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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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购物时受伤,店主要担责

【案情回顾】

刘老太带着7岁的孙女蒙蒙去超市买东西,蒙蒙在挑选东西时被该超市的货架戳破手指,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刘老太向超市索赔,由于协商不成,刘老太随后到法院起诉,让超市承担一定的费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多次到实地讯问当事人,反复试验当时的情况,终于搞清了事情发生的经过:由于蒙蒙个子比较小,就蹲在地上挑选最下面一层货架上的东西。刚好该超市货架的最下面一层有一根用来固定货架的钢条,蒙蒙就是被这根钢条戳伤的。据此,法院认为,受害人蒙蒙是年仅7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家长应起到监护责任。本案中,刘老太在蒙蒙挑选东西期间的活动没有给予必要的看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而超市应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负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超市负担30%的责任,赔偿600元人民币。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但由于本案中,蒙蒙是未成年人,且年龄较小,在这个过程中她的监护人没有给予必要的看护,也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品没了包装能退货吗

【案情回顾】

张大爷在百货商店买了一台某品牌电风扇,回家使用几天后发现风扇定时器有问题,而且风扇旋转时声音特别大,后经百货商店维修人员检查后,判定该风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商店同意退货,但由于张大爷将风扇的包装盒扔掉了,商店要求张大爷支付30元的包装费,否则不予退货。张大爷认为自己买的风扇才90多元,还要支付30元的包装费,而且出现质量问题本来就是商店的错,一气之下张大爷将百货商店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确认,张大爷在购买此风扇前,风扇就已经有质量问题,发现质量问题后,张大爷有提出退货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不能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也不能以此强索所谓的“外包装赔偿”。据此,法院判处该百货商店接受张大爷的退货请求,并且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不能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也不能以此强索所谓的“外包装赔偿”。“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无此类规定。

化妆品过敏受伤害,商场难逃责任

【案情回顾】

2006年4月25日,小月到亲戚家串门,路过某商场时,小月一时兴起进去逛了逛,恰好某化妆品做活动,商场促销员说,该产品适合各种皮肤人群,小月看见很多人购买,自己也掏钱买了一套。谁知使用不仅后,小月面部过敏起红疹,严重的地方还出现了溃烂现象,后经医院诊断,确定为化妆品所致。小月找到商场负责人,要求赔偿自己住院费、精神损失费等共8万元,商场负责人拒绝了小月的请求,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小月随后到法院起诉。

法院经调查后了解到,小月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5万元,现虽已出院,但仍需要继续后期治疗,而经过产品质量监督局的技术鉴定,确认小月所购化妆品是合格产品,但由于小月在购买时,商场促销员说该产品适合任何肤质的人群使用,且未表明过敏性皮肤不能使用。据此,法院认为商场在告知义务上存在过错,判处商场一次性赔偿小月2万元。

律师答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商场促销员为了增加卖点,向小月作出了“产品适合各种皮肤人群”的误导宣传,给小月造成了身体上、精神上的伤害,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