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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毁约就是亵渎上帝——犹太人论契约 (2)

一个寒冷的冬天,一大早牛奶店就排起了长龙一样的队伍,他们都要购买热的鲜牛奶。大家都在等候按次序购买的时候,迈克来了。他一来就挤进了队伍。排在最后面的犹太青年约翰觉得不可容忍,于是想搞个小恶作剧。于是他跑了过去,突然一把拉下迈克的帽子,然后又回到自己原来的位置,他把胳膊放在身后,高举起帽子,笑嘻嘻地对迈克喊:“伙计,你的帽子都在排队,你还不来排队吗?”

这就是犹太人的规则意识,他们自己不违反规则,也不容许别人随意地践踏大家形成的规则。

犹太人在生活中讲究规则,到了商务上,他们也同样地重视规则,典型的例子就是犹太人在经营的时候,决不偷税漏税,也极少做违法的事情。在犹太人看来,偷税漏税是可耻的行为,是一件让人痛恨的事情。犹太人说商人和国家是有规则的,国家提供了经营的条件和管理的责任,那责任的另一方商人就应该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交纳赋税。如果大家都不遵守这样的规则,那么这个国家就不会存在。

一切的违法活动,都是对规则的破坏和挑战,是决不可饶恕的错误。于是犹太人在经商的时候,极少发生这样那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他们的犯罪率之低是世界罕见的。

在一个企业中最有效的管理莫过于那些通行的规则和惯例,通常我们叫它制度。

有一个犹太人管理一家很大的公司,但是大家看到他显得十分轻松,他经常出去考察,他不无自豪地说:“我的公司即使我一年不回来,大家也会干自己的事情,公司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这就是规则的魅力。

现在来看一个能表明犹太人合理主义的例子。

A将B连同B的牛都雇佣来从事农作业。在作业中,牛因为事故死掉了。这种情况下,责任是A的还是B的呢?《塔木德》认为应该是B的责任。A是把B和他的牛一起雇佣来的,所以应该理解成B在受雇的时候还充当牛的管理者。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A最初先从B那里租借来牛,然后再雇佣了B本人。如果牛在以后的作业中死了,A必须就牛的死亡对B做出赔偿。为什么呢?租借牛和雇佣B是分别独立的两种契约关系。

工人(或雇工)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和不良产品的出现有向雇佣方赔偿的义务,因为原材料是由雇佣方出钱买的。但是,如果是在雇佣方验货﹑收货,支付了工人工资之后才发现有分量不足或是有不良产品的情况,就不是受雇方的责任了,因为那时契约关系已经结束了。

这些做法明确了受雇方的责任范围,而现在的人们可能已经把这些作为常识来看待了。即使是常识范围内的惯例,也要将之纳入法律体系。纳入还是没有纳入,这个差别是巨大的。如果没有把商业惯例以立法形式确立起来,你请的工人就会不负责任地造出很多不良产品,并且认为:“难道经营者不应该认识到生产中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吗?”或者,雇佣方在收货﹑付款之后,不小心损坏了产品,就会把责任推到受雇方的头上,说:“不对啊,你交的货里面有次品!”从而要求对方做出补偿。即使是非常明确的事情,当事者双方都要使之明确,这就是契约,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

对于物品的买卖,《塔木德》展现了独特的思维方式。

A卖给B谷物。如A在正确地计量谷物以前,B就把谷物接收过来,那B对谷物的所有权(和货款的支付无关)在这个时间点上就确定了。反过来说,A虽然已经完成了对谷物的计量,只要B没有把谷物拿到手(即使他已经支付了货款),那B就没有对谷物的所有权。

买卖行为的目的,从本质上讲是商品的让渡,是从卖主有没有将商品转到自己手上来判断买卖的有效性。也是《塔木德》的着眼点。所以,如果买主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就拿到了商品,之后,即使商品全部损坏,也认为是交易已经完成,而买主也不能让卖主全额赔付货款。

如果是在只有通过货款支付才能保证商品让渡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如果是买卖不能简单搬运的大宗商品﹑石材或田里还没有收割的庄稼,又应该怎么处理呢?

对于这个问题,《塔木德》的解答十分简明:

在买卖契约签订之后,买主权当借卖主的地方存放契约下的商品。这样,根据对场所的占有,事实上就把商品转到了买主的手中。如果是农作物,买主只要象征性地收割一点,就将对农作物的所有权变成了既定的事实。

从前有个国王,他只有一个女儿,长得聪明美丽,深受国王喜爱。

一次公主得了重病,危在旦夕。束手无策的御医告诉国王,除非得到神药,否则公主就没救了。

国王焦急万分,赶紧贴出布告:任何人只要能治愈公主的病,不仅公主可以嫁给他,而且还立他为王位继承人。

在遥远的地方有弟兄三人,其中老大有一个千里眼望远镜,正巧看到了国王的布告。他便同两位兄弟商议,要去治好公主的病。两个弟弟也各有宝物:老二有一块会飞的魔毯,可做交通工具;老三有一个魔力苹果,不管什么病,吃了这个苹果马上就会痊愈。

三兄弟商量好后,就一起飞往王室。公主吃了苹果后,果然疾病痊愈。

国王欣喜若狂,立即命令准备宴会,向全国宣布新驸马。

可是,国王只有一个女儿,而治病的却是三人,从生活实际和犹太律法上都不允许“一女侍三夫”,那么究竟让公主嫁给谁呢?

