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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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消费市场的日益发展和逐渐扩大,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消费者淡薄的法律意识、较低的认识能力、单薄的维权势力等弱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尤其在我国市场,一些唯利是图的经营者竟然把老百姓当做“销废”对象,肆意侵害百姓的消费权益。

因此,消费者要学会从法律层面上,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违法行为勇敢地说“不”,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凭什么搜我的身。

【案情回顾】

刘某在一家超市购买了很多东西,交款后正准备离开,被店员黄某叫住。黄某怀疑刘某拿了超市的东西,在黄某再三追问之下,刘某只得打开自己的手提包、解开外衣扣、摘下帽子给黄某看。结果一无所获。黄某只得表示:“我是听一位顾客说你拿了东西,对不起,你可以走了。”刘某心里非常气愤,想找店主说理,得到的答复竟是:“老板不在。”为讨回公道,刘某在家人的建议下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既受到店员黄某的无端怀疑,又受到盘查,使刘某的人格尊严受到极大伤害。由于店员黄某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超市为其规定的职责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因此,超市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并赔偿刘某的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超市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刘某3000元。

律师答疑: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主要是指公民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等方面的权利。具体到消费者,这种人格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等人格不受经营者非法侵犯的权利。在消费领域,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行为大量表现为对消费者名誉权的侵犯。

我有自由消费的权利

【案情回顾】

2008年5月,衣着打扮朴素的小月两次欲进入某上档次的化妆品店购买化妆品,均被该店售货员以其形象不太好,待在店里影响生意为由拒绝小月入内。同年7月,小月诉至法院,认为该店售货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人格尊严及自由消费的权利,要求该店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万元及经济损失1500元,并公开向她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小月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交通费、咨询费等费用共5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由于该化妆品店不服判决,便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化妆品店的售货员两次拒绝小月进入该店的行为侵犯了小月的人格权及小月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由于该店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二审法院判决该店赔偿小月精神损失费3000元。

律师答疑: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是从买卖自由的民法基本规则中引发出来的结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就是消费自由原则。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案情回顾】

赵先生从某大型电器超市公司购买了一台冰箱,后因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进行调换,赵先生认为某公司用旧电器冒充新机器予以调换,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某公司双倍返还购货款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等损失。某公司答复赵先生称:给赵先生调换的冰箱是新机,亦无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赵先生的索赔要求。

赵先生决定咨询律师,看能不能通过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了解情况,律师发现,该公司在送第二台冰箱的时候,是送货员在楼下拆开包装,把冰箱抬进赵先生家里,然后把第一台冰箱抬走了,其间,没有让赵先生签署任何文件,也没有拿走第一台冰箱的相关文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据此,赵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利向作为商家的某公司主张对第二台冰箱真实情况的知情权,某公司亦有义务就此向消费者作出说明。

同样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赵先生提出的赔偿是有根据的。

后来,经过律师与该公司协商,该公司最终同意赵先生的赔偿请求。

律师答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限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根据产品的特征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也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否则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应认定为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