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得情报者得天下:企业竞争情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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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守住自己的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要守住自己的商业秘密,我们首先必须知道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范围有多广。这样我们才能够区别商业秘密和非商业秘密,做到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9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54条对商业秘密做出了司法解释:商业秘密主要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新修订的《刑法》中是这样表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我们一般可以认为,作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如下特征:①首先这些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即这些信息并没有通过任何正规的媒体公开过,任何其他人通过正规的媒体是无法获悉的。②这些信息或者情报对于权利人来说必须是具有价值的,这些价值既可以体现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现实和潜在的收益,也可以体现为能为企业在竞争中带来优势。③这些信息必须是独特而新颖的,不是某些专业技术领域的从业人员都知道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情报。满足这3个条件的信息我们都可以把它称为商业秘密,都可以享受相关法律的保护。

了解了什么是商业秘密以后,我们怎样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到别人的侵犯呢?

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与方法

(一)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

1.要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信息学当中,信息完整性是指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坏、不被插入、不延迟、不乱序和不丢失的特性。破坏信息的完整性是对信息安全发动攻击的目的之一。商业秘密这样一种特殊的信息很容易遭到恶意的袭击,所以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时候,要注意保持信息的完整性。

2.要确保信息的可用性

可用性是指信息可被合法用户访问并按要求顺利使用的特性,即指当合法用户需要时可以使用所需信息。信息流动的目的就是使信息能被信息的需求者所使用,所以保持信息的可用性就是信息流动的主要目的。就商业秘密而言,我们既要保证它不被别人非法窃取,也要保证使用人能够比较方便地对其进行使用,这样的商业秘密才有价值,这就是保证商业秘密的可用性。

3.要确保信息的机密性

机密性是指信息不被泄漏给非授权的个人和实体,而供其利用的特性。一方面,我们要保证信息的可用性,同时我们也要保证信息的机密性,因为如果信息能够被非授权的个体和实体所使用,那么它的价值就有可能大打折扣。特别是商业机密一旦被对手所知晓,那么它的价值就会丧失,对于企业来说,就会失去原来所拥有的竞争优势和经济收益权。

4.要做到有重点的保护

作为企业的领导通常需要考虑把什么情报、信息列入保密的内容范畴,在这个时候有些领导想把所有的情报信息都列入保护的范畴,但是这种想法通常是行不通的。因为试图保护所有的信息就什么也保护不了,因为这样成本太高了。我们只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那些最值得我们保护的信息机密。那么,哪些又是我们最值得保护的信息机密呢?作为企业领导只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就可以了,“你最担心竞争对手发现你组织中的什么情况?什么信息?”如果企业领导能回答这个问题,那么最值得保护的信息就很容易知道了。这些信息应该成为企业保护的重点。

(二)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

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们要从大的方面来研究它的方法,主要可以划分为3类:以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以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以行政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1.以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采用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一方面可以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者进行打击、进行处罚,从而使得侵权者停止侵权,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而且还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另一方面,通过打击侵权者,对那些想要侵权的企业和个人形成威慑,使其放弃侵权的想法。所以说,以法律手段进行的保护具有事后的救济性,针对的是已发生的侵权行为。

我国目前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大体分为两类。

一类是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打击,来保护商业秘密,这样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等,这些法律分别对不同领域中涉及到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包括商业秘密当中的技术秘密)以及对非专利技术金额的限制规定;第61条第1款、第123条第2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和第215条关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的规定等等规范。这使公司当中的商业秘密相关人员在进行商业秘密的相关操作时会受到制约,从而规范了商业秘密的相关操作行为。

另一类是通过相关的合同立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合同法的主要手段在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对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在进行涉及商业秘密的操作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从而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它与法律保护相比,偏重于事前预防,而法律保护是偏重于事后控制与惩罚。它主要包括的法律有《技术合同法》、《劳动法》等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中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有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第102条规定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法律的不健全、法律的实施与人才合理流动的矛盾、法律实施与促进企业间合理竞争的矛盾,这些矛盾的解决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对相关的法律体系进行研究。

2.以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以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涉及到成本核算的问题,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要权衡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的价值与保护的成本之间的关系。其二,利用合理的经济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一般来说,保密的措施越严密,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越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不是越严密越好,而只能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大小、在竞争当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企业及商业秘密的类别等相关条件来选择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对企业竞争及盈利能力影响不大的一般的商业秘密,可以采用一般的低成本的保密措施。对于那些对企业市场竞争力影响巨大的、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商业秘密,就应该付出较大成本、采用较为严密的保密措施进行保护。

用经济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主要包括3个层次的措施:

其一,利用分配倾斜制度来保护商业秘密。也就是说,对于接触和使用商业秘密的职工给与较为优厚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再辅以一定的合同约定,并说明接受了这些优厚待遇就有义务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这些待遇是对员工保密的酬劳。现在许多企业都会采取这种保密措施,特别是一些商业秘密较多的高科技公司和具有独特专利技术及其他商业秘密的公司。这种措施能够减少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心中不平衡的感觉,从而能够更好地抵御竞争对手的诱惑。

其二,使用长期劳动契约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现在的职位竞争非常激烈,企业为了促进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会采用签订短期合同的形式,但这种方式会使得员工在工作的时候时刻感受到危机,从而处处留一手,把商业秘密都秘密进行备份,以作为将来找工作的砝码。与相关员工签订长期合同的办法能够使得员工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把企业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挂钩,主动保护商业秘密,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做自觉的斗争。如果这种方法能够与第一种方法即给与员工较高的工资福利待遇相结合将会产生更好的效果。

其三,以某种产权安排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例如给与商业秘密的发明人、接触到商业秘密或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一定的股权,使得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股权激励的办法使得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使得员工的身份出现变化,这时员工更能把自身命运与企业命运联系在一起。同时,员工在企业经营上也具有一定的发言权,这更加强了对员工的激励。

