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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无法回避的医疗风险——医疗事故

2006年2月,常女士经常感到吞咽不畅,于是便来到某医院检查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轻度贲门失驰症,需住院治疗。2月23日,医生为她进行了球囊扩张治疗。在手术过程中,医生的手机铃声响了,该医生将仪器交给护士,让护士继续进行手术,自己出去接听电话。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医生仍未回来,常女士感到害怕,要求停止手术。随后,护士将手术医生叫了回来。令常女士没想到的是,医生回来后,不仅没有安慰常女士,反而呵斥了常女士几句,并继续实施扩张术。此时的常女士本以为手术医生会亲自操作仪器,但这位医生却盯着手中的手机向门外走去。一直到治疗结束,都是由护士在操作。

术后常女士感到左肩剧痛并开始大口吐血。其丈夫找来医生,检查后医生告诉她没什么大事,随后为常女士打了止疼针。2月25日常女士开始发烧,医生仍然说是正常的,是术后热。当常女士的体温升至39.8度时,手术医生仍然自信的说,可能是病人感冒了,因为扩张治疗和发烧根本不搭界,没有任何关系。面对医生的说辞,常女士的丈夫并没有听之任之,而是极力要求医生为常女士进行化验。26日医生为常女士抽血做了化验,化验的结果是感染。27日中午,医院又为常女士拍了胸片、上消化道照影和B超检查,检查发现常女士的食道被手术撕裂造成穿孔,并已漏入食物引起纵隔障炎伴胸腔脓肿合并感染肺炎。

2006年5月20日,常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随后,医学会对此次事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结果出来后,经法庭调解,医院与常女士达成了调解协议,医院愿意一次性赔偿常女士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医生是一个严谨的职业,需要医生有认真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医疗行为,否则就有愧于“白衣天使”的称号。医生在接诊、手术时接电话是患者最为反感的事情,也是一种严重的医疗不良行为。案例中,该医生在手术中间接电话,致手术中的常女士于不顾,最终导致常女士术后感染。手术是牵涉到病人的身体健康、器官和组织的修复,甚至生命安全的一件大事。所以在任何时候,医生都必须集中精神,全神贯注的完成手术中每一项治疗,否则,一旦对患者造成损害,造成医疗事故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医疗事故中,由于医方存在过失,应由其承担责任。

2005年,刘某在某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时因主刀医生违法操作规程而使自己70%的小肠被切除。

2005年6月2日,某医院医生张某,在为刘某做剖腹产手术时,擅自下手术台从敷料储槽取一块纱布垫,放置在刘某被打开的腹腔内,以挡肠管。手术结束后,在关闭腹腔前,因肠翻转而导致纱布垫被遮挡,致使纱布遗留在刘某腹腔内。

术后,刘某出现腹痛、腹胀且长时间不能缓解。随后,在丈夫的陪同下,刘某到县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医生在刘某的腹腔内发现了这片被遗留的纱布垫,同时发现刘某继发屈氏韧带下170厘米以下小肠全部变黑坏死,不得不切除其约70%的小肠,使刘某存有因短肠所致的营养吸收障碍。

事后,刘某将主治医生张某告上法庭。经县医学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后法院对该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主刀医生,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刘某小肠坏死被切除约70%,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严重损害了刘某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罪。但鉴于张某在事故发生后的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医生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本案中,由于张某的粗心大意和严重不负责任,给刘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经其他医生指出,仍然不改正原有的错误处置方式等。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是患者就医时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共同敌人是疾病,医方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负责,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尽量避免医疗事故发生。

专家如是说:

近年来医疗事故的数量每年以10%-20%的速度激增,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医患双方都带来了许多伤害。但在我们经常看到的医疗事故报道中,真正追究肇事医生刑事责任的并不多,究其原因,或许是医疗事故的高度专业性限制了司法机关的参与,而《刑法》中并不明确的规定也给了他们逃避的机会。

但作为医务人员不能因此而丧失警惕,《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惩戒那些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只要有医疗事故罪的存在,它就始终是一把悬在每个医务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时提醒医务人员谨慎行医,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