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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毁约就是亵渎上帝——犹太人论契约 (1)

犹太人对于契约的信奉简直达到了崇拜的程度,所以一方面他们不可能做不履行契约的事,而另一方面,他们对契约十分谙熟与精通,他们并不像别人所想象的,会被契约束缚手脚,反倒是常常利用自己的聪明智慧和娴熟老到,让契约成为自己的帮手。

正如《塔木德》书中所云:毁约就是亵渎上帝。

契约高于一切

犹太人加利在一个犹太教区为贫困人口做服务工作。那个时候,世界经济还远没有发展到今天这种程度,因此有一些犹太人的生活还处于穷困当中。冬天到了,这个教区的居民却还没有足够的煤来过冬,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钱买煤。当然,加利本人也没有这么多钱来帮助人们解决困难,但他却想到了一个办法,一个绝对可靠而又有效的办法。

他找到一个经销煤炭的商人,和他洽谈买煤的事情。不过他首先表示,希望那个煤炭商人能够看在上帝的分上,捐助一批煤炭给穷困居民。那个商人说:“我可不会白送东西给你们。不过,我可以半价卖给你50个车皮的煤炭。”

加利写信说,让煤炭商先运25个车皮的煤炭来。煤炭运来后,这个犹太教区的人却没有付钱,并说煤不用再运了。

煤炭商见此情况非常的气愤,他发出了一份措辞强硬的催款书,说如果加利他们再不付款,他将起诉。

很快,这个商人收到一封回信,信上这样说:“您的催款书我们无法理解。您答应卖给我们50车皮煤减掉一半,25车皮正好等于您减去的价钱。这25车皮的煤我们要了,而那25车皮的煤我们不要了……”

煤炭商人自然气愤不已但又实在没办法。

犹太人这样理解他们之间订立的契约。从逻辑的角度讲,这种理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煤炭的一半价格并不等于一半煤炭的价格——二者仅仅在价格上没有区别,但是在事件本质上却有着根本区别。由于这件事牵涉到“慈善”这样一个敏感问题,煤炭商人只好不了了之。

契约甚至高于逻辑,这就是犹太人做生意的特点。

犹太民族极为重视立约与守约,并将其高度神圣化,因之,犹太民族被称为“契约民族”。但在商业活动中,犹太人却经常出卖合同。他们认为,合同本身也是商品,同样可以自由买卖。当然,这种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可靠的,而且是有利可图的。

卖合同的人相当于一个坐享其成的人,他不需要经营业务,也不需要履行合同中所指定的责任,不费吹灰之力就赚取了其中的利润。

这对于会赚钱的犹太人来说,又何乐而不为呢?因此,只要他们觉得买卖双方的条件都能接受时,就十分乐意把合同卖掉。当然,他们所收买的合同,仅限于他们的确认为有信用而且信得过的商人。

我们常说的“代理商”就是指这种靠买合同而稳赚利润的人。犹太人称“代理商”为“贩克特”,他们把别的公司企业已订立的合同买下来,代替卖方履行合同,从中获利。

犹太的“贩克特”生存于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他们一般会瞄准一些信得过的大公司或大厂商。犹太人藤田先生的公司就与“贩克特”常来往。

“您好,藤田先生,现在您做什么生意?”犹太“贩克特”常常会这样问。

“我刚好和纽约的一家高级女用皮鞋商签了个10万美元的合同。”

“太好了!您能不能把这个合同让给我?我给您两成的现金利润。”

双方有意,于是一桩合同买卖很快便成交了。藤田先生不费吹灰之力,取得两成现金利润,犹太“贩克特”也因此获得女用皮鞋输入权利,再从皮鞋销售中获取更大利润。交易的结果,彼此都十分满意。这就是“贩克特”的快速生意,真可谓雷厉风行。

当双方成交后,“贩克特”手持合同立刻飞往纽约那家皮鞋公司,称10万美元输入的权利是属于他的了。他们这么做所带来的好处是没必要直接参加合同签订,而是直接买来满足自己对需求的合同。

当然,合同买卖需要步步小心,它要求“贩克特”们洞察力敏锐,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犹太人惊人的心算度,渊博的知识面,深刻的理解力,使他们成为做“贩克特”的天才。

合同不要出现漏洞

很多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案件很大一部分源于合同纠纷,要么是合同模糊,当事人双方的意思不清楚;要么就是合同的一方故意钻空子,因为合同不可能将一切情况都说清楚。

