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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日本资产管理公司案例 日本金融体系的“稳定器”

内容提要: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不良资产规模不断增加。由于未能正视不良资产问题,不良资产不断积累,日本饱尝“失去的十年”之痛。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日本政府在亚洲金融危机后进行了政策、制度调整,先后设立整理回收机构和产业再生机构,有效处置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日本又新设了企业再生支援机构。日本多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既是日本金融改革的缩影,也为其他国家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教训。

一 泡沫经济破灭促使日本不得不高度重视不良资产问题

(一)主银行体制和“护航舰队”模式造就日本金融机构不倒的神话

主银行体制(Main Bank)是日本银行业的重要特征,形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在主银行体制下,银行与企业之间、银行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相互持股关系,构成以主银行为核心的企业财团。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70年代中期,该体制达到鼎盛。主银行不仅对企业提供借款总额中最大份额的贷款,还持有企业的股份,可据此监控企业经营管理,并在企业出现危机时对企业经营进行干预。这种体制以及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在战后曾推动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

日本银行业受到大藏省和作为日本中央银行的日本银行严密管制与监督,以速度最慢、经营效率最低的金融机构为标准,实行“护航舰队”政策,通过压低存款利率、提高贷款利率、限制高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制度等一系列政策,保证低效率的金融机构不掉队。当个别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监管当局动员健康金融机构提供援助或吸收合并。20世纪90年代以前,这种模式造就了日本金融机构不破产的神话。

(二)泡沫经济破灭产生大量不良资产

日本资产管理公司案例

日本从1985年左右开始了金融自由化进程。随着利率自由化以及金融业务管制的放松,金融市场规模急剧膨胀。金融自由化扩大了企业在海外融资、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然而,企业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大量资金并没有被全部投资于生产和企业设备,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于金融投资,投向股票和不动产,成为泡沫经济的助推剂。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脱媒”现象使同大企业脱离关系的银行把融资对象转向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获得过剩资金后也投机性地购买房地产和股票。非银行金融机构借银行信贷进行土地、股票投资的情况十分普遍。1985年9月22日,5个主要工业国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达成“广场协议”,共同干预外汇市场,导致日元急剧升值,日本政府采取扩张性的货币和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剧了资产价格泡沫。

最初,日本政府没有意识到泡沫经济的存在和危害性,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抑制泡沫膨胀。1989年5月31日,日本银行将官方贴现率提高到3.25%,年底进一步提高到4.25%。同时,大藏省采取多项措施限制土地投机。1990年8月,以海湾危机为契机,为防止石油价格上涨导致通货膨胀,日本银行采取了“预防性紧缩政策”,将官方贴现率提高到6%。1989~1990年8月,日本银行5次提高贴现率。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的出台,导致公众预期逆转,早已敏感的资产价格开始暴跌。1990年日本股票市场崩溃,1991年房地产价格狂跌,泡沫经济破裂。

泡沫经济的破灭使金融体系受到重创,形成大量不良资产,进而影响到实体经济,成为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持续衰退的重要原因。银行“惜贷”,企业“惜投”,居民“惜购”。受通缩问题严重困扰,日本国内需求萎缩,整体经济衰退又使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进一步增加,不良资产和实体经济之间形成恶性循环。日本不良贷款余额与名义GDP的比重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不断上升,最高时达到1.1.

(三)日本逐步重视不良资产处置

1.20 世纪90年代初期的不良资产问题并未引起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视。1991年泡沫经济破灭之后,日本开始出现零星的小型金融机构破产事件。国内当时的主流观点认为,这些小型金融机构破产是孤立事件,对金融系统影响非常有限。当时的日本各界弥漫着乐观情绪,认为在经济泡沫挤干后,日本经济将重新步入一个更为平衡而持续的增长路径。而且,日本银行业隐瞒不良资产的现象非常普遍。1992年,日本不良资产总额约为20万亿日元。1993年,银行有能力处理全部不良资产。当时股价虽有所下跌,银行把持有的股票卖掉后所获收入仍可冲销不良资产。由于金融监管当局对确认和处理不良资产问题犹豫不决,日本税制也不允许呆账核销时减税,银行虽然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但担心公开不良资产问题会降低信用,于是隐瞒不良资产情况,错过了不良资产确认和处置的最佳时机。1995年,整个金融系统不良债权猛增到45万亿日元。

