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如何办理企业工商登记
1.公司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3)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关文件包括: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④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如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是指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注销登记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注销登记的申请由公司的清算组织进行,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9.2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1.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1)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①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②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③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④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⑤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⑥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2)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①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②自产自销免税的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③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2.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1)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①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③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④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⑤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
②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③银行账号证明。
④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
⑤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
⑥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报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等内容。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3.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①营业执照。
②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③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④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4.停复业税务登记处理
(1)停(歇)业税务登记。
申请办理停(歇)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向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处报送书面申请报告,税务登记处受理申请报告后,对符合停(歇)业税务登记要求的,发给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停(歇)业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连同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呈转税务登记处后,当日内可办理停(歇)业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停(歇)业期满,若继续申请办理延期停(歇)业税务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处报送延期停(歇)业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停(歇)业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处严格审核无误后,当日内为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延期停(歇)业手续。
(2)复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停(歇)业期满,需办理复业税务登记的,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持原批准的《停(歇)业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处领取《复业单证领取表》,如实填报。
税务登记处对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填报的《复业单证领取表》审核无误后,当日内予以办理复业税务登记手续。
5.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报报告。
(2)注销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3)注销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要求将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
9.3 如何办理、使用和管理税务登记证
1.税务登记证的概念
税务登记证是表明纳税人依法具有纳税义务,并已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的证明。
2.税务登记证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的一个月内,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证,逾期税务机关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对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验资报告。
(3)银行账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批准文件。
(7)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章。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税务登记证办理程序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申请后发给其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如实填写好表格,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写的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输入电脑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放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员代办税务登记。
5.税务登记证的变更
税务登记证件定期由税务机关统一更换,换证工作一般为3~5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证件和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税务登记机关审核后,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
6.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规定
(1)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领购发票。
③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
⑤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⑥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的证件。
7.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补发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的合法使用,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验证时间一般一年一次,税务机关验证后须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税务登记表中注明验证时间,加盖验讫印章。
验证、换证工作既是对税务登记情况的全面检查,也是对税源基本情况的调查,清理漏管漏征户,检查并处罚违反税务登记制度的行为。
纳税人如果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9.4 如何区分国税与地税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一般划分如下: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①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②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④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⑥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9.5 一般纳税人如何认定与年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纳税人要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3)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4)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6)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7)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和现行会计制度要求,工业企业须设置“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账户及其明细账;商业企业须设置“库存商品”、“商品采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账户及其明细账税额,从而按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8)按照税务机关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9)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
(10)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其他资料。
另外,对于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符合上述规定第(3)~(10)项条件的,也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须首先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
(1)开业日期。
