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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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孩子也能当证人

【案情回顾】

黄某7岁的女儿艳艳与同龄的伙伴球球、小虎一起玩耍时,突然被球球抱住摔在地上,造成右手腕骨折,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事后,黄某找到球球的父亲汪某要求其赔偿艳艳的医疗费,并提出小虎可以证明事情发生的经过,但汪某以小虎才7岁不能当证人,且艳艳是自己摔伤与球球无关为由拒绝了黄某的请求。黄某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包括年幼孩子只要具备基本的表达能力,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就具有证人资格。小虎虽然只有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智力正常,对其亲眼所见的是“艳艳自己摔倒跌伤”或是“被球球摔在地上受伤”这种简单的事实经过,具有正确判断和基本的表达能力。因此,根据小虎的证词,法院判处汪某赔偿艳艳的医疗费。

律师答疑:证人资格是与自然人的自然属性相联系的,它受人的智力和对事物的理解力的制约,并由法律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能否作为证人,应当从其能否“正确表达意志”方面加以认定,而不能以年龄大小划界限。本案中,小虎对艳艳受伤这一经过,具有正确判断和基本的表达能力,因此,他可以作为证人。

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言无效

【案情回顾】

赵某因建新房向邻居谢某借了1.5万元钱。由于赵某一直没有归还欠款,谢某便向赵某索要,多次被赵某借故推脱后,谢某便将赵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中,赵某承认自己向谢某借款一事,但他说自己已经将钱还给谢某了,且自己的弟弟当天也在场可以为自己作证。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虽然提供了证人,但由于该证人是他的弟弟,出具的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赵某还款一事。据此,法院判定赵某仍欠谢某1.5万元并应予归还。

律师答疑:法律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里所指的利害关系人不仅指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还包括与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两者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举证倒置原则

【案情回顾】

2003年春节前,李某在某电器行买了一台品牌彩电。4个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稳定现象,因保修点检修后没有毛病,李某遂将电视机搬回家继续使用。3个月后又出现类似的毛病,李某再次送往维修点,检测发现电视机内的一线路板断裂,李某遂以该电视机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经销商重新调换或者退货,经销商却以电视机出售时是合格产品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要求。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因为本案原告无法完成其举证责任,故被告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在出售时并无质量问题是合格产品,即可推翻原告的诉讼,否则就要承担过错责任。审理中,由于被告销售商无法提供电视机出售时是合格产品,与电视机瑕疵没有关系,且销售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电视机线路板断裂是由原告李某所致,故根据举证倒置原则销售商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李某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销售商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依据某种事实转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承担,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