1994年,东京协和信用组合、安全信用组合破产。此后,因持有不良资产而破产的地方金融机构逐渐增加,特别是专门经营住宅及房地产贷款的住宅金融专门公司(以下简称“住专”)问题严重。泡沫经济破灭后,7家住专持有相当于其总资产49%的不良资产。

直至1997年,日本政府没有充分认识到不良资产问题的严重性,继续奉行不让金融机构倒闭的传统做法。但是,日本政府也尝试通过私人力量或通过政府与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不良债权处置机构解决信用社和住专问题。1992年年底至1997年,日本成立了共同债权收购机构(CCPC)、住宅金融债权管理公司(HLAC)、东京共同银行(Tokyo Kyodo Bank)、整理回收银行(RCB)等不良债权处置机构。

2.金融机构相继破产,日本政府开始考虑解决不良资产问题。1996年,在扩张性政策作用下,日本经济摆脱了持续3年之久的停滞状态,经济增长率超过3%。但是,出现转机的日本经济在此后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中陷入更大危机。

1997年11月,三洋证券破产。随后,北海道拓殖银行、山一证券、德阳城市银行相继破产。十大银行之一拓殖银行的倒闭成为“护航舰队”体制的终结标志。四大证券公司之一山一证券的倒闭成为战后日本最大的企业倒闭事件。1998年10月,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破产。同年12月,日本债券信用银行破产。

这些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使日本政府开始意识到必须采取措施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并放弃了长期实行的不让金融机构破产的方针。为了稳定金融局势、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对银行存款提供全额保护,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早期纠正,组建金融监督厅,成立金融再生委员会,动用公共资金解决金融危机,鼓励银行合并重组,建立银行破产处理的法律框架,成立整理回收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等。

这一时期,日本政府虽然开始关注不良资产问题,但着重解决银行资本金不足问题。1998~1999年通过注资9.52万亿日元,政府持有主要银行优先股的比重超过30%,但银行并未因政府资金注入而对借款企业实施相关处理措施,不良债权问题仍在继续恶化,严重损害了银行部门的实力。

3.从不良资产处置与产业再生等方面综合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在通过投入公共资金度过金融体系崩溃的危机后,2001年3月底,日本银行业仍存有43.2万亿日元的不良资产。2001年4月,小泉内阁成立后,对不良资产问题的认识明显改变,意识到日本经济的紧缩倾向源于公众对持有大量不良资产的金融体系不信任,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措施,从金融体系和产业再生等多方面入手缓解经济紧缩。2001年9月,日本政府制定了改革日程表。

2002年10月,日本政府宣布了旨在实现金融和产业部门一体化再生的一揽子改革计划,确定了新的政策。一是从对13家大银行的检查入手,严格计提准备金,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加速处理不良资产,确立了到2005年3月将不良贷款率降低一半的目标(以2002年3月为基准),要求各大银行将2002年9月前的旧不良资产在两年内处理完毕,9月以后的新不良资产在3年内处理完毕;三是扩展整理回收机构的功能,通过整理回收机构大力收购不良资产,实现不良债权收购价格的弹性化和收购方式的多元化,赋予整理回收机构对企业再生等功能;四是成立产业再生机构,收购非主银行不良资产,建立企业再生的协商体制,对企业实施再生;五是促进金融机构合并,金融机构由于合并造成资本充足率降低时,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可委托整理回收机构认购该金融机构的优先股,对其实施资本注入;六是2002年9月中期决算开始实行新会计制度,各银行所持有的有价证券损失都要被计入自有资本,促使银行加速出售风险较高的股票。

以上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金融体系不良资产大幅减少。到2005年3月底,政府制定的降低银行体系不良贷款率的目标得以实现,大银行不良贷款率降低一半的指标超额完成,从2002年3月的8.4%下降到2005年3月底的2.9%,到2006年3月进一步降到1.8%Atsushi Saito,Setsuya Sato:After the IRCJ:A New Capitalism on the Rise in Japan?http://www。law。harvard。edu。。地方银行在降低不良贷款率方面虽不及大银行,但也取得了进展。不良资产处置和企业再生并举,使得企业资产负债表和经营状况得以改善。

二 整理回收机构的成立与运作

(一)东京共同银行及整理回收银行的成立

1994年12月,东京协和信用组合和安全信用组合的资产损失规模超过了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为此,日本政府和私人资金于1995年1月成立东京共同银行,承接这两家信用组合的资产和负债。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在赔付成本上限内向东京共同银行提供援助,私人金融机构向该行提供低息贷款。这是日本政府首次组织私人金融机构以共同出资方式来协助解决经营失败机构的不良资产问题。这次救助活动的一个明显特征是,私人金融机构不论与这两家经营失败信用组合有无利益联系,均被要求加入援助行列。此后,宇宙信用组合同上述两家信用组合一样,通过向东京共同银行转让业务得以处理。