(2)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址。
(3)账目设置状况,能否准确核算销项、进项和应纳税额。
(4)财务人员状况。
(5)能否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和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和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除需报送上述书面申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外,还应包括:税务登记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证书复印件;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开户银行账户、银行开户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分支机构未在本市办理法人登记的,申请时还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资料,以便于税务机关了解、审核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同时也便于税务机关开展系统的增值税税收政策辅导工作。一般来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需提供如下资料和证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副本。
(4)财会人员会计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材料。
税务机关除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证件进行审核外,还应审核如下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有无变更。
(2)银行是否单独的设立了结算账户。
(3)财会人员是否持有财政部门发放的会计证。
(4)有关按规定需设置的会计账目是否健全。
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通过年检: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2)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虚开、倒卖专用发票,做假进项抵扣税额的。
(3)不按期登记销项、进项税额的。
(4)不按期申报纳税两次以上的。
(5)违反期初进项税额计提抵扣规定,虚报挂账税额存货动用金额的。
(6)在一定期限内纳税申报异常,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如连续税负为零、销售收入为零,连续出现负申报等情况。
另有一些情形,根据各地税务机关自行规定,这里不再一一列明。
9.6 如何认定与管理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这里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2.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并且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1)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账、核算。
(2)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并且能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
(3)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
(4)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9.7 如何领购、填开、保管和缴销发票
1.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在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和因经营范围变化需增减领购发票数量或改变种类时,纳税人需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同“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一起报送的还有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纳税人“发票领购簿”。
“发票领购簿”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记录:领购发票记录、自印专用发票记录、发票缴销记录。“发票领购簿”上的记录,均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纳税人必须按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名称购买或印制发票,当纳税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产、破产、吊销以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领购簿的变更或缴销手续。
(1)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①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②单位和个人只能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③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特殊情况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④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⑤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
一般纳税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按上述规定填开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填写要求。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①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
②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③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①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②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③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⑥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⑦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汇总方式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附有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在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并重新填开退货后或销售折让后所需的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凡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以及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及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购领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并按规定填开使用。
3.发票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擅自丢失和损毁。如果丢失发票,应当在当天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报刊等传播媒介公告作废,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
4.发票的缴销
(1)发票的缴销与收缴。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缴销或收缴其发票:
①用票单位或个人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而未用的发票。
②用票单位或个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废业时,其已领购未使用的发票。
③用票单位或个人因某种原因暂时停业或歇业的。
④用票单位或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行为的。
(2)发票缴销、收缴应履行的程序。
①发生上述第①项情形的,由发票管理部门将其发票剪口作废,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
②发生上述第②项情形的,由用票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按税务登记程序处理后,再由发票管理部门将其发票剪口作废,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收回《发票领购簿》。
③发生上述第③项情形的,按停复业登记程序处理。
④发生上述第④项情形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后,将收缴或暂收的发票交由发票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填写收缴或暂收缴发票登记表。
(3)发票的销毁。
凡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销毁发票:
①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的保存期满的发票存根。
②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现的非法印制的发票和假发票。
③税务机关内部因发票换版而作废或其他原因而损坏的发票。
9.8 如何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税收法律、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税法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经营、已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开具限额、被依法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外埠纳税人从事临时经营及其他确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同时,要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收。
1.如何代开普通发票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发生属增值税、消费税应税项目的业务,可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和发票工本费。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业务发生证明。
(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如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填写《代(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和发票工本费。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购销合同或购货方出具的购货证明。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9.9 防伪开票系统怎样抄报税
防伪开票系统主菜单包含三个子菜单:“抄税处理”、“报税资料传出”、“发票资料查询打印”。
1.抄税处理
主要功能:将金税卡中本期的专用发票明细与统计数据抄到本机IC卡上。除抄本月税额的功能之外,“抄税处理”菜单还提供重复抄旧税的功能。例如:本期税额已抄入IC卡,到税务机关报税时,发现IC卡损坏无法报税,此时可以更换一张新卡到开票子系统中再次执行“抄税处理”,可以将已结算的税额重新抄入IC卡中,再到报税系统进行报税即可。
(1)操作步骤。
