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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割不断的骨肉情——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权方的探视权。

离婚尽管可以让夫妻关系终结,但并不能割断父母与孩子之间的骨肉深情。但在生活中却一直存在着探视难的问题。夫妻离异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因种种原因,故意不让对方看到孩子,以此达到报复的目的。

2006年,高某与妻子潘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儿子归妻子潘某抚养,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可没有想到在孩子的探视上遇到了麻烦。按离婚协议,高某有权在每个星期六来看望孩子,但他每次去看孩子,不是前妻家里没人,就是前妻以各种理由不让他见孩子。离婚两个月,高某一次也没有见到孩子,为此高某还和前妻发生了冲突。无奈之下,高某只得找来居委会的人员,要求调解。

两人离婚后,孩子归潘某抚养,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无不当之处,但潘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高某看望孩子的要求,这种做法侵犯了高某的探视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高某可以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某还自己看望孩子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某厂职工李某和王某婚后生育一女小红。2006年双方协议离婚。出于对小红以后生活的考虑,李某主动放弃了小红的抚养权。其后,小红就随母王某共同生活,李某每周日探望一次。

2007年,李某因酒后打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期间李某去探望女儿小红,但却遭到前妻王某的拒绝。王某认为李某被判刑,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前妻王某还自己探视权。后经法院裁决认为,虽然李某被判刑,但并不代表着李某探视权的终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李某探视孩子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也应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视的权利,作为前妻的王某并没有终止李某探视权的权利。

由此可见,尽管《婚姻法》保护了监护权一方的利益,但并不代表着监护权一方可以随便行使其权利,权利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仅凭自己的一己之念就随便终止另一方的权利,这是不可取的,这种做法不仅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探视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可以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以便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及时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最大限度的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利于单亲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是法律给予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剥夺。

专家如是说:

夫妻离婚,往往意味着双方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夫妻离婚后,这种矛盾并未消除,反而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探视权纠纷就是这种矛盾持续恶化的反映。孩子的探视权问题说到底是由夫妻问题引发的,法律意义上夫妻关系的终止也说明夫妻间某些义务的终止,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孩子探视权的权利也会终止。探视权是法律赋予夫妻某一方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亲子之情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的基础,探视权的要求实际上是一种人性的诉求,因探视权发生纠纷,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阻挠另一方探视子女的行为是违法的也是不道德的。

我们都知道孩子在成长阶段,需要父母双方的爱,父母的关爱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来说最为关键,离婚后采取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来报复对方,这种做法只能给孩子的成长蒙上一层阴影,是最不明智的选择,对孩子来讲也是百害而无一利。离婚是夫妻两人的事,与孩子无关。孩子的成长过程不应受到大人这种纷争的干扰,作为孩子的抚养人一定要明白这个道理,只有这样才能为孩子创造一个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才能保障孩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