1996年9月,为处理大量信用组合破产问题,日本银行、民间金融机构和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将东京共同银行改组成整理回收银行,作为破产信用组合的常设接盘机构。1997年12月24日“稳定金融体系紧急对策”公布后,整理回收银行的功能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可通过购买优先股等方式向自有资本比率较低的银行注资。1998年2月,整理回收银行重新定位,不仅作为破产信用组合的承继金融机构,而且作为包括银行在内的破产金融机构的承继机构,负责接管处于危机状态的金融机构的业务,处理不良债权等。

(二)住宅金融债权管理公司的成立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住专利用得天独厚的优势,从金融机构筹集了大量资金,其中大部分来自于农林金融机构的贷款,仅农渔产业协同组合便向住专投入了5万亿日元。住专将这些资金转贷给不动产公司,随着房地产项目升温获得高额利润。泡沫经济破灭后,住专出现了大量不良债权,总额超过8万亿日元。

住专问题出现之后,日本对处理住专危机的意见不一。最终的处理方案为住专母行、债权银行和农林金融机构各自承担部分损失,政府提供6850亿日元公共资金。1996年6月,日本通过《住专法》。7月,日本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住宅金融债权管理公司,管理和处置从7家住专承接的债权。住宅金融债权管理公司接收住专的资产账面价值为46558亿日元 Profile of the RCC,The Resolution and Collection Corporation(RCC),May 12,2010.

,1996年12月,住宅金融债权管理公司开始资产清收。1996~1998年,住宅金融债权管理公司分别回收了2445亿、6553亿和6505亿日元现金。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Japan:Annual Report,FY2009/2010,http://www。dic。go。jp。

(三)整理回收机构的组建

1.整理回收机构的成立。

为了提高不良债权回收能力,通过公平、透明的程序实现不良贷款的早期和有效回收,使公共资金投入最小化,1999年4月1日,住宅金融债权管理公司与整理回收银行合并,成立整理回收机构。整理回收机构由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全额出资,资本金为2120亿日元。整理回收机构的任务是,管理、清收和处置来自7家住专和其他倒闭金融机构的资产;购买金融机构股份以提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收购、处置健康金融机构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银行业务。整理回收机构总部设在东京,在全国设有17家分支机构。整理回收机构雇员最多时超过了2500人,2010年10月1日有549人。

2.整理回收机构的功能。整理回收机构成立后,不断被赋予新的功能,从单一的债权清收机构逐渐发展成为具有广泛职能的机构:

(1)回收来自住专的贷款;

(2)收购和清收来自倒闭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

(3)收购和清收来自正常经营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

(4)购买金融机构的股份,以增强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

(5)对中小企业实施再生;

(6)根据法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担当服务商(机构)。

3.整理回收机构在金融安全网中的角色。

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直接为整理回收机构的运作提供融资,但在必要时提供流动性支持。作为整理回收机构的唯一股东,日本存款保险公司把大多数业务委托给整理回收机构。整理回收机构负责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各项业务的实施。日本存款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对整理回收机构提供必要指导。

作为母公司,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对整理回收机构提供了广泛支持。例如,法律清收程序,一般法律和法规以及与房地产相关的事务,发现隐匿资产促进债权回收,在整理回收机构购买金融机构股份和不良资产方面给予贷款支持,对破产金融机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等。此外,日本存款保险公司还加强与法院及警察部门的合作,保护资产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整理回收机构的运作

1.资产收购。

整理回收机构除了承接住专的资产外,还收购了倒闭金融机构和健康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1)收购倒闭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2001年,在职能扩展后,整理回收机构加快了不良资产的收购。整理回收机构提高了收购价格,将平均收购价格从1999~2001年账面价值的4.2%提高到近10%,给银行出售资产提供更多激励。同时,开始参与银行资产的公开竞拍,收购了竞标资产中近25%的资产。此后一年内,整理回收机构收购了近2.1万亿日元的不良资产,占成立后四年收购量的近2/3.整理回收机构(含整理回收银行)累计以4.71万亿日元的价格收购了173家倒闭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2)收购健康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整理回收机构的一个特点是从健康金融机构收购不良资产。1999年的《金融再生法》第五十三条,将从健康金融机构收购资产作为稳定和再生金融体系的一个手段。应健康金融机构收购资产的申请,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在获得总理大臣(在2001年前为金融重组委员会)批准后收购资产。具体操作由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委托整理回收机构进行收购,日本存款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