①点击该菜单项,系统将根据不同的情形而给出不同的提示信息:系统首先检查是否已到报税期,若未到报税期弹出对话框,提示是否重抄上月税务资料。如果确实由于报税不成功,需要重新抄税,请选择“确认”按钮,则系统提示“请您正确插入本机IC卡,选择确认开始抄税。”然后点击“确认”按钮,如果本IC卡上没有税额,则系统将上月税务资料写入IC卡,否则提示“重复抄税”。
②若已到报税期,则系统首先提示插入本机IC卡并进行检查,若不是,则给出错误提示信息并退出该操作。这时,需正确插入本机IC卡,才能重新进行报税操作。
③若上述两个问题均不存在,系统还要检查IC卡上是否有上一期的税务资料,提示重复抄税并退出该操作。这时,必须持IC卡到税务局报税后,才能进行本期抄税操作。
④若上述三个问题均不存在,系统自动将本期税额抄写到IC卡上,并提示“发票抄税处理成功”。
(2)具体说明。
①必须在报税起始日的当天就执行本菜单的功能,即抄税写入IC卡,否则金税卡将被锁死而不能开票或进行其他日常业务处理。
②企业执行抄税后必须在报税期的10日内将本期的税额上报,逾期不报则系统会自动锁死,直到报税成功后才能解锁。若遇节假日则可以先到税务机关做相应授权则可顺延报税时间。
③如果报税不成功可以再次执行抄税,但要保证再次抄税的IC卡上无税额,否则提示“重复抄税”。
④在执行本功能时,若IC卡中有领购的发票,则将自动读入金税卡。
2.报税资料传出
报税资料传出主要功能:将开票子系统数据库中的发票数据以磁盘文件形式传出本系统。
(1)操作步骤。
①点击该菜单项便弹出“报税资料传出”对话框。
②在上述对话框中,在“传出月份”框中可在列表中选择所要传出明细数据的月份;在“传出路径”编辑或选择传出路径。
③路径输入完毕,点击对话框中的“确认”按钮,系统将弹出提示信息。
若未插入软盘,则给出相应的提示并给一次重试机会。
若上一个问题不存在或已解决,系统便检查所插入的软盘上是否有所要的报盘文件,若没有,则提示您插入“001”号软盘。
若上述两个问题不存在,系统便执行报盘接收功能。
(2)具体说明。
①在报税日之后,必须先执行完“抄税处理”功能,再执行此功能,所传出的数据才为本期报税数据。若在“抄税处理”之前执行此功能,则所传出的数据为上一期报税数据。
②此功能可以重复多次执行。
3.发票资料查询打印
发票资料查询打印主要功能:按照业务需求生成本月度销项发票的各种汇总表与明细表,以供查询和打印。
(1)操作步骤。
①点击该菜单项便弹出“发票资料查询打印”对话框。
②在上述对话框中,选择其中一种报表,然后点击对话框中的“确认”按钮,则系统将根据选择项而打开相应的窗口:
可选择打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
可选择打开“正数发票清单”或“负数发票清单”或“正数发票废票清单”或“负数发票废票清单”。
若选择“报表连续打印”则打开“报表打印信息提示”对话框,引导您依序打印上述报表。打印报表:在上一步所打开的各报表窗口的工具条上都有打印项。
(2)具体说明。
①本功能是根据业务上所需要的几种报表而设置的。
②所生成的报表数据皆为当前会计月份的数据。
9.10 出口退税如何办理
1.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的凭证
(1)购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款)、普通发票。
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纳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再予以确认。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报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其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延缓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4)出口收汇单证。
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办理出口退税的程序
(1)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应在其出口货物装载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后,向其报关的海关申请出口货物的退税专用报关单(浅黄色)。出口货物在口岸海关直接办理出口手续的,由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出口货物在内地海关报关后转关至口岸海关出口的,内地海关在收到口岸海关的转关通知单回执后,才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价格等签发出口货物的专用报关单,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海关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时间为: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至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2)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因此,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要待货物提取出仓库并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海关才能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企业应在货物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向出境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3)提取出口保税仓库货物销售给国内企业或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订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4)企业遗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可以补办,补办时间为自该出口货物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时,企业应先到主管其出口退税地(市)的国家税务局申请,税务机关经核实出口货物确实未办理过退税后,签发《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企业得到《报告》后,应该到出口货物原签发海关去办理补办报关手续。海关凭《报告》补签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5)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出口料件“登记手册”。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在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后,可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章。
(7)出口货物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如海关已签发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人需将该报关单退交海关;如企业已交国家税务局办理了退税手续,则应向税务局申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在办理退关或退运报关时随报关单等一并递交海关,才予办理退关或退运。
9.11 怎样和财政、税务部门打交道
出纳人员在办理各项收支、结算业务的时候,需要把握好与企业相关的外部财务关系,其中重点要处理好与财政、税务部门的关系。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重要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企业的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税收政策等。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虽然企业已经逐步演绎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的竞争主体,但重要的财务列支政策、会计政策、税收政策等仍是由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宏观政策处理本企业的各项财务事宜。这些制度和政策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财务行为。企业与财政部门的财务关系极为密切和重要。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应及时关注财政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
税务部门需经常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不仅要检查纳税人的各种凭证、账簿及相关资料,还要检查企业的产品、货物财产等经营情况。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
具体来说,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要准备好有关账簿及涉税资料,并自行检查有无错误或疏漏以便及时纠正。
(2)仔细查看检查证。记录其有关联系方式,以备出现问题及时联系。
(3)对税务检查人员提出的工作要求应积极配合,如不能及时配合的则应说明情况以求谅解。
(4)及时掌握调查情况,必要时积极申辩自己的理由。
(5)避免用言语或行为攻击税务人员。
9.12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的属性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3.社会保险的特点
社会保险有五个特点:
(1)保障性。
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2)法定性。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法定性,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安定社会秩序。
(3)互济性。
社会保险是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机构要用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
(4)福利性。
社会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5)普遍性。
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中实行。
4.社会保险的功能
社会保险有以下五大功能:
(1)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安定社会。
(2)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增进劳动者体质。
(3)促进生产发展,保证经济正常运行。
(4)为社会、为基层服务,方便群众生活。
(5)实行收入再分配,适当调节劳动分配,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5.社会保险分类及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险种有五个,分别是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如果是企业,前四个险种必须要上,如果是事业单位,则需上失业、医疗保险。
(2)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
(3)各险种的收费时间均为每月的月初,收缴的方式主要采取银行托收、支票和现金。如果单位对某一个职工没有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可由单位为该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以下相关内容以北京市社会保险为例来讲述社会保险的办理。
1.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北京市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单位缴费信息数据库。
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7)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9)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全权委托授权书。
对单位填报的《单位信息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要即时受理,符合登记要求的为其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变更、注销)通知》(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通知》),单位凭此通知5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2.登记变更
