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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消费者可以说“不”——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强卖”的现象。比如“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和“捆绑式销售”等等。面对这些“强卖”的现象,作为消费者的我们究竟该怎么选择,是买还是不买?

小王和同学一起上街购物。在一家服饰行里,小王试穿了一件白上衣,感觉不合适,就脱下衣服准备到其他店看看。就在她们要走时,小王被店里一位营业员拦住了去路,硬逼她买下那件衣服,否则就不让走。

小王觉得衣服既没弄脏,又没弄坏,表示不想买。可店里几名营业员根本不理会,甚至连拖带拉地动起手来,还抢去小王的钥匙作抵押,无奈之下,小王只好买下了那件不合适的衣服。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中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喜好来选择的,不是盲目的。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受法律保护。商家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小王的自主选择权,面对商家的“强卖”行为,小王此时可以诉诸消费者协会来为自己解决问题,并非一定要买下自己不喜欢的那件衣服。

经常吃肯德基的人会发现,在肯德基的广告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广告语“加两元得XX”或是“买两份,第二份只需五元”等,这些销售方式被称作“捆绑式销售”。捆绑式销售的源头大概可以追溯到麦当劳与可口可乐、肯德基与百事可乐的联合销售。捆绑式销售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和运用,比较成功的当属荣事达集团与宝洁公司、联想与可口可乐等企业的合作。那这种捆绑式的销售是不是也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呢?

关于捆绑式销售是不是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该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在肯德基的销售中,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可乐或是果汁,可以选择配好的套餐,也可选择拆开来买,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商品的,所以这种做法并不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但有的捆绑式销售你就要小心了,例如,我们常见到的,买手机必须要买商家推荐的电池,否则手机就不卖。这种行为就属于强制消费者消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在餐饮行业,我们经常会发现“包间最低消费”等一系列消费条款。餐饮业设“最低消费”由来已久,消费者对此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选择离开,而大部分消费者碍于“面子”而选择了消费,但这种消费方式并不是根据消费者需要来选择的,属于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消费者在面对“最低消费”这一霸王行为时,可以运用自主选择权,不选择有“最低消费”限制的商家消费,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或结账时才告知消费者有关“最低消费”的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可拒绝支付,还可向工商部门反映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任何人都不能干涉。

专家如是说: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行为是自愿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以便作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

由于不同的兴趣习惯,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愿望就有所不同,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会提出不同的要求,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商家曾流行一个口号叫“百挑不厌,百问不烦”,但并非所有商家都能真正将此落到实处。如有的营业员在顾客挑选商品或经过挑选打算不买时,不满之情溢于言表,甚至恶语伤人、大打出手,这是不尊重消费者自主权的表现,还有一些经营者强行要挟消费者购买或接受服务,这更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害。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明白自己究竟需要哪种商品,接受哪种服务,应由自己而不是经营者决定。消费者在自主权受到侵害的时候,一定要勇敢对商家说“不”,千万不要为了怕麻烦而选择听之任之,这样只能让一些无良的商家占尽便宜,而自己却憋一肚子气。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自己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赢得消费者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