对于这3种方法,我们应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商业秘密的价值以及对企业竞争的重要程度等进行选择。一般说来,采用产权的方法进行激励成本较高,但在实际应用中效果是最好的,对于企业的核心员工(例如那些接触企业商业秘密比较多的员工)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这对于那些高科技企业来说尤为重要,因为高科技企业主要的盈利来源就是与企业的技术相关的商业秘密,如果失去这些商业秘密,这些高科技企业将很难生存和发展。所以他们对于这些商业秘密特别重视,并且对于相关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实践也证明,一家高科技企业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产权制度的安排。其他两种方法也需要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来选择使用。

3.以行政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能够对商业秘密进行较好的保护,但这种保护都是大方向和体制的保护,要使得商业秘密得到较好的保护还需要通过行政手段对保护措施加以细化。通过行政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具体实施方法。

(1)建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机构

管理机构的专门化是管理走向专业化的基础。如果把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交给一些员工兼职做,那么他们可能对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不会把太多的精力投入到当中;即使他们对其重要性有明确的认识,由于还要做其他的工作也就不可能全力以赴地去做,而且由于认为这是临时性的工作,他们也就不会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与技能,进一步影响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质量。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设立专门的情报机构对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如何设立专业机构?在进行专业机构管理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机构的设置与管理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①必须由单一的负责人领导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有些企业的领导人认为商业秘密涉及相关各部门的工作,所以应该由各个部门的领导人直接负责。这种想法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管理体制是不符合组织管理的原则的,组织管理中要尽力避免多头领导而造成的职责不明、权力义务不清的状况。而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负责人,能够使得负责人职责明确,避免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也能使负责人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技术,更加高效地工作。

②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涉及很多相关部门的情况,我们可以设置一个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可以由相关处室行政负责人、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领导人、相关专业人员构成,以此来提高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③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尽量要使用懂技术、会业务的专业人员来进行管理,提高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2)建立企业内部的相关保密制度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应该根据企业的商业秘密的特点、企业内部的管理情况、商业秘密的价值、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等等来制定严密的保护措施。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①门卫管理制度。门卫是管理公司内部系统与外部系统交界的主要人员,他是公司商业秘密的最后防线,因此制定、并严格实施较为严密的门卫管理的规定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门卫的管理制度中应该涉及对于访问者和员工的甄别制度,对于访问者的陪同参观制度,对于企业人员或其他进出企业人员的检查制度。

②内部监控制度。对于与内部商业秘密相关的工作必须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与制度。例如,公司的机密文件的保管、收集、整理、销毁应该都由专人管理,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并且有一定的监控措施。

③信息管理措施。现代企业大多都有内部电脑信息系统,企业信息的加工、处理、存储大多通过电脑来完成。很多商业秘密都被以信息的形式储存于电脑当中,所以企业必须加强对于这些电脑信息系统的管理。对于电脑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对不同人员的信息权限进行界定的管理制度、电脑信息系统操作使用人员的管理制度、电脑信息的安全保护制度等等。同时,由于企业内部的电脑网络与外部的Internet网络通常是相连的,企业必须预防外界入侵者对于电脑系统的破坏,这也需要相关的制度设计。

④离职的相关制度。公司的许多商业秘密都被员工所掌握,在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的今天,员工很容易通过离职把商业秘密带走,所以必须用一定的制度规范离职行为。这些制度包括明确的商业秘密的界定制度,界定企业中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并把侵犯商业秘密会造成的后果明确地告诉员工;在员工离职的时候,要将所掌握的有关商业秘密的资料全部上交,而且特别要被告知不能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于跳槽者所去的公司也可以发函进行礼貌的提示等等制度。

⑤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措施。

以上3种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了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系统,企业在运用它们保护商业秘密的时候,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保护状况以及现在所发生的事件等等来决定采取何种措施,通常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都是3种方法相结合。

案例

严防参观泄密

广州腾飞电子公司的几位技术人员到西方国家的一个电子集团实习,实习结束后想要参观对方的录像机生产线,但集团只同意3名非技术人员进行参观,其余技术人员不得参观,他们给出的借口是:实习导师已经给技术人员安排了重要的课程。但是即便是对非技术人员的参观,他们也设置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参观生产线的当天上午,接待方安排了一位博士给大家讲解相关知识,从大学微积分谈起一直谈到一些无关痛痒的众所周知的专业知识,一直讲到快近中午才安排了15分钟的参观时间。在参观的时候,3位非技术人员听了一上午的课,疲惫不堪,而且又是非专业人员,还被接待方不断地催促说工人要下班、工厂要锁门,因此可以说参观是一无所获的。此后,为了洽谈合作事宜,腾飞电子的总经理亲自到该集团访问,提出参观以上所提到的生产线。接待方了解到该总经理是这个方面的专家,所以以“车间生产很忙,安排不过来”为由婉言谢绝了他的请求。

反观我国一些企业的相关决策人,这个方面的意识十分淡薄,他们普遍存在这样两种看法:其一,我们国家是礼仪之邦,对待外国朋友要热情,拒绝别人的要求是不礼貌的行为。基于此,有些企业甚至主动向对方展示自己的商业秘密。其二,我国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技术落后,别人没有必要进行商业秘密的窃取,对商业秘密的防范是多此一举。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针对第一点,待人热情是对的,但是是不是一定要用将商业秘密拱手送给对方的方式来表现热情呢,这是一个大多数人都会给出否定回答的问题。针对第二点,我国的技术虽然在整体上与发达国家比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某些技术领域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如果这样一概而论地对企业商业秘密放弃保护,就会使我国在某些技术领域的领先优势丧失。所以,我国企业也必须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