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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曾经的爱情结晶如今的归属难题——子女的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的时候,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04年,经人介绍,孙某认识了某厂职工杨某。杨某一表人才,不久,两人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孙某发现杨某喜欢打牌几乎到痴迷的地步,时常夜不归宿,两人为此几乎天天吵架。

2005年12月,孙某生下了儿子。起初几个月杨某天天在家照顾妻儿,孙某以为儿子的出生会减轻杨某的恶习,但没过多久,杨某又天天趴到牌桌上去了,把她一个人丢在家里。

2007年4月份,孙某为打牌的事和丈夫大吵一架,提出离婚。杨某苦苦哀求,孙某却不为所动。于是杨某拿出一份协议,提出如果离婚,家产和孩子全归他。正在气头上的孙某,想也没想就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

离婚几个月以来,孙某每天都想着儿子,想到杨某天天在外面打牌,儿子无人看管就心急如焚。她几次上门乞求杨某把儿子交给她来带,但都被杨某一口回绝:“协议都签了,反悔已经来不及了。”

由于离婚时双方属于协议离婚,协议上规定孩子交由丈夫杨某来抚养,孙某当时也签字表示了同意,那是不是夫妻之间只要签字之后,不管发生任何事,孩子的抚养权都不能改变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依据此规定,孙某如果想取得孩子抚养权,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但孙某首先必须取得足够证据,证明杨某在抚养孩子时,确实有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行为,如赌博、虐待等,以此来证明孩子由她抚养对其健康成长更有利,然后再向法院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双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纠纷不在少数,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无论夫妻双方的关系如何,孩子的抚养归属问题一直困扰着离婚父母。那么,孩子究竟由哪方抚养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如果子女是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专家如是说:

离婚案件中纠纷最多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般来说,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是本着不改变孩子成长环境,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进行的。这样能保证孩子成长环境不起大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孩子因父母离婚而造成的心理阴影,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父母爱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作为离婚双方来说一定要明白,爱孩子并不一定要把孩子放在自己身边才算是爱,真正的爱是在双方离婚后还能让孩子拥有一个有利于他成长的生活环境,不让大人之间的恩恩怨怨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同时,双方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一定不要给孩子灌输一些负面思想,也不要在孩子面前说另一方的坏话及对另一方的怨恨,这样做并不能减轻你心中的怨恨,反而还会让孩子受伤,何苦呢?所以作为离婚的双方来说,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时候,一定要把孩子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孩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