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2)《登记证》。
(3)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4)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变更。
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3.登记注销
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须填写《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登记证》由单位保管,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办。
4.登记年检
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检等情况。
(2)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
(3)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年检时,单位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以下简称《登记证年检表》)并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1)《登记证》。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职工工资名册。
(5)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未经年检,证件自行失效。
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在《登记证》上加盖核验印章。
5.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
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以下简称《缴费基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单位依据缴费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缴费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缴费基数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缴费基数采集表》,由缴费人员签字确认。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缴费基数采集表》和采集数据盘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2)缴费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①人员增加。
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增加表》),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个人信息登记表》)或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转移证明及相关材料,由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②人员减少。
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以下简称《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以下简称《人员转移情况表》)、《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以下简称《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以下简称《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清算单》),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3)月报征缴。
①缴费月报的生成。
月报原则上实行自动生成方式。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后,于每月28日生成当月月报数据。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单位,要求其每月按时进行社会保险费月报申报,到期仍未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
②月报征收。
每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须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到缴费专户。2日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生成的月报缴费数据通过缴费专户进行扣缴。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缴到位的单位进行催缴,并根据催缴情况重新确定单位当月的还款日期和收款方式,再次进行收缴。
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采用现金、支票等方式缴费的,每月28日前将本月应缴款项足额上缴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4)基金补缴。
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一式两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计算机系统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单位填报的《补缴汇总表》核对一致后,单位须以支票、现金方式到财务窗口办理缴费。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待其补缴基金收缴到账后对个人缴费信息进行记录。
(5)欠费处理。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以下简称《欠缴单位还款表》)一式两份,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核对、录入后,财务进行收款处理。
欠缴基金收款到位后,系统自动对个人缴费情况进行记录。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催缴;对无法落实还欠的单位,交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交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执法。
(6)缴费记录。
①缴费记录。
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其中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②缴费核对。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向参保人员提供一次前一年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以下简称《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查询缴费记录。
单位应当每年初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单位上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9.13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的初始登记
(1)单位初建住房公积金时,依“填表说明”,填写一式两份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报归集部门,同时提供单位印鉴卡一式两张完成初始登记。
(2)“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的实际张数要与“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上附汇交清册的张数一致。
(3)住房公积金的月交存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每年5月1日~31日,均要向归集部门编报本单位下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
(4)交存额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可变更一次,单位应重新填报“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和“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并在“住房公积金登记表”空白处注明新汇交额起始汇交月份。
(5)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供的材料:
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独立核算企业需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外地派出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需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的汇交
由单位向所属管理部提交一式四联的、由单位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汇交书”和根据汇交书开具的转账支票一张。
如果汇交当月发生因职工调入、调出、离退休、新增职工等情况引起汇交金额变动时,单位应同时提交一份“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
“汇交书”、“变更清册”及据以填制的转账支票配套使用,“汇交书”金额与支票金额一致。
3.住房公积金的补交
由单位填写一式四联的“住房公积金补交书”和一式二份的“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并开具转账支票到所属管理部办理。
4.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和封存的办理指南
(1)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①职工在新调入单位的归集部门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
②由调出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分户账的账面余额,填制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送交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③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应注意完整填写以下内容:转入、转出单位的全称,单位编号及所属的归集部门;调出职工的姓名,编号应与单位汇交清册填写的一致;转移金额为该职工账户账面余额;签章(在归集部门留的印鉴)。
(2)住房公积金的封存。
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办理汇交时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即可办理,恢复交存时也由单位通过填报“变更清册”予以启封。
5.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销户的办理指南
(1)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程序。
①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
②由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开具一式三联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后到所属管理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2)住房公积金的销户。
①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②由单位在当月汇交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相关栏目,先将账户封存后即可办理销户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