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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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申请诉讼保全

【案情回顾】

黄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便找邻居郭某借2万元钱,郭某碍于面子,且平时二人关系不错便答应了黄某的请求。谁知借款到期半年多后,黄某不但不提还钱的事,还三天两头地失踪。无奈之下郭某只好到法院起诉了他。郭某的朋友说如果他想拿到钱,最好申请财产保全,把黄某百货店的仓库封了。因不懂法律知识,郭某便去咨询:如果他想申请财产保全,该怎样缴费?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律师答疑: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诉讼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诉讼保全需单独交纳申请费,具体标准为,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案情回顾】

王某委托李某包工包料保证质量为他家的院子重新砌一面墙,并支付其费用1000元。谁知该墙砌好后不到三天便塌了,并砸坏邻居邹某的财产, 致使邹某损失400元。因赔偿问题邹某与王某发生纠纷,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经济损失。

审理中,王某称该墙是委托李某所修,不到三天就倒了,纯属工程质量问题,李某应作为被告并为此事负责。据此,王某要求法院更换被告。

法院认为,倒塌墙的所有者是王某,邹某被倒塌的墙砸坏了财物,要求赔偿损失,并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王某与该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属正当被告,不应更换。同时法院认定李某也应该参加诉讼,应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李某修的墙倒塌属于工程质量问题,王某可根据自己与李某承包砌墙关系,要求李某对此负责,故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律师答疑:《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案情回顾】

胡某做五金生意期间认识了开公司的郭某,后胡某借给郭某公司5 万元钱作为周转金,并由公司职员黄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谁知胡某后来上门催要借款时遭到了该公司拒绝。该公司表示,公司职员黄某没有将胡某所说的5万元欠款列入公司账册,因此公司与胡某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无奈之下,胡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郭某所在的公司偿还借款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在庭审中提供的“今欠胡某人民币五万元整”的欠条,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都只能说明胡某与郭某之间是欠款关系,而非借款关系。由于欠条内容表述不清,且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而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而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应从债务人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