当《金融再生法》首次实施时,提交收购申请的最后期限为2001年3月底。后经过两次修订,将申请期限先后延长到2004年3月底和2005年3月底。2002年1月,《金融再生法》再次进行修改,并与政府出台的其他措施相一致,使收购价格的计算和收购方式更加灵活。截至2005年6月,整理回收机构累计以3557亿日元价格收购健康金融机构本金为4.05万亿日元的不良资产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Japan:Annual Report,FY 2007~2008,http://www。dic。go。jp。。

2.资产处置。

整理回收机构管理和处置的资产有以下三个来源:一是根据《住专法》管理来自住专的资产,二是倒闭金融机构的资产,三是来自健康金融机构的贷款。

(1)处置方针。

整理回收机构运作坚持三条方针:追偿债务、维护人的尊严、追求企业再生。在这些方针下,整理回收机构在充分考察债务人情况的基础上,高度重视与债务人的协商沟通,进行资产处置和回收。在资产处置和回收过程中,整理回收机构坚持三项原则:①强有力的、快速的、透明的原则;②回收最大化、成本最小化;③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回收。

(2)处置方式。

除了运用传统债权清收方式,整理回收机构在职能扩充后尝试处置方式多元化,通过以下措施来促进回收:①支持企业再生(包括利用信托功能);②批量处置或单项处置,利用信托功能将这些贷款证券化。从2002年5月起,整理回收机构将重点转向企业再生。为了实现公共资金成本的最小化,根据2002年1月相关法律的修改,对于从健康金融机构收购的资产,整理回收机构坚持从收购之日起三年内处置完毕的原则,并且致力于通过企业再生实现最大化回收。

1)企业再生。根据2001年6月日本政府《经济和财政管理以及结构改革的基本方针》,以及《金融再生法》的修改法案,整理回收机构于2001年11月设立企业再生总部。整理回收机构总裁担任主席,并且设立了企业再生部门,负责企业再生的实施。2002年1月,为了能客观判断是否对某一企业实施再生,企业再生研究委员会成立,作为企业再生总部主席的咨询机构。通过改革内部组织结构,整理回收机构努力强化产业再生功能。截至2010年3月底,整理回收机构共参与了630家企业的再生活动。

2)债权资产的变现和证券化。

2002年12月,整理回收机构明确了对其持有债权资产的变现和证券化的基本方针,当从经济合理性角度认为证券化比资产清收更有利时,整理回收机构就采用证券化的方式。整理回收机构在2002财年日本财政年度从4月1日起到次年3月31日。开始通过招标批量出售债权资产。2009财年,整理回收机构采用批量出售方式处置债权本金735亿日元,涉及842个债务人。截至2010年3月底,整理回收机构单项处置、批量出售和证券化涉及债权本金9.13万亿日元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Japan:Annual Report,FY2009/2010,http://www。dic。go。jp。。

2.总数的数量差异是由于小数点调整的原因。

2001年8月31日,整理回收机构获得信托业务执照。整理回收机构开展信托业务的目的限于持有的金融机构和其他实体的不良贷款处置。对这些不良贷款,整理回收机构利用私人投资基金及其在企业再生和债权资产清收方面的技术专长,通过再生或证券化进行处置。2009财年,整理回收机构受托资产本金达9亿日元。截至2009财年年底,整理回收机构累计受托资产(包括通过企业再生方式以及通过证券化方式)达到2.34万亿日元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Japan:Annual Report,FY2009/2010,http://www。dic。go。jp。。

3)房地产管理和处置。

整理回收机构管理从住专和倒闭金融机构收购的房地产,按照公平和有效的原则进行处置,包括在网上发布出售房地产的信息,通过打包、竞标进行出售。2009财年,整理回收机构出售3个大的房地产项目,价值6000万日元。除了一宗来自现在已经不复存在的阪和银行的房产外,从住专和倒闭金融机构收购的房地产已经处置完毕,累计出售4035宗项目,价值3334亿日元(包括住宅金融债权管理公司和整理回收银行收购的房地产)。

3.政府和私人金融机构对处理住专资产二次损失的补偿。

截至2010年3月31日,整理回收机构清收和处置住专资产的二次损失达1.2万亿日元,由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通过补贴来进行补偿。一半损失由私人负担,即由金融机构捐资设立的金融稳定捐助基金的投资收益进行补偿;另一半则由公共负担,即不能通过资产回收利润覆盖的部分,由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给整理回收机构提供损失补偿补贴。

