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1519300000014

第14章 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案情回顾】

2004年3月,王大爷到赵某家追要欠款,二人因此发生纠纷,王大爷遂在赵某家自杀身亡。由于王大爷的儿子王某拒绝拉走王大爷的尸体,且在路边停放多日影响了居民生活,赵某所在居委会要求公安局对此事进行调解处理,公安局在未通知王某参加的情况下与其堂兄王义达成调解协议,由赵某为王某支付各种费用4000元,并签订书面协议,王义要求公安局在协议上注明该4000元钱只是保证撤走尸体费用的请求遭到拒绝后,便不同意在协议上签字,公安局称若王义不签字,以后打官司不给王某出示证据材料,王义只好被迫签订了协议,并领取了4000元钱。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局作出的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局以职权之便不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进行调解,该行为在事实上不属于调解行为,而是借调解之名违背当事人意志的行政命令,当事人对这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未有王某授权委托的情况下,被告只通知王义参加并与之达成调解协议,违背了原告的意志,其调解行为不合法,应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调解协议。

律师答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安局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职能,王某拒不拉走其父亲的尸体,其行为造成的结果严重影响了群众生活,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公安局有权强制其将尸体拉走,但被告利用职权,在调解过程中强迫王义接受此协议,被告的强制调解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这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公开审理是否允许旁听

【案情回顾】

张某的儿子小佳在技校读书期间一直遵守校规,成绩也比较优秀。临近毕业时,小佳和班上的同学一起到饭店实习,看到其他同学经常可以拿到较多的小费,而自己只能在厨房帮忙,使得小佳很不高兴。一天,小佳在工作时顺手拿走了另一实习生的皮夹。案发不久后小佳被抓获,张某十分担心儿子,一方面他希望法院不要让太多的人知道此事以免影响小佳的前途,另一方面又想亲自去听法官的判决。张某遂向律师咨询。

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因此,张某不公开审判的请求是合理的,但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宣告判决时一律是公开进行的。

律师答疑: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件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之所以不允许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旁听是出于保障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不泄露以及为未成年人成长着想。但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完全可以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旁听。因此,本案中张某参加旁听的请求应予准许。法律总是在人情法理中求取平衡,求得公平。

何谓先予执行

【案情回顾】

李某跟随表哥吴某在外地做生意。一天晚上,李某在菜市场买菜时和小贩赵某发生争吵,眼看就要动起手来,吴某不愿闹大事情便将李某拖走。但赵某却怒气难消,见李某与其表哥就要离开,赵某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刺向李某的腰部,并将李某的头部打伤,李某当场血流不止,伤势十分严重。送至医院后急需支付住院费、手术费等一大笔费用,李某根本无法承担。李某虽诉至法院,但法院作出判决还需要一段时间。无奈之下李某只能向法律援助中心求救,经过咨询以后,李某决定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遂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要求赵某先支付李某人民币7000元作为医疗费。李某拿到钱后顺利进行了手术。后来判决出来后,将此7000元从赵某应赔偿给李某经济损失的数额中予以扣除。

律师答疑: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作出判决前,对一定范围的给付之诉,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以解决该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等急需的措施。本案中,李某提出的申请符合先予执行适用范围内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案件的规定,因此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