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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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什么是自诉案件

【案情回顾】

杨某与女青年谢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两年后,二人准备结婚时,谢某之父以杨某没有工作为由坚决反对这桩婚事,并多次进行干涉。一天晚上,谢父在回家的路上恰好遇到谢某和杨某在一起,不免又火冒三丈,当场便辱骂杨某,并对他拳打脚踢,要其离开谢某。由于不甘心,谢父又多次在公共场合辱骂殴打杨某。尽管如此,杨某与谢某还是坚持要结婚,谢父见自己无法阻拦女儿的婚姻,便经常打骂杨某和谢某。忍无可忍的杨某最后只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谢父的刑事责任。法院经调查审理,依法对谢父做了判决。

律师答疑: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包括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罪以及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中,谢父暴力干涉谢某与杨某的婚姻自由,性质严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而属于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撤诉要慎重

【案情回顾】

2005年6月,许某与杨某因矛盾发生激烈争执,拉扯中许某将杨某的耳膜打穿孔。受伤后杨某并没有报警,而是自己去了医院治疗。随后杨某提起诉讼,法院以刑事自诉案件立案。许某接到法院传票后,主动与杨某联系,并答应给杨某补偿。杨某随即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杨某撤诉之后,许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给其补偿。无奈之下,杨某只好再次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杨某撤诉之后,就同一事实再次请求刑事自诉,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其起诉。

律师答疑:对于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方式,因此自诉案件撤诉一定要慎重。本案中,杨某撤诉之后,就同一事实再次请求刑事自诉,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杨某可以就侵害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许某赔偿自己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

轻伤案件怎能“私了”

【案情回顾】

赵某与于某是邻居,二人常一起喝酒吃饭。2005年中秋,赵某和于某喝酒时发生了争执,情急之下的赵某便打了于某一巴掌,于某随手拿起桌上的酒杯砸向赵某。结果,赵某的一巴掌把于某打得左耳鼓穿孔,于某将赵某的头部砸出了一道口子。后经法医鉴定,赵某、于某均构成轻伤。

案发后,赵某和于某都后悔不已,没想到因为喝酒争执造成对方受伤,二人想私了。但公安机关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也依法对二人提起了公诉,后赵某和于某均被法院判决有罪并处刑罚。

律师答疑:现实生活中,许多轻伤害案件多发生在街邻、朋友甚至是亲戚之间,大多是由芝麻绿豆大的事引发的,一拳一脚或扔个东西,不小心把人打成轻伤,但冷静过后,打人的后悔,被打的遗憾,即使双方想“私了”也没办法。因为轻伤害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由不得被害人决定是起诉还是不起诉,也不能自行决定是要追究刑事责任还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只要发生了轻伤害案件,司法机关往往要经过立案、起诉、审判等一系列司法程序,追究侵害者的刑事责任,而侵害者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等往往只能作为量刑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