来自金融稳定捐助基金的投资收益由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以补贴的形式提供给整理回收机构,并在整理回收机构损益表上计为利润。整理回收机构还没有收到任何损失补偿补贴。对尚未收到补贴的损失,整理回收机构在其损益表上计为损失。

4.整理回收机构通过购买金融机构股份提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

受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整理回收机构购买金融机构股份,以提高金融机构资本金水平。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对整理回收机构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并批准整理回收机构行使股东权利,以及对股权的处置方案。

整理回收机构购买金融机构股份的范围包括地方银行。在1999年9月到2000年3月间,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共收到6家地方银行股权购买申请,由整理回收机构与银行联合签名申请。整理回收机构购买金融机构股份的范围还包括政策性银行,购买股份包括金融机构的优先股。2000年3月,在得到金融厅批准和日本存款保险公司贷款支持后,整理回收机构购买了长期信用银行2400亿日元的优先股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Japan:Annual Report,FY1999,http://www。dic。go。jp。。

(五)整理回收机构运作效果

整理回收机构在不断被赋予新的功能和业务手段的情况下,在各类资产清收、企业再生、市场培育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尝试。

在清收过程中,整理回收机构充分考虑债务人的情况,就债务人还款计划反复协商。对住专、倒闭金融机构、健康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回收都取得了较好效果。截至2010年3月底,整理回收机构累计回收现金9.54万亿日元,接近收购成本。其中,收购倒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利润率达到17.1%,收购正常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利润率高达90.2%。此外,整理回收机构还促进了630家企业的再生。

不考虑历史上形成的住专损失,整理回收机构运作实现了盈利。整理回收机构需要每年将资产处置收益剔除资产清收损失和费用后的利润上缴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从1996财年到2010年6月底,整理回收机构累计上缴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利润达到1.2万亿日元(其中8000亿日元交给政府)。

此外,整理回收机构通过购买金融机构股份,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水平,支持了日本银行体系复苏和金融体系稳定。

(六)次贷危机爆发后整理回收机构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日本经济环境恶化,贷款条款调整申请增加,有必要更多地考虑客户利益。2009年11月27日,基于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指导和建议,整理回收机构宣布了与客户保护有关的改进措施,将根据法律和法规继续严格处理债务人逃废债务,同时充分倾听和考虑债务人的诉求,妥善处理每个回收案例,使债务企业员工能够维持生计。此外,为处理客户投诉和咨询,整理回收机构还在2010年1月18日成立了投诉处理委员会,以充分征求外部专家对处理情况的看法和建议,并将委员会的意见体现在业务操作流程中。为保护客户利益,整理回收机构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原则上除基于企业再生计划出售给第三方外,暂停了债权资产的出售。

2009财年,整理回收机构共回收1211亿日元债权。其中,477亿日元来自住专资产,644亿日元来自倒闭金融机构资产,90亿日元来自健康金融机构资产。另外,整理回收机构还参与了26家企业的再生。

三 产业再生机构的成立与运作

(一)成立背景

为了帮助有生存希望但是难以偿还银行债务的企业再生,应对国内产业经营困难和金融风险增加所造成的企业重组压力,加速处理银行不良债权,实现金融和产业的共同再生,2003年4月16日,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出资494.8亿日元设立产业再生机构。5月8日,产业再生机构开始营业。5月20日,产业再生机构注册资本增加到505.7亿日元,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出资额为497.57亿日元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Japan:Annual Report,FY 2003,http://www。dic。go。jp。,并增加了日本中央农林金库作为股东。成立时,产业再生机构存续期定为5年,雇员最多时为224人。

(二)业务范围

产业再生机构的任务包括:(1)通过迅速为困难企业实施再生,为提高产业竞争力做出贡献;(2)通过快速处置不良资产,平稳恢复金融中介功能;(3)由于日本产业再生市场没有充分发育,通过金融和产业部门共同努力,培育再生市场,推进企业和产业再生。

产业再生机构经营范围包括:收购金融机构债权(主要从非主银行收购债权);参与重整、管理与处置企业的不良债权,通过注资、担保、提供咨询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促进企业再生;对持有的企业债权或股权进行转让或出售。

