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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打折商品是概不退换吗?——索赔权

2007年7月10日,林先生的手机上收到一条短信,说市区某商场因为转店而清仓甩卖,货物赔本销售。第二天上午,林先生便来到这家商场,他看到其中一套原价2000余元的西服促销价仅700元,觉得很便宜,就买了一套。回家后妻子让他试穿一下,心细的妻子发现这套西服的裤腿长短不一,于是让他返回商场退货。商场的营业员却说:我们商场的告示上写着“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所以我没办法给你换。林先生一气之下,将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西服,并赔偿合理损失。

那么,林先生的这种要求能实现吗?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店堂告示。这些告示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当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经营者往往以店堂告示的预先规定,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可见,商场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公平原则,该店堂告示是不合理的,应属无效条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条规定消费者因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享有赔偿请求权。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并没有因为质量瑕疵造成实际的、直接的损害后果,但同样应当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林先生购买的西服存在着裤腿长短不一的现象,属于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林先生可以要求商场更换商品或退货,并赔偿其合理损失。

我们常见的类似于此的店堂告示还有“商品售出,概不退换”、“赠送商品,概不退换”等等。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换商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经营者把商品卖给消费者,消费者支付价款,二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议、保密等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履行了支付价款的约定,而经营者却没有按照约定给付安全合格的商品,经营者就没有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如果获得了赠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附义务的赠予,赠予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予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予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有些经营者还规定赠品不享受“三包”服务,其实这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专家如是说: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要注意此类店堂告示,要明白这种规定本身就是不合理的,经营者不能以“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等此类店堂告示来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经营者更换商品或退货,并赔偿自己合理损失,不能因为经营者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而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