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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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女方流产不足半年,男方不得起诉离婚

【案情回顾】

郭某与邹某于2004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一子。因性格不和,二人常为琐事争吵以致夫妻感情破裂。2005年11月,郭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邹某离婚。

审理中,邹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医院的检查表,证实邹某在同年7月怀孕,并于2005年8月在该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由于被告邹某做了中止妊娠手术后尚未满6个月,故原告郭某不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离婚。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郭某的诉求。

律师答疑:《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由于是郭某提出的离婚诉请,且被告邹某做了中止妊娠手术后尚未满6个月,所以他的诉请不受法律支持。

无效的酒后离婚协议

【案情回顾】

小月经人介绍与男青年吴某相识,二人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又因吴某常年在外出差,对家庭缺乏照顾,夫妻之间常为琐事争吵。2006年元旦,吴某因醉酒被朋友送回家,小月看到丈夫醉醺醺的模样,当即写了离婚协议书,吴某稀里糊涂地签了字。随后,小月拿着离婚协诉至法院,要求与吴某离婚,所生女儿随自己生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并要求女儿的医疗费双方各半负担,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审理中,吴某认为自己是在醉酒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清楚协议的内容,况且,自己与妻子并没有大的矛盾,并一再表示以后一定多关心家庭。法院认为,小月与吴某双方虽是经人介绍相识,但也是属于自由恋爱结婚的,婚后的共同生活某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鉴于被告吴某同意离婚的协议是在醉酒状态下签的字,不能说明被告对当时协议内容有真实的认识。且被告有要求和好的愿望,证明二人夫妻关系还是有可能改善的。据此,法院判决小月出示的离婚协议无效,对小月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答疑:本案中,吴某虽在妻子小月拟写的离婚协议上签了字,但由于他当时醉酒迷糊,且在清醒后一再表示愿意和好,因此法院驳回了小月的离婚请求。

婚姻瓦解后债务归谁

【案情回顾】

2006年12月,张某夫妻俩因开饭店向王某借款4万元,并由张某出具了欠条一张。2007年4月,张某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饭店)全归妻子所有,4万元债务由张某负担。但后来张某经济来源减少,无力偿还原告的4万元借款。王某随后将张某和他的前妻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对4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张某的前妻认为4万元债务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由张某来承担,故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原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律师答疑:《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张某虽以其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4万元,但由于该笔借款已用于承包其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饭店,故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