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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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虐待妻女遭刑罚

【案情回顾】

李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结婚,并于第二年生下一名女孩,有着严重重男轻女思想的张某,不仅不照顾妻子产期生活,还经常以妻子不能生儿子为由打骂李某,从那以后李某身上就没断过伤痕,忍无可忍的她拖着疲惫的身子、带着一身的伤痕诉请人民法院批准离婚。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年纪虽轻,但封某夫权思想严重,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观念特别根深蒂固。张某残酷、粗暴的殴打妻子李某,不仅破坏了夫妻间民主平等的关系,而且直接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使其身心健康遭受长期的摧残。张某的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罪。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张某因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并赔偿他对李某造成的伤害。

律师答疑:《婚姻法》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长期以来,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男性的大男子主义思想比较严重,对妻子缺乏尊重、理解和爱护,打、骂老婆的事例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生儿养老、重男轻女”的错误思想依然存在,致使许多妇女受到伤害,酿成许多悲剧。

还我探望孩子的权利

【案情回顾】

李某与唐某婚后生育一子。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过几年争争吵吵的婚姻生活后,李某于2006年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都同意离婚;孩子随唐某共同生活,唐某不得将小孩长期送至亲戚家抚养。李某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探视方式为每星期六上午八时李某将孩子接走,于星期天下午五时前送回唐某处。

案件审结后,李某在要求探望孩子时,唐某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唐某履行法院调解书中的协助探望义务。执行法官第一次找唐某送达法律文书时,唐某情绪非常激动,言称“李某一直可以看小孩子,我没有不给她看,小孩在老家上学,她想去看就去看,我也不阻拦,并且她也可以把小孩带去抚养,我没有意见”。但孩子早已被唐某送至一个亲戚家中,李某就是看不到孩子。之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唐某,从法律、人情、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等多方面做其思想教育工作,唐某还是不配合执行。法院最终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律师答疑: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的一种权利。父母离婚后,取得直接抚养子女权的一方就成了子女的监护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

抚养权之争

【案情回顾】

13岁的张丽自出生起就在父母昏天黑地的打骂声中成长,后来母亲孙某与父亲张某离婚,法院判决张丽由母亲抚养,并由其母自行负担生活费。从此,张丽再未与生父谋面。张丽的母亲离婚后带着她寄居在舅舅家,张丽在舅母的白眼中度过了一年时光,尝尽了寄人篱下的苦楚。

孙某为了不再给其兄长添麻烦,带着张丽以捡破烂为生。后来,孙某因一次车祸落下了精神疾病,整天恍恍惚惚的。1998年,孙某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大十岁的王某结婚。张丽便跟随母亲与继父生活,同时也改随继父姓。在将近十年的共同生活中,王某给予张丽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之间逐渐建立起深厚的父女感情。

2006年,张丽的母亲精神病发作,服毒自杀。张丽的生父得知这一消息后,赶到她的继父处,以孙某去世,王某无法直接抚养张丽为由,想要回自己抚养张丽的权利。遭到拒绝后,张某将其继父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张丽的抚养权。

审理过程中,法院征求了张丽的意见。她表示,因生父一直没有对她尽抚养义务,而自己与继父之间又建立深厚的父女感情,所以不想改变现有的生活环境,愿意继续跟随继父生活。同时,张丽的继父也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并表示非常愿意继续抚养张丽。法院考虑到跟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张丽成长,故不准予变更抚养权,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抚养权的归属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为原则,经过近十年的共同生活,张丽与继父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原告与她已有十几年未曾谋面,虽是亲生父女关系,却未尽任何抚养义务。

所以,法院判张丽继续跟随继父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