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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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上课患急症,责任谁来担

【案情回顾】

张某的儿子小伟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2007年4月21日上数学课时,小伟突然出现精神委靡不振、额头冒冷汗等症状。数学老师发现后,马上派班上的学生小斌和小亮送小伟回家。到小伟家时,因其家大门锁着,小斌和小亮就将小虎放在门口的地上,然后返回学校继续上课。不久后,邻居许大爷看到小伟躺在地上,立刻喊来自己的儿子许某带着小伟去本村的卫生室看病,但因为没找到医生而返回,途中刚好碰到小伟的爸爸张某,张某得知情况后迅速将小伟送到镇医院,后经医生诊断,小伟患了急性脑炎,随后又将小伟转到市里的医院,因治疗时间延误,小伟因脏器功能衰竭而死。共花医疗费2.1万元。虽然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经赔偿了医疗费,但失子之痛的张某认为是学校没有尽到职责,延误了小伟的治疗时间,才导致小伟死亡。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及死亡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和监护的职责,应保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小伟在上课期间突发急症,任课老师没有及时把他送往医院或直接通知其家长,而是派了小伟的同学将其送回家,导致延误治疗时间致其死亡。但由于任课老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且医疗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赔付,法院最终判决,学校赔偿张某死亡抚慰8000元。

律师答疑: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和监护的职责,应保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本案中的老师、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没有尽全责,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飞来横祸谁之过

【案情回顾】

邹某骑摩托车经过一个路口时,前方行驶的汽车将散落在地上的一块砖头压得“跳”了起来,正好落在邹某摩托车的前轮处,使得邹某因失去平衡滑倒在马路一侧的直行车道内,不巧的是郭某驾驶的小货车刚好迎面驶来,尽管郭某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小货车还是因速度过快没有刹住,从邹某身上轧了过去,邹某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11时过世。事后,因无法找到当时行驶在邹某前的汽车,交管部门认定三方都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列举的违章行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书面告知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随后,邹某的妻子将司机郭某告上法庭,请求郭某赔偿死亡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管部门有关机关认定,这起交通事故并非任何一方违章行为造成,属于意外事件,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被告郭某对于原告所受损失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据此,法院判决郭某承担邹某家属有关直接财产损失的50%, 具体数额由双方核对后确定。

律师答疑: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由于交管部门认定事故三方均未违反交通规定,因此本案双方对法院判决均感不服,其根本原因在于未能理解民法中民事责任之一的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情况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将损害后果公平地在与案件有关联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一种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工车祸死亡与当地居民同等赔偿

【案情回顾】

吴某2005年7月到广东做建筑工。2006年12月,吴某在建筑工地施工时,建筑工地的一辆货车碰到道路右侧围墙后,围墙倒塌导致车辆翻车,将工地内的吴某压在车下致其当场死亡。交警经调查确认,货车司机汪某和车主赵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吴某的家属遂将汪某和赵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明吴某自2005年7月一直在广东打工、居住、生活,吴某虽然是外地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广东,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按照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0倍计算死亡赔偿金,依法判决肇事司机汪某和车主赵某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死者家属支付各种赔偿金共计42万元。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20年计算。本案中,由于吴某到广东打工已经一年多了,而且他居住和生活都是在广东,所以应该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