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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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无效的事实婚姻

解读婚姻和家庭生活是人生最重要的阶段之一,任何人在家庭和婚姻生活的过程中都会遇到困惑与迷茫,遭遇挫折和麻烦。究竟该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少受伤害呢?只有法律能帮助你更好地解决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和不适。

我国公民特别是普通老百姓的权利意识淡薄,在其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往往不知道怎样保护自己。这就要求他们更好地了解、学习和运用法律,以确保自己的生活更幸福,家庭更美满。

【案情回顾】

王某与表妹陈某在198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20多年过去了,两个孩子已相继成人,但两人因缺乏沟通,常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打闹,王某不满意这样的婚姻生活,要求与陈某离婚。但陈某却死活不肯,王某只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陈某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违反了《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十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的规定,二人虽已登记结婚25年,但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律师答疑: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案中,虽然王某与陈某有25年的婚姻事实存在,但由于王某与陈某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他们的婚姻关系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说,婚姻关系的形成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来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

没有结婚的重婚罪

【案情回顾】

1997年,女青年李某与男青年冯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两年的恋爱于1999年结婚,婚后两人生有两个小孩。在平淡的生活中,李某与冯某常因孩子的教育问题和家庭琐事争吵。2003年,李某离家出走,后来在深圳打工时结交了男青年黄某,并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冯某曾去深圳找过李某,希望她回家。但李某拒绝回家,并于2004年2月以与冯某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感情为由,向冯某提出了离婚。法院认为两人是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婚后只是因为孩子教育问题和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判决不予离婚,此时,冯某仍表示不计前嫌,愿意与李某重新开始生活。但接到法院判决书后,李某与黄某依然非法同居(黄某也明知李某有丈夫)并于2004年8月生育了一男孩。因李某尚在哺乳期,2005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被判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答疑: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登记结婚或构成婚姻事实)。本案中,黄某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非法同居生活,并生了一子,故构成重婚罪。

对方不能生育能否离婚

【案情回顾】

小赵与小刘婚后3年仍未生育,后抱养一个男孩,尽管如此,丈夫小刘仍然希望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近年来,夫妻俩常常为此发生矛盾,并导致了二人在家庭琐事上的纠纷,2006年3月二人达成离婚协议,当时并未诉讼至法院。2007年8月,丈夫小刘以妻子婚后不能生育造成家庭不和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在婚后长期没有生育的情况下领养了一子,长期共同生活,某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小赵当庭表示待养子女成年后再行考虑离婚事宜,故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据此,法院判决两人不准离婚。

律师答疑:由于生活观念比较落后,夫妻双方因婚后不能生育诉请离婚的事情时有发生。能否生育并不是婚姻生活的全部,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生活中要相互理解,不要因此为家庭琐事发生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