一天,有位美国律师请求预约“日本的犹太人”藤田先生。这时,藤田手头正忙,就没有答应对方。

“无论如何请您抽出一点时间。”对方恳求道。

“抱歉,我实在没空。”藤田婉言谢绝。

“那好吧,每谈一小时,给您奉上酬金200美元。”对方开了价,如此诚恳的态度使藤田很难为情,这说明定有要事。

“好吧,那就给你30分钟。”

律师是美国一家犹太人公司的法律顾问,该公司与日本一家商社达成了合作意向,现在需要一名监视日本公司是否守约的监督人,一月付1 000美元,请藤田给推荐一名合适人选。律师拿出公司老板给藤田先生的信:“因为您是犹太人的朋友,所以您介绍的监督员一定可靠。”之后,律师又拿出了该公司同日本商社的合作协议。

藤田看完后,不觉笑了起来。从美国人眼里看来,这也许是一份完满的协议,而在日本人看来,则是一份漏洞百出、暗算人的合同。于是,藤田不仅给律师指出了该合同的漏洞,而且介绍了一位可靠的监督员。这个人几乎不干什么工作,每月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1 000美元的收入。尽管如此,律师却非常的满意,因为他不仅及早发现了合同的漏洞,而且找到了一名合适的监督员。否则,一旦日本商社钻其漏洞,损失可能就不堪设想了。

聪明的犹太人在订立合同时谨小慎微,绞尽脑汁,绝不许出现任何漏洞。商场就是战场,实行商业操作中,即使和别人签一个很小的合同时,也不能大意,否则很容易被对方钻空子。

信守合同分厘必争

犹太人信守合同几乎达到令人吃惊的地步。在做生意时,犹太人分厘必争,丝毫不让。但在合同面前,纵然吃亏也绝对遵守。

有一位出口商与犹太商人签订了1万箱蘑菇罐头合同,合同规定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出口商在出货时,却装运了1万箱150克的蘑菇罐头。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50%,但犹太商人拒绝收货。出口商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钱,而犹太商人仍不同意,并要求索赔。出口商无可奈何,赔了犹太商人的全部损失,还要把货物另作处理。

犹太商人看似不通情理,但事实并不那么简单。首先因为犹太人极为注重合同,犹太人可以说是“契约之民”。犹太人生意经的精髓在于合同。他们一旦签订合同,不管发生任何困难,也绝不毁约。当然他们也要求签约对方严格履行合同,不容许对合同有任何的不严谨和宽容。相反,谁不履行合同,就会被认为违反了神意,这是犹太人绝不允许的,他们一定会严格追究责任,毫不留情地提出索赔要求。

《圣经》分为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把《圣经》称为旧约,是因为犹太人把旧约视为上帝与以色列人签订的契约。认为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与神签订了合约所致。故而,犹太人被称为“契约之民”。契约之民把合约引进了生意之中,并且认为合约是生意精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所以,犹太人一旦与对方谈判成功,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不管是口头协议还是文字协议,他们都认为这是与神签订的协议。在执行期间,无论发生任何困难,他们也不毁约。同时,他们也要求签约对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谈判中签订合约,双方都要目标明确,语意表达准确无误,不允许有任何模棱两可的东西混藏其中。此后,双方必须遵照合同,绝对不可以毁约。

犹太人就是这样,在执行合同上严于律己,也严于律人。把别人和自己一样看待。若对方不严格履行合约,犹太人必会严加追究,毫不留情地要求赔偿损失。

在商业往来或发展中,其前提是彼此的安全感。要建立这种安全感,需要交往双方都信守所订合同,谨守规律。但他们却常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巧妙地变通合同为自己所用。因为在犹太人看来,在商场上的关键问题不在于道德不道德,而在于合法不合法,守约不守约。

《圣经》上记载了上帝耶和华和犹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上帝要犹太人作为自己的“特选之民”,犹太男人出生的第八天就要在父母的带领下做“割礼”(将男子的包皮割去)作为上帝和犹太人之间契约的证明。耶和华要求犹太人历尽流浪之苦最后等待救世主弥撒亚的到来。到时候,所有的人都必将得到救赎。他将降下彩虹作为和犹太人签约的见证。因此,犹太人极为注重契约,认为契约是和耶和华签订的,是无比神圣的事情。

想博得犹太人的信任,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遵守契约。无论发生了什么突变,无论在什么样的特殊环境之下,都要不遗余力地遵守契约。因为对于信奉犹太教的犹太人来说,他们绝对不会原谅一个对他们的神不尊敬的人。

不允许随便践踏规则

犹太人特别讲究规则和契约,他们认为契约是人能够存在的理由和根据。他们做事情也就形成了这样的习惯,无论是什么事情有了契约,形成了规则,他们就觉得十分的放心、保险,倘若没有形成合同,也没有规则,即使条件再优惠,他们也绝对不会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