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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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好心帮人被诬陷,诉至法院得公道

【案情回顾】

王某与小赵原本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00年3月,小赵因创业急需用钱便找王某帮忙。当天下午王某带着小赵找到自己的亲戚吴某借款12万元,并口头约定一年后归还借款。随后,小赵向王某出示收条:“今收王某担保所借的现金12万元,到期后交予王某转交给他人。”一年过后,王某见小赵仍无还钱的意思,为顾及朋友面子便代小赵还给吴某12万元。小赵事后虽多次在收条上约定还款时间,但一直到2007年6月仍未见小赵来还钱。王某觉得小赵不讲信用,辜负了自己对他的信任,便将小赵告上了法庭。

审理中,小赵拒不承认王某所说的自己借款一事,并说自己向王某所立的字据并不是真实的借据,而是王某谎称能帮他做生意,要求以此作为回报,而且王某出示的是收条而不是借据,借款的事情全是王某捏造的。法院经过调查核实,王某所说的小赵借款一事确属事实,并且有吴某作为证人,吴某说当时是看在王某的面子上才借钱给小赵的。据此,法院认为王某确实曾为小赵担保借钱,故判决小赵将所借的12万元借款还给王某。

律师答疑:证人是指将自己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书面或口头陈述的人,是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法律规定的证人必须是案件的知情人,知道案件情况是作为证人的基本条件。本案中,由于有吴某作为第三方证人才能为王某提供充分的证据致使小赵的诬陷行为不能得逞。

欠条多写一个0,万年债务谁负责

【案情回顾】

2006年4月,赵某因买车急需用钱便找刘某借了1.5万元钱,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07年4月,刘某在向赵某索要借款时,发现当时所写借条上的还款日期竟是20007年4月,这就表明要等10000多年之后才到还款期。赵某以该笔债务没到还款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李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所出示的借条中“20007年”为还款日期并非当事人本意,而是由于书写错误的重大误解。据此,法院判决赵某立即偿还所借的1.5万元钱给刘某。

律师答疑:法律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赵某将还款日期写成“20007年”,这是明显的常识性笔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欠条落款写小名,还款责任逃不了

【案情回顾】

2006年11月,王某