产业再生机构筹集收购债权、股权及注资等所需要的资金,均由日本政府提供信用担保,限额为10万亿日元。

(三)再生援助流程

产业再生机构计划用两年时间购买不良贷款,用三年时间对其进行重组。实际上,产业再生机构提前一年完成了重组工作。

产业再生机构的再生援助流程为:

1.问题机构咨询和预沟通。

问题企业和主银行向产业再生机构进行咨询,产业再生机构与其进行事前商讨。

2.产业再生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产业再生机构搜集信息,从多个角度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分析该企业的各种风险。由于工作量大,产业再生机构通常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一般企业需要 2~3个月的时间完成尽职调查。大公司因业务复杂,需要更长的时间。

3.形成再生计划。

产业再生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分析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和风险状况,与主银行、企业一起形成再生计划。

4.提交援助申请。

基于再生计划,目标企业和主银行一起向产业再生机构递交援助申请。

5.批准援助申请。

产业再生机构的产业再生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企业通过援助后可能实现再生,则批准其援助申请。在决定进行支援时,产业再生机构公布概要。

6.协调相关各方同意援助方案。

产业再生委员会与企业相关债权人商谈再生对策,协调利益相关者,获得各方同意后才能开始实施救助。

产业再生机构作为第三方行使协调和调解职能。以下情况,产业再生机构发挥主导作用:(1)大的目标企业有很多债权人(有的案例涉及100多家贷款银行);(2)一些贷款来自政府机构;(3)利益关系复杂;(4)对抵押物价值有不同看法;(5)债权人中,有些银行不能理解通过债务减免进行产业再生的意义。

7.实施财务重组,购买债权或投资。

对于债权人,无论是主银行还是非主银行,按比例承担损失。主银行继续支持企业,非主银行持有债权或者考虑出售给产业再生机构来继续支持企业。原股东削减股权。通常情况下,主银行在放弃一部分债权后,继续持有其他债权或者对其债转股,然后行使主银行职能,向企业提供融资。

经产业再生委员会决定,产业再生机构以合适的市场价格从非主银行购买债权。在购买债权后,产业再生机构与主银行一起,成为目标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该公司的风险。另外,很多情况下,目标企业需要新的资金来积极开展核心业务或者从非核心业务中撤出。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能很快找到战略投资者,产业再生机构通常提供全部或部分融资所需资金,或者进行债转股,产业再生机构扮演股权基金的角色。为支持一些目标企业筹集资金,产业再生机构与主银行一起,在一定限度内对企业营运资金进行融资或进行担保。

8.再生计划实施。

9.实现资产终极处置。

产业再生委员会决定债权、股权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2007年3月2日,产业再生机构对最后一家支持企业做出了退出的决定,随后卖出了持有的股权。2007年3月15日,产业再生机构解散,完成了历史使命。

(四)援助记录

1.救助计划数量和援助金额。

2005年3月底,在目标企业提交的100多项申请中,产业再生机构最终批准了41家被认为有望复活、实际达到产业再生机构要求的企业。尽管救助41家企业看起来不多,但未偿借款超过4万亿日元。这是因为,这些企业中有持有大量未偿还银行债务的大公司如大荣(Daiei)和嘉娜宝(Kanebo)。产业再生机构对被援助企业的援助金额(包括减免债务和债转股)达到1.43万亿日元。这一援助金额相当于总借款额(包括有抵押物的贷款和信用贷款)的35%。援助金额与总借款额的比重在许多企业中相当高。

2.被援助企业的行业分布。41家被援助企业分布在日本各地,涉及制造、批发与零售、房地产、航空公司、酒店旅游、地方公交公司等众多领域,其中9家企业(包括嘉娜宝)属制造业,其他企业属于非制造业。在非制造业企业中,11家为批发零售企业,3家为建筑企业。产业再生机构批准了许多酒店的援助计划,因为足利银行(Ashikaga Bank)国有化之后提交了许多酒店的再生计划。

将以上总借款额按行业进行划分,与按户数统计的结果有很大不同。由于少数大公司比如大荣、嘉娜宝,持有大量未偿还贷款,所以零售、住宅建筑和制造业比重比较高。

(五)援助效果

产业再生机构实施的再生援助活动整体效果良好,在四年存续期内收购并成功重组了41家借款企业账面价值4万亿日元的不良贷款,产业再生取得了较大进展,带动了经济恢复,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1.产业再生机构的援助活动承担了经济职能。产业再生机构开展了以下工作:企业风险分析;企业商业和财务咨询;协调利益相关者利益;风险承担和监督职能;处理与信息不对称相关的问题,决定公司管理资源(如高管)和赞助者;提供务实的再生管理诀窍,承担管理咨询职能。

