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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黑格尔(1770~1831)是继康德之后德国又一着名唯心主义哲学家,是德国古典哲学最着名的代表,他建立了一个庞大的体系来解释哲学的历史和我们身处的这个世界。

在公民学理论发展史上,黑格尔是一个划时代的人物。他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对市民社会的历史地位、社会基本原则、构成环节以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作了系统的论证。

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市民社会是由每个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人构成的联合体。市民社会具有两个主要原则:首先是目的性原则。由于市民社会是由每个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人构成的联合体,这种联合的使命正是为了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因此,作为特殊的个体,作为各种自然需要与任性的混合体,他们的利益和需要,他们的权力和自由,便成为市民社会的最终目的。这就是市民社会的目的性原则。其次,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由于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本质上的相关性,个体以自身为目的,以其他人为“中介”,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和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欲求得到实现,个体必须与他人合作,“我既从别人那里得到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这样,特殊的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某种普遍性的形式,个体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正是因为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必然以普遍性为其条件,所以,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存在普遍性的形式的要素,这些要素表现为市民社会的法律、习惯、同业公会和一些执法、司法性力量。

第二,市民社会是“需要的体系”,是物质生活的领域。黑格尔所说的“需要”,指人们的物质生活、物质利益的“需要”,它是市民社会中众多个体彼此联系的纽带。在市民社会中,需要以及满足这些需要的手段、方法呈现出无限增长的趋势。但许多需要并不是从具有相关“需要”的消费者那里产生出来的,反倒是那些企图从中获取利润的人制造出来的,这就同时推动了奢侈和贫困的无限增长。虽然从“需要”产生的财富也是持久的财富,但分享普遍财富的可能性必然是不平等的,因而,这种“需要的体系”必然产生社会等级差别。黑格尔认为现实社会存在三个等级:实体性的或直接的等级,即传统的农业经营阶级;反思的或形式的等级,即产业等级;普遍等级,即官僚等级。不过,作为物质生活的领域、“需要的体系”的市民社会,它是以法律制度和公共权力为后盾的。

第三,市民社会必须通过“警察”组织,用“司法”维护市民所有权,以预防社会危险和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市民社会中的个体是分为不同等级的,等级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契约关系由法律来规定和维系。“警察”就是从市民社会成员的利益出发去监督社会,禁止侵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增进公共福利的内务行政或公共权威。比如,警察需要对人们日常行为中可能造成的伤害进行监督和约束,需要对普遍事务和公益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具有监督和影响教育以及尽可能举办教育机关的义务和权力,具有救济贫困和进行公共赈济的义务等。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需要广义的警察权力即公共行政权力保障其顺利运行。

同时,市民社会的成员还可以依据其特殊才能而加入同业公会。同业公会在公共权力监督之下享有一系列权力,如照顾内部利益、接纳会员、关心所属成员等。同业公会是把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联系起来的中介,它维护的是特殊的利益即特殊的公共利益。“如果说警察主要是以外部的方式保护和保全特殊利益的话,那么,同业公会主要是以社会成员的内部方式实现和促进特殊利益。”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一个不同于国家且又独立于国家的概念,它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同时,这个市民社会又从属于、受制于作为普遍原则之体现者的国家。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伦理精神”的分解,它不同于“伦理观念”第一阶段上的“家庭”。“家庭”虽然以“爱”为原则,体现了“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然而它却压抑了个人的特性。市民社会维护市民社会成员具体的、特殊的利益,它用“利己”的原则去弥补“爱”之不足,从而使个人的目的、个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然而,市民社会在彰显了它的自主性的同时,却又成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无休止的冲突场所。只有国家是伦理理念的实现,是伦理精神的真正体现,代表最完满的伦理生活。黑格尔认为,国家把自己“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

国家作为伦理观念发展进程的结果,它不是抛弃了市民社会,而是扬弃了市民社会中的特殊利益。

所以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上,黑格尔首次明确地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进行了厘定,使其成为两个含义不同的范畴,完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由重合到分离的过程,从而为后人的深入研究理出了一个清晰的轮廓。但是,黑格尔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强调社会先在于国家,是国家的基础,而是强调社会是“伦理精神”的分解状态,在“正-反-合”的辩证过程中,社会是实现体现普遍伦理精神的国家的一个阶段。所以,市民社会是国家的有限性领域,市民社会以国家为目的,不是社会决定国家,而是国家决定社会。

文艺复兴时期主要是相对于社会的野蛮、蒙昧状态而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的,这时的“市民社会”相当于文明社会。文艺复兴对古希腊人文精神的继承和发扬、对人的个性和现实生活价值的发现为市民社会理论的提出奠定了思想基础。文艺复兴后期,市民社会理论由初期对人与个性的单纯强调发展到对人的政治参与和集体精神的倡导,并提出了初步的法权思想。文艺复兴后期以来的思想家,以及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多是在契约论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即在自然状态下生活的人们,为保持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害,彼此交出了自然权利,签订了契约,由此形成的社会状态叫“市民社会”。在这里,市民社会仍然是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黑格尔完成了市民社会理论上一个划时代的变革,他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清晰的辨别厘定,并分析了市民社会的性质和特征,为后人的深入研究理出了一个清晰的轮廓,树立了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一座丰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