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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别透支了未来的信用——信用卡诈骗

随着“用明天的钱做今天的事”的观念的逐渐普及,信用卡透支消费已经成为年轻人的消费习惯,但无规划的乱刷卡往往会使持卡一族在无形中沦为“卡奴”,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今年只有29岁张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很多人眼中张某属于“年轻有为”人。但真正了解他的人无不为其捏一把冷汗,因为张某虽然开办了公司,但其所开办的公司实际是却是一个“皮包公司”。

虽然他的公司只是一个“皮包公司”,但他的穿着打扮却一点也不输给一些有钱老板,其实张某的这些行头都是他通过信用卡透支在商场购买的。

原来,他先后在招商银行用其个人名义申请了七张信用卡。2003年5月,张某还以其个人身份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了信用卡和贷记卡,之后大肆透支消费5.1337万元。

随着张某虚荣心的膨胀,几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已经不能满足其需求了。于是,在2005年2月1日至3月29日,张某分别以其个人身份向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申请信用卡,之后在该两家银行分别透支2.6253万元和3.9986万元。

在这期间,张某还盗用朋友的信用卡,仅半天时间,就将朋友万某的信用卡刷去了15000元。

张某一直在疯狂的刷卡,但却从来没有还款记录,银行经过多次催缴后,张某仍无动于衷,最后,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张某偿还欠款。

法院查明,张某从2003年开始,先后办理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11张银行信用卡,疯狂透支27.4万余元,并无力偿还。

法院对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俗话说:欲望是魔鬼。现在,使用信用卡消费逐渐成为一种时尚,信用卡以其方便、安全、快捷、具有透支功能等特点,受到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青睐,而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的出现,又为信用卡业务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持卡人凭信用卡既可以在指定的商户购物、消费,也可以在指定的银行存取现金,并可在银行规定的一定额度内透支。可以说,信用卡的这些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滋养了欲望的生长,如果一个人在面对诱惑的时候,克制不住自己就极易向张某那样越陷越深,以致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恶意透支。张某不仅透支自己的信用卡,在没有经过朋友允许的情况下还透支他人信用卡,且透支额度较大,已构成严重的信用卡诈骗罪。

随着信用卡在我国越来越广泛的使用,恶意透支的情况也日益严重,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频频发生,发卡行面临着各种风险,并且遭受着不同程度的实际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为逃避制裁,恶意透支的方式也十分狡猾多样,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每次使用取现的金额都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再携款潜逃,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2.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证明等,骗取发卡行的信任,从而领取并持有信用卡,之后进行恶意透支。

3.私相授受。例如某居民甲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后,交由同伙乙,由乙持卡到外地疯狂购物消费,大肆恶意透支。一两个月后,当签购账单寄达信用卡的原持有人时,甲便持没有离开本地的证明向银行报称账项出错,由银行承担该笔费用。由于凭真卡异地购物,账单签名与卡上记录相符,发卡行就很难查到信用卡持卡人私借信用卡串通他人恶意透支的证据,也难发现其同党,这种手段比较狡猾,危害性尤大。

4.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商户唯利是图的弱点,通过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特约商户必须按持卡人实际的消费额结账开票,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然而一些商户在持卡人的授意下,并不按持卡人的实际消费额结账,还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现金。另外还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勾结、持卡人与担保人采取交叉担保,也是恶意透支的常见方式。

现实生活中,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大有人在,由于信用卡是一个新生事物,人们对新生事物也存在一定的误区,同时,信用卡的透支性,可以先透支后还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一些人心理上放松,刷卡成瘾,在不知不觉中形成了恶意透支。

信用卡是一个新生事物,每一个事物的出现必是利弊兼有的,所以如何运用好这一新生事物,让其在真正意义上为我们提供方便,杜绝信用卡诈骗这一现象,这是现阶段每个人,包括国家和银行部门共同的责任。

专家如是说:

信用卡的出现使得很多人免去了经常随身携带现金的麻烦,同时还使经常出国的人,免去了兑换外币的麻烦。但同时信用卡的透支性也带来了人们之间的攀比风,很多人尽情的享受了刷卡所带来的乐趣,却忽视了自己的还款能力,以至于构成信用卡欺诈罪。所以,在此提醒使用信用卡消费的人们,一定要合理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千万别透支了未来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