上述职能在过去有部分是银行的职能,但是在金融危机期间银行不可能行使这些职能。产业再生机构填补了被金融危机损害或削弱的金融机构的职能。通过从微观层面寻求实现各个经济主体的再生,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产业再生机构为巩固日本的金融体系以及日本实体经济做出了贡献。

2.协调各方利益提升企业长远价值。由于产业再生机构以第三者介入,以其本身的中性特点,在协调企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这是导致以往不良资产处置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产业再生机构的中性特点,使其可以不受传统利益的束缚,对企业再生的潜在价值做出准确判断,利用市场化的运作参与企业财务重组,使企业负债结构合理化,提供“治本”之策,有利于从根本上提升有潜力企业的盈利能力。在核心业务恢复上,产业再生机构能集中有效资源,必要时还可以直接给予资金支持,使企业重获生机,避免了银企两败俱伤,重新建立共荣的良性关系。

3.产业再生机构进行了许多创新尝试。在出售权益时引入了利润分成的方式。如果产业再生机构在出售目标企业的资产中盈利,则将部分利润返还给债权人。通过引入利润分享方式,加速了早期重整。

产业再生机构向市场展示了再生的商业模式、重建模式和案例,产生了很强的溢出效应,刺激了私人部门的活动。

4.产业再生机构为市场输送了大量专业人才。2004年秋,产业再生机构人数最多时达到224人。随着产业再生机构有计划地退出目标企业,雇员人数逐渐减少,直至关闭。大多数离开产业再生机构的专业人员返回了私人部门,传播了相关经验和技术。一些人建立了自己的私人股权基金。

5.产业再生机构促进产业重组。泡沫经济期间盲目扩张和多元化是企业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收缩核心业务是重组的关键。产业再生机构的活动不仅促进了企业再生,而且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6.产业再生机构改善债权银行经营状况。三井住友银行是日本四大商业银行之一。2003年3月底,该行不良贷款高达6万亿日元,不良贷款率达到8.9%。通过产业再生与银行强化内部治理,到2004年3月,三井住友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减少到1万亿日元,不良贷款率降到2%以内。

2005财年,产业再生机构实现净收益200亿日元。产业再生机构解散时返还股东507亿日元,这比股东出资额多出2.4亿日元(0.48%)。这些注册资金绝大部分来自金融机构,产业再生机构解散后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又将资金返给金融机构。产业再生机构累计实现利润435亿日元,累计缴纳税金312亿日元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Japan:Annual Report,FY 2007~2008,http://www。dic。go。jp。。

四 次贷危机爆发后企业再生支援机构的成立

(一)企业再生支援机构基本情况

2009年10月14日,为增强地方经济活力,援助有再生可能但陷入困境的地方骨干企业,根据《企业再生支援机构法》,日本成立了企业再生支援机构(ETIC)。

企业再生支援机构由日本政府建立和授权,以股份公司的形式成立,以支持中小企业以及包括过度负债但有再生潜力的大公司在内的其他企业的再生。企业再生支援机构是一家具有5年存续期限的机构。前两年(对有些企业经过主管大臣同意后可延长至两年半)做出援助的决定,后三年完成援助活动。

企业再生支援机构注册资本为201.29亿日元,包括来自于政府和私人金融机构的投资,其中,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出资约201亿日元。企业再生支援机构活动所需资金通过政府担保从市场上融资,2010财年政府担保借款上限为3万亿日元。2010年4月1日,共有雇员125人。

企业再生支援机构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运作,从公平独立的角度,在有关企业再生计划的最终决策中发挥关键作用,包括决定提供援助或撤销支持,收购债权,投资以及资产处置等。

(二)援助对象与经济职能

企业再生支援机构主要援助对象为中小企业,但是也不排除大型企业。公私合营和地方公共服务企业不在其援助范围内。但是,对有再生可能而负债过重的私人企业,无论规模大小、类型和所在地区,企业再生支援机构以中立的立场提供支持。

除了为单个企业提供支持,企业再生支援机构还寻求促进某些区域的关键产业的再生,以实现在产业和区域内的改革和重组,展示促进区域商业和经济再生的模式。

企业再生支援机构被视为产业再生机构的地方版,即主要支持那些具有技术及经营资源,但因负债过多经营陷入困境的中小型骨干企业。与产业再生机构相比,企业再生支援机构的主要目标是重建地方经济,并且试图在改善地方信用环境方面发挥作用。

