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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让“开胸验肺”成为历史——安全卫生权

张海超是新密市老寨村村民。2004年6月,他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2007年下半年,他感到身体不适,主要表现为胸闷、咳嗽,他也没太在意,一直当做感冒来治,但没什么效果。

2007年10月,张海超先后去郑州市二院、省胸科医院、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数家医院检查,医生们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职业病——尘肺。

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治疗,要由当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而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时候,必须同时出具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和必要的详细资料。但郑州振东耐磨材料厂拒绝为他出具工作证明,而没有这些材料,相关专业鉴定机构也就不能接受他的鉴定请求。为了一份合格的证明材料,张海超多次上访,用了整整两年时间,才在新密市委书记特批下,不用出具工作证明,到职防所进行鉴定。

2009年5月25日,郑州市职防所给出了鉴定结果:肺结核。张海超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他申请重新鉴定。

6月22日,为证明自己患有尘肺病,他凑足了重新鉴定的7000元钱,走进了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最终决定开胸验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确诊张海超为三期尘肺病。但这一结果却没得到郑州职防所的承认,理由是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只有当地具有职业病鉴定资格的医疗单位才能出具鉴定结果。与此同时开胸验肺一事也正因媒体的普遍关注而悄悄发生着质的转变。

7月20日,其家所在的新密市刘寨镇政府分两次向张海超发放了1万多元救助金。7月24日,卫生部派出督导组赶赴河南郑州市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胡荃为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等组成的张海超事件处理小组。7月26日,在卫生部专家的督导之下,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再次组织省、市专家对张海超职业病问题进行了会诊,明确诊断为“尘肺病Ⅲ期”。7月29日,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通报批评;给予张海超所在的新密市卫生局副局长耿爱萍撤职处分。8月1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涉及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被处分,相关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

手术后一个星期,张海超就出院回到了家中,因为举债两万余元做开胸验肺手术,他已无力支付住院费,每天输廉价的抗生素以保证伤口不被感染。张海超肺部粘连,医生让他不断地靠吹气球做肺部运动。虽然张海超的职业病被确诊,相关负责人也受到了处分。但他的索赔之路依然存在变数。据律师分析,即使经过劳动仲裁,张海超应获得赔偿,但依然要看其所在公司的情况,如果仲裁不成,则需要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在张海超看来,开胸验肺一事,赢的是自己,输的也是自己。

张海超事件的主角是张海超本人,在张海超的工友们看来,张海超是英雄,俗话说“时势造英雄”,究竟是什么样的时势造就了张海超这个工友眼中的“英雄”呢?

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治疗,要由当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而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时候,必须同时出具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和必要的详细资料。这就无异于是要单位“自证其罪”,在利益面前有哪个单位会“良心发现”,自主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为自己的“罪行”承担责任呢?对于这种规定,很多医生认为:“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说是让高污染企业凭良心办事,其实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

张海超在接受记者的采访中说道:振东公司是个大企业,在振东公司还有很多与我遭遇相同的工友,但我却是一个人在战斗。张海超的这番话不免有些凄凉,但这不能不让人们反思,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和张海超的情况一样,但却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帮帮他?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淡薄和劳动者维权之路的艰难。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虽然法律对企业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做了硬性规定,但有多少企业真正做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据了解,尘肺病是危害我国工人健康最严重的职业病,目前权威机构报告国内尘肺病累积病例及可疑尘肺病例近百万,每年尘肺病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0亿元。企业有法不依,把国家的法律规定抛诸脑后,置劳动者的安全于不顾,一味追求高额的利润,而不肯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设施,是造成劳动者安全权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

国家法律的漏洞、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淡薄和企业有法不依的做法,使得张海超这样的“英雄”应运而生。张海超以命抗争换回人生的尊严,更重要的是夺回了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虽不值得提倡,却值得我们尊敬。在我国,劳动者安全卫生权得不到保障的远不止张海超一人,但有多少人会像张海超一样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选择沉默不语,认为仅凭自己一己之力是不能对抗企业的,认为企业有钱有势,自己根本不可能打赢维权官司,到最后,只能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正是由于劳动者的这种想法才使得企业把劳动者的安全当儿戏,在保障劳动者安全方面掉以轻心,出了问题后百般推诿,不拿劳动者的生命当回事。

可见,在为自己争取更好的工作条件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劳动者本身的意愿才是最主要的,只有劳动者真正想寻求帮助的时候,外在因素才会起作用。只要劳动者在自己的安全权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企业这种“黑心”的行径自然就会减少,那时,劳动者才能真正的享受到劳动带来的欢悦。

2009年7月16日,在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委员、党组书记薄熙来表示:既要重视GDP,更要重视安全发展,用百姓生命换来的GDP,白给也不能要。的确在整个社会发展中,只有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张海超”式的荒诞悲剧。

专家如是说:

建设和谐社会要求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失调,将最终影响社会关系的协调。劳动安全卫生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着职工的生命权,为了保障劳动过程中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国家规定职工依法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以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

规定职工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这些规定切实保障了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使劳动者免受伤亡事故之苦和职业病的威胁。劳动者是生产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主要因素,要提高劳动生产率,就要求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和健康的身体,只有加强劳动保护,使职工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才能为企业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最终实现劳资双赢。

如果企业忽视安全卫生保护,发生工伤事故,不仅职工受到伤害,同时也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影响企业的声誉。所以作为企业来说,必须认真树立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克服一味追求高额利润的短视倾向。企业只有认真贯彻有关安全卫生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才能实现企业双赢的高速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和谐社会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