老大说:“如果不是我用千里眼看到布告,我们也不会来到这儿为公主治病。”

老二说:“如果没有魔毯,这么远的地方,怎么能来得了呢?”

老三说:“如果没有魔力苹果,即使来了,也治不好病。”

这个问题使国王很为难,公主既不能嫁给三个人,又不能单独嫁给其中一个人,否则就是对其他两人的失信。违约同样是犹太律法所不允许的。那么,只能说布告上的内容有漏洞,若想圆满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避开漏洞。

国王经过深思熟虑,最后选拿苹果的老三为驸马。

国王认为,有千里眼望远镜的老大,仍然拥有千里眼望远镜;有魔毯的老二,仍然拥有魔毯;只有老三将苹果给公主吃了,最后什么也没有了。

根据《塔木德》律法:“当一个人为一人服务时,最可贵的还是把一切都奉献出来的人。”

这就是国王为了避免违约,而又避开合同的漏洞所寻求的一条标准。即不看谁对治病的贡献大,而只看谁奉献得多。

《塔木德》要求:“立誓之事就是对自己有害也不能反悔。”谨守此道的犹太商人奥斯曼善于从长远考虑问题,为了信誉宁愿暂时赔钱,他目光远大的作风给世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1940年,奥斯曼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开罗大学并获得了工学院学士学位,重新回到了伊斯梅利亚城。贫穷的大学毕业生想自谋出路,当一名建筑承包商。这在商人看来简直是白日做梦。奥斯曼也陷入窘境:“我身无分文,但我立志于从事建筑业。为了这种目的,我可以委曲求全,从零开始。”

奥斯曼的舅父是一名建筑承包商,他曾经开导奥斯曼:要有自己的思想,不要人云亦云。

奥斯曼为了筹集资金,学习承包业务,巩固大学所学的知识,便到舅父的承包行当帮手。

在工作中奥斯曼注意积累工作经验,了解施工所需要的一切程序,了解提高工效、节省材料的方法。一年多的实践后,奥斯曼收获不小,但也有不少感慨:“舅父是一个缺乏资金的建筑承包商。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无力与欧洲承包公司竞争。我必须拥有自己的公司,成为一名有知识、有技术、能同欧洲人竞争的承包商。”

1942年,奥斯曼离开舅父,开始实现自己成为建筑承包商的梦,他手里仅有180埃镑,却想筹办了自己的建筑承包行。

奥斯曼相信事在人为,人能改变环境,不能成为环境的奴隶。根据在舅父承包行所获得的工作经验,他确立了自己的经营原则:谋事以诚,平等相待,信誉为重。创业初期,奥斯曼不管业务大小、盈利多少,都积极争取。他第一次承包的是一个极小的项目——为一个杂货店老板设计一个铺面,合同金只有3埃镑。但他没有拒绝这笔微不足道的买卖,仍是颇费苦心,毫不马虎。他设计的铺面称合了杂货店老板的心意,杂货店老板逢人便称赞奥斯曼,于是奥斯曼的信誉日益上升。奥斯曼的经营原则获得了顾客的信任,他的承包业务日渐发展。

1952年,英国殖民者为了镇压埃及人民的抗英斗争,出动飞机轰炸苏伊士运河沿岸村庄,村民流离失所。奥斯曼承包公司开始了为村民重建家园的工作,用两个月时间,为160多户村民重建了房屋,他的公司获利5.4万美金。

20世纪50年代后,海湾地区大量发现和开发石油,各国统治者相继加快本国建设步伐。他们需要扩建皇宫,建造兵营,修筑公路。这给了奥斯曼一个历史机会,他以创业者的远见,率领自己的公司开进了海湾地区。他面见沙特阿拉伯国王,陈述自己的意图,并向国王保证:他将以低投标、高质量、讲信誉来承包工程。沙特阿拉伯国王答应了奥斯曼的请求。后来工程完工时,奥斯曼请来沙特国王主持仪式,沙特国王对此极为满意。

“人先信而后求能”。奥斯曼讲究信誉,保证质量的为人处世方法和经营原则,使他的影响不断扩大。随后几年,奥斯曼在科威特、约旦、苏丹、利比亚等国建立了自己的分公司,成为享誉中东地区的大建筑承包商。

奥斯曼讲究信誉的做法,在一定情况下会使自己吃亏。但在这种情况下,吃亏毕竟是暂时的,所谓有亏必有盈,某次吃亏或经济利益受损也许会给自己长远的事业带来积极的影响。

和奥斯曼一样,精明的犹太人相信,千金一诺是非常有意义的原则,它可以在你受挫折的时候给你必要的支持,保证你有足以东山再起的人际关系,它可以给你带来可靠的机遇,因为你已经赢得了别人的信赖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