企业再生支援机构与其他产业再生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合作,担当日本企业再生资源的催化剂。企业再生支援机构被赋予广泛的职能,包括债务重组、债务和股权融资以及改善管理等。接受支持的企业也会像接受产业再生机构援助那样享受税收政策,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也会从中受益,即重新划分对该企业的债权类别。

(三)运营方针

企业再生支援机构成立后致力于提供灵活性和创新性的支持方式,满足企业和相关方多元化的需求,通过运用一系列手段,建立、促进产业再生的创新模式,重组和改革产业,为区域经济注入活力,为日本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在运作中,企业再生支援机构坚持以下方针:

1.创造企业再生模式,引导经济再生。企业再生支援机构汲取公众和私人部门的集体智慧,承担企业再生项目,展示再生模式,引导、促进地方经济复苏,建立成功案例库和援助记录。

2.发展日本企业再生市场。与其他产业再生机构进行合作,发挥对日本产业再生市场的催化作用。

3.通过企业再生活动,培训企业管理层和企业再生人力资源,发挥将这些资源输送到当地经济的渠道作用。

(四)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最大非金融破产企业实施再生

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航空公司(JAL,以下简称“日航”)一直未对公司体制进行改革,种种弊端逐渐显现:员工成本过高、受政府干预经营亏损、关联交易等。受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及近几年航空业低迷等不利因素影响,日航处境艰难。2010年1月19日,日航依据《企业再生法》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破产保护声请,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最大非金融企业破产案件。日航股票被日经225指数除名。2月19日,日航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价格仅为1日元。2月20日,1951年创建、1961年上市的日航正式从东京、名古屋、大阪等三个交易所摘牌退市。

日航危机发生后,日航、日本政府、日本企业再生支援机构积极推进对日航的援助活动。在法院监督和托管委员会的领导下,长达三年的重组计划正在实施。企业再生支援机构制定了《日航再生方案》。日航重建分三步走:第一步是缩小规模,把上百家子公司缩减到57家,集团员工减少30%,最终裁减到15700人;第二步是降低燃料成本;第三步是整理航线。

五启示日本在对待不良资产问题上经历了一个逐步重视的过程,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成立,致力于不良资产处置和产业再生,取得了一定成效,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启示。

(一)通过法律赋予必要职能实现资产管理公司有效运作

日本在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前,都是立法先行。日本政府还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通过立法或者法律制度的调整,不断对资产管理公司赋予新的职能。最早的资产管理公司只被允许处理特殊类型的金融机构。2000年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速度较慢,整理回收机构被视为不良资产仓库。随着法律赋予其新的职能,债权回收机构开始尝试重组贷款,并且对企业实施再生。从整理回收机构的运作看,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地被赋予新的职能,这为其运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运作手段。

(二)处置不良资产要与促进产业再生有机结合

日本开始只是单纯注重不良资产的处置,而忽视产业和企业的再生,效果有限。2003年以后,整理回收机构和产业再生机构都参与了日本政府推出的金融再生计划,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和促进产业再生。整理回收机构和产业再生机构在实施再生活动中各有侧重,分别面向不同企业和资产,形成了合理分工。从再生手段来看,产业再生机构还提供了贷款、投资等手段。通过将处置不良资产与促进产业再生有机结合,不仅盘活了存量资产,而且使一批企业重新获得了生机,也促进了市场信用环境的改善,为产业与银行体系实现良性循环创造了条件。

(三)发挥市场和政府合力处理不良资产

基于日本特有的金融体系,政府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同时也注重发挥市场的力量。在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过程中,各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来源都有来自金融机构的民间资金,但政府又在其间发挥了主导作用。在资产管理公司运作过程中,日本政府不仅充分利用专业化的市场中介,同时在政策、法律、协调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使两者配套运作形成合力,既发挥了市场的作用,也防范了道德风险。

(四)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决不能拖延

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政府寄希望于经济不久会复苏以及低利率政策增加银行盈利空间,不良资产问题会自然解决,对不良资产的性质和严重性估计不足。在实体经济与不良资产陷入恶性循环后,才开始确认不良资产损失,延误了问题的解决,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加剧了危机,也推迟了经济的复苏。注资计划开始实施时,日本政府没有系统性地考虑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导致恢复银行体系方面的作用有限,日本经济“失去了十年”。因此,日本麻生首相在2008年11月20国集团峰会上指出,日本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中的重要教训就是要迅速处理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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