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1519300000033

第33章 向生父追要抚养费

【案情回顾】

1997年,谭某与妻子协议离婚,12岁的小亮随母亲生活,父亲谭某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二人各承担50%,直到小亮参加工作为止。但到2003年,谭某就不再支付小亮的抚养费,小亮的母亲因身体虚弱无法下地劳动,无法承担小亮的学费。在与父亲多次商量没有结果后,他将父亲谭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两年的抚养费1.2万元。

庭审中,被告谭某认为,小亮已经满了18周岁, 抚养,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本案中,原告小亮仍在校读书,尚未独立生活,父母有给付能力的,要的抚养费。况且,在离婚协议中,被告谭某关于支付小亮抚养费至其工作时止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其应当予以履行。据此,法院判决父亲谭某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共计1.2万元。

律师答疑: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小亮虽然已成年,但仍在学校读书,而且父母有抚养的能力,所以他的父亲仍然需要承担部分的抚养费。

私生女的抚养费

【案情回顾】

关某的原籍是安徽,1998年初加入南下广东的打工大潮,并在深圳一家服装厂找了一份工作。1998年8月她认识了从北京来的大学生傅某,经过几次交往,两人感情急剧升温。1999年3月两人开始同居。1999年8月,关某发现自己怀孕了,没有心理准备的傅某要求关某把孩子打掉,关某没有答应。之后傅某就消失了。2000年5月,在关某临产前,傅某又出现了,并对她照顾有加,关某沉浸在幸福中。不久,关某生下了一女婴,取名为恬恬。2000年8月,傅某再次不辞而别,从此再没出现。关某一人既要带孩子,又要工作,生活苦不堪言。她打电话到傅某家里,傅的父母明确告诉关某,她跟傅某的家世、地位、学识存在太大差异,他们家不会接纳其为儿媳妇。关某无奈,于2001年10月以恬恬的名义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傅某承担抚养恬恬的责任。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即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对非婚生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方不得剥夺另一方的权利,也不得互相推诿甚至遗弃非婚生子女。从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这一目的出发,双方可以协商由谁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

傅某在法庭上提出,愿意抚养恬恬,恬恬跟他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她的成长。法院经过调查,证实傅某在北京有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家里经济条件也较宽裕,而关某至今尚在深圳打工,居无定所,工作不甚稳定,经济条件也较差。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认为让傅某抚养恬恬更为有利,故最终判决恬恬由生父抚养,关某每月支付恬恬的抚育费2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关某可以探视女儿,具体细节由双方自行协商。

律师答疑:这是一起非婚生子女要求亲生父亲承担抚养义务的案例。

傅某与关某非法同居并生下非婚生子女恬恬,理应承担起抚养女儿的责任,可他却在1年多时间里对女儿不闻不问,不尽抚养义务,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恬恬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将来还可以主张必要的教育费用。

被欺骗后的抚养费

【案情回顾】

何某结婚后,妻子石某一直在外地打工,其间每半个月回家一次。石某生完孩子后不顾丈夫反对,仍坚持外出打工,两人为此发生分歧,并于2007年1月办理了离婚手续。签订离婚协议时,何某念及夫妻之情,决定把婚后财产都给石某,孩子由他抚养,石某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2007年2月,何某申请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他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深感屈辱的何某愤然将石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索赔4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石某有过错与欺骗行为,使何某协议离婚时受到欺骗,精神上也受到较大伤害,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何某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石某赔偿原告亲子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对孩子的抚养费等共计42546元。

律师答疑:《婚姻法》修正过程中,许多法学专家、学者以及普通百姓纷纷要求在该法中增加离婚赔偿制度,在离婚时由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建立离婚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惩罚违法和违反道德的行为,有利于夫妻双方更好地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