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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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我的发票我有权要

【案情回顾】

李某因经营百货店经常外出进货。2006年2月,李某因进货较多误了回家的汽车便找到一个旅馆住下,李某要求旅馆提供的房间能洗澡,价款由120元打折到80元,旅馆同意了李某的要求。第二天,李某退房时该旅馆以李某所住的是打折房间为由拒绝为其开发票。李某遂找到消费者协会投诉。

后经消费者协会调解,该旅馆向李某进行了赔礼道歉,并为其出具了发票。

律师答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一定要索要发货票,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发票可作为维权依据。

无效的霸王条款——“概不退还”

【案情回顾】

舒某想给母亲买一双皮鞋做生日礼物,在百货店货架前挑了好久,最后选中了一双黑色方头皮鞋,便问售货员这双鞋是不是真皮的,但此时售货员正与他人闲聊,没有回答。舒某看了一下标价想这鞋这么贵,肯定是真皮的,于是付钱买了下来。付款处旁的牌子上写着“货物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舒某当时也没注意。回家后,家人邻居都说这双鞋不是真皮的。第二天,舒某拿着皮鞋去百货店退货,售货员承认皮鞋不是真皮的,但认为该鞋是明码标价且是舒某自己挑选的,而且商店内也有公示规定售出的商品不准退换,所以不同意退货。舒某随后到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店退货并赔偿往返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店售货员对舒某的询问不作明确答复,且商店公示的牌子,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店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经调解,百货店同意退货并赔偿舒某人民币150元。

律师答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合同大多数条款是由经营者单方面订好的,事先没有与消费者协商,因此,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处于主动地位,常常就有经营者利用这种优势在格式合同中规定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或不平等、不公平的条款,这些“不平等条约”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免费酒水不代表免责

【案情回顾】

2006年元旦,肖某参加朋友在花园大酒店举行的婚礼。席间,肖某乘兴与同桌划拳斗酒,因拳技不佳,他频频输酒,只好一杯接一杯地饮。席间,他突然感觉喉咙被一硬物卡住,刺痛难忍。于是,朋友马上把肖某送到了附近医院就诊,经过医生的仔细检查,确诊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肖某于当天动了手术,并在医院躺了一个星期,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6000元。原本尽兴而去却是心痛而回,肖某认为都是酒中铁丝惹的祸,于是就到酒店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酒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无奈,肖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8000元。

法院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对于肖某因免费酒水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酒店虽然为肖某提供了服务,但酒水却是免费的,客户因此造成伤害,酒店不存在过错,理所当然也就不负赔偿责任。至于客户损害既成事实,是因为生产厂家提供的酒水存在瑕疵,厂家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该损害应由酒水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无过错的酒店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肖某接受朋友的宴请,到花园大酒店去喝酒,事实上就与该酒店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该酒店作为服务一方的经营者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种有偿或无偿服务都是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酒水含有瑕疵,从而造成本案肖某的损害,酒水的生产厂家有过错,同样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作为消费者肖某来讲,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索赔对象,既然肖某选择酒店赔偿,酒店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该酒店在对肖某作出赔偿后,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可向酒水的生产厂家进行索赔,但这属于另一民事法律关系,酒店不能据此推卸责任。

法院合议庭在经过认真的审理之后也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花园大酒店在限期内赔偿肖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律师答疑:肖某在酒店参加朋友的婚礼,并享受该酒店酒水免费的服务,从而在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服务合同。肖某在接受服务时遭到人身损害,尽管酒店对酒水存在瑕疵没有过错,而且是免费使用,但这免费的酒水是属于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因此酒店作为服务的经营者就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