需在《长途电话使用记录本》上登记。

(4)职能部门各办公室可开通市话,生产部以车间为单位各开通一部市话。

(5)各办公室负责人为所辖固定电话的第一负责人,同时设立电话管理员专门负责固定电话的管理工作。

(6)凡开通多部固定电话的部门可调剂余缺,相互拨打提倡使用分机号。

(7)公司主管(含)以上级办公室固定电话及服务热线电话实报实销,行政部凭登记与话费详单据实报销。

(8)公司职能部门的通信费报销标准(不包括主管以上级)为元/月。

(9)月度电话费用先由财务部统一支付,然后根据报销标准列支费用,超额(或节余)部分列入办公室负责人专项往来费用,按月公布。固定电话通信费每半年清算一次,超额部分由第一责任人承担50%(第一责任人再追究到电话管理者),节余部分的50%由各办公室调剂,可补充移动电话费用的不足。

(三)移动电话通信费管理

(1)公费配备移动电话的人员调动到新岗位后,若仍符合公司公费配备条件的,可继续使用原移动电话,新部门不得再为其重新配备;因工作职务变化不符合公司公费配备条件的,原部门必须将移动电话进行收缴,新部门不得以其他理由给予配备。

(2)公司为副总经理(含)以上级领导配备移动电话,移动电话的所有权归公司,使用人员只享有使用权。

(3)公司在通信运营公司(如移动、联通或电信)开通集团用户业务,集团内部固定包干话费由公司统一支付。

(4)移动电话通信费原则上凭票在标准内按月据实报销,特殊岗位(指业务量不均衡的岗位)一年内可统筹结算,超过自负,节约归公。

(四)其他相关规定

(1)凡报销通信费的电话或手机在工作时间(黄金周等特殊时期24小时)内一律不得关机,必须保证联系畅通。

(2)工作时间内,各车间不得使用调度电话办私事。

(3)无特殊原因不得拒接公司内部电话(含内部手机)。

(4)凡违反以上规定者,首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取消当季通信费报销资格。

二、电话费支出补贴控制方案

(一)固定电话通信费控制措施

1.选择性地开通长途电话。

(1)其他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开通长途电话,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2)行政部要建立《长途电话使用登记本》,使用人员需在登记本上签字。

(3)公司经理级以上办公室可开通传真和服务热线,行政部可开通长途电话,其他部门不予开通长途电话。

(4)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拨打长途电话时,可到行政部拨打。

2.规定各部门电话费标准。

(1)各部门只能报销限额内的电话费(行政部可凭相关证明实报实销)。

(2)各部门电话费标准。

①公司职能部门、仓储部和物流部的电话费标准为元/月(行政部除外)。

②市场部、销售部的电话费费用标准(不包括主管以上级)为元/月。

3.严禁使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

对使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者,由人力资源部记录通话时间,从其当月工资中按1.5倍话费标准扣减。

4.指定部门固定电话第一负责人。

(1)财务部按月公布各部门规定的固定电话费,每半年对固定电话费进行一次考核清算,超额部分由第一责任人承担50%(第一责任人再追究到电话管理者)。

(2)公司指定各部门主管为所辖固定电话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各办公室电话管理者,并对其进行考核。

(3)部门电话费节余部分的50%作为部门奖金。

(二)严格执行报销规定

(1)员工通信费每月报销一次,报销程序按照财务部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超支,由部门主管根据部门预算处理,报主管副总审批,但公司负担一般不超过50%,节约部分归公。

(2)生产岗位员工的电话费报销,由文员组织统一定时报销;特殊岗位(指业务量不均衡的岗位)的电话费在一年内统筹结算。

(3)其他员工在工作期间可使用公司固定电话,公司不负责报销移动电话通信费。

(4)经总经理特殊批准,特定人员可提高报销标准,但必须经总经理签字后在财务部备案。

(三)出差通信补贴的界定

出差通信补贴指员工到公司办公地以外的地方出差因公联系电话的通信补贴。针对上述出差通信补贴的界定,有以下两点需要特别说明:

(1)领取通信补贴后,出差员工就不得另外报销出差电话费,但邮政信件、传真、电报费据实报销。

(2)在出差工作地装配有现场办公电话的不另发放出差通信补贴。

(四)出差通信补贴发放规定

(1)员工出差前,应将自己出差期间的通信电话号码通知部门秘书,并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更新。

(2)出差通信补贴由财务部按该员工的实际核定出差天数在差旅费中发放。住宿费发票中含有电话费的由当事人在报销时自行扣除。

(3)临时员工、按日计薪的员工无出差通信补贴,其出差电话费凭注明有日期、电话号码的发票报销,平均每天不得超过十元,超额自负。

(4)所有出差在外的员工必须保证公司随时能与其取得联系,出差地确实无任何通信设施时,必须保证每三天与公司联络一次。无故与公司失去联系超过三天且事后仍未向公司报告原因者以旷工处理(路途中除外)。

(5)公司员工在发现与其他员工超时失去联系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投诉报告,以免影响工作,若因此造成公司损失,将按公司规定承担责任。

(6)员工违反本方案、岗位变动、离开公司时,由各部门总监或总经理于月底前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出差通信补贴扣除、变化或停止手续,隐瞒不报或漏报者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