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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康德的自由权论

康德(1724~1804),德国哲学家、天文学家、星云说的创立者之一,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创始人。康德建立了独特的批判哲学体系,其中包括以先验论、二元论和不可知论为基本特征的认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伦理学、美学等。康德思想是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在德国的特殊表现,高度的思辨性是其一大特征。

康德的公民思想与其哲学思想和对历史的理解密切相关。在哲学上,康德发起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这场革命的实质就在于思维方式的倒转,主张“人为自然立法”,即主张用一些先验的范畴、准则去规整繁乱的外界现象。在对历史的理解问题上,康德认为,人类历史是一个无限的发展过程,所以,人类历史的发展不可能在某个人或某代人的生活中实现,因为他们都是有限的存在。因此,要揭示解释历史的先验线索,就应把人类的历史看作一个整体来考察。这种历史的整体亦即人类意志自由的表现行为成就的“普遍历史”。正是从人类的“普遍历史”出发去思考历史,康德提出了“自然意图说”或“自然目标说”,亦即“自然目的论”,从而肯定了历史的发展有一条“先验线索”。康德认为“世界公民状态”是一种理想化的、完善的公民结合状态。

从人类的“普遍历史”出发去思考历史,康德认为,在人类历史舞台上的单个人或单个民族都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追逐自己的目标,结果导致彼此之间的冲突和争斗,使得人类世界显得杂乱无章,不可能成为由人类理性推动的有计划的历史。既然如此,就应该把探讨的目标转向自然,看是否能在人类事物的这一悖谬的进程中发现有某种自然的目标,根据这种自然的目标被创造出来的人,其行为虽然没有自己的计划,但却可能服从某种确定的自然的计划。从这条思路去思考,康德认为,历史的发展的确不是由人类的意志来支配的,而是由隐蔽在历史后面的某种自然意图、自然目标所支配的。因此,他在《永久和平论》中指出:“从整个历史这个宏大的范围内来考察人类意志自由的表现时,人们将会发现它是按一定规则向前运动的;人们还会发现,从个人的角度看来,好像是紊乱而没有按规则出现的情况,如果把人类全部历史作为一种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来看,就得承认人类发展了它潜在的能力和才智,虽然是缓慢的。”简言之,“如果把人类历史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来看,可以看做它是实现一个自然的潜在的计划”。这就是康德的“自然意图说”,即认为历史的目的就是自然的目的,历史的发展是由隐蔽在历史后面的某种自然意图、自然目的所支配的。

从“自然意图说”这一基本观点出发,康德理所当然地认为历史的发展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所谓合规律性,在康德看来,就是说历史作为意志自由的表现的人类行为看起来是杂乱无章的东西,实际上总是为普遍的自然律所决定,是根据自然所预定的一种先验计划、先验线索而行进的。所谓合目的性,就是说,人们的自由意志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时,总是不知不觉地被历史规律所左右而引向一个他们自己所不认识的自然目标。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康德历史哲学的主题是把人的自由视为人的本质及历史发展的导向,但实际上这一主题是附归于其“自然意图说”或“自然目的论”的。康德这一理论一方面自然是对神意决定论的有力批判,但与启蒙时期把历史归结为人的历史,倡导理性在历史发展中的决定作用的理性决定论的历史观又有着明显差别。同样,康德也不同于18世纪的思想家单纯把理性作为历史发展的动力,而是强调人的非社会性或人性恶的一面对历史发展的推动作用。

他认为,正是人性中的邪恶、傲慢、野心和贪婪这些非理性和不道德的东西,亦即被包括卢梭在内的许多思想家所鄙视的东西,使人类走出了原始的“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真正开始了人类社会的历史。在人类社会中,尽管人有社会性的倾向,即有进入社会与别人和谐共处的倾向,这种倾向固然会使人的自然禀赋获得长足发展,但人仍有非社会性或非理性,有邪恶或自私的一面。每个人都有支配别人以图私利的意愿和行为,每个人都不想被别人控制以免利益受损,都“想要一味按自己的意思来摆布一切,并且因此之故就会处处遇到阻力,正如凭他自己本身就可以了解的那样,在他那方面他自己也是倾向于成为对别人的阻力的”。如此一来,每个人对每个人来说都成为自己获取私利的障碍了。康德认为,这种情况对人类来说并不是灾难,相反,“正是这种阻力才唤起了人类的全部能力,推动着他去克服自己的懒惰倾向,并且由于虚荣心、权力欲或贪婪心的驱使而要在他的同胞们……中间为自己争得一席之地。……没有这种非社会性的而且其本身确实是并不可爱的性质……人类的全部才智就会在一种美满的和睦、安逸与互亲互爱的阿迦底亚式的牧歌生活之中,永远被埋没在它们的胚胎里”。所以,康德认为“恶”是社会发展的最有力的动力。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中,康德详细阐述了人的非社会性、人的自私自利如何推动人类禀赋和才智的发挥和发展,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思想。

首先,从“自然意图说”的观点来看,就人的发展而言,创造出文化的人、道德的人是大自然的一个终极目的。但是,如果让人类生活在优裕恬静的田园式的没有生存压力和危机的环境中,人类肯定会沉迷于懒慵怠惰,人类本身也就得不到进化,人的自然禀赋也就会永远沉睡而得不到发展,这显然有悖于大自然的目的,因而大自然是不会允许的。所以人类要求和睦一致,但是大自然却认为纷争不和对人这个物种有好处;人类要求生活得舒适满意,但大自然却要求人类投身于劳动和艰辛困苦之中去获取这些东西。其次,康德还认为,人的自私性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竞争,竞争使得人自觉要求从各方面去完善自己以便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这有利于人类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而且人的自私性也会导致人与人之间利益的不可调和而发生冲突,其结果使双方利益受损,出于利益的考虑,各种保障利益的协定、规章、制度、法律也就“应需而生”,这客观上促进了人类的进步。

康德一方面强调人的非社会性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强有力的动力、手段,另一方面又认为必须对人的非社会性给予适当的外在约束。康德说:“大自然使人类的全部禀赋得以发展所用的手段就是在社会中的对抗,但仅以这种手段终将成为人类合法秩序的原因为限。”康德认识到,如果对人的非社会性不做适当的约束,任其恣意妄为,那么后果是严重的,或许人类将永远处于像霍布斯所描述的“人与人之间如狼”的野蛮状态。这也不是大自然的目的。所以,大自然在赋予人的非社会性这一对抗手段时,也赋予人以“社会性”,即使人具有互相需要、合作的倾向。正是这种倾向,使得有必要对人们各自无拘束的自由和非社会性行为加以适当的限制。要实现这种限制,康德认为就必须建立普遍法制的公民社会,也即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与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能够有效结合的社会。

基于上述认识,康德认为,建立一种使人类的非社会性和社会性达到和谐统一的社会,是大自然为人类确立的历史发展的最高目标。为此,他设想了一种理想的社会,即达到“大自然以之为最高目标的东西——那就是作为一个基地而使人类物种的全部禀赋都将在那里得到发展的一种普遍的世界公民状态”。

在这种世界公民状态中,一方面,人们自我利益的追求继续得到保障,人的非社会性起着它原有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建立了一种用法律来规定的秩序,所以,人的自由是法律约束下的自由,人的自我利益的追求也是法律约束下的追求。在《永久和平论》里,康德仿照外交公文的格式为休战制定了和平条款,包括先决条款、正式条款和秘密条款,认为只要参照这些条款来逐步解决国际问题,人类就会不断朝向“世界公民状态”接近了。然而,康德的“世界公民状态”并不是历史发展的终结,也不意味世界冲突销声匿迹,它只能被认为是把人类之间的冲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以确保人的自由和世界和平以及人道的力量不至于沉睡不醒的理想状态。也可以说它是康德在历史、政治领域预设的一个“世界国家理念”,未来任何尘世的国际联盟或国际共同体实际上都无法实现这一理念,然而它又是吸引人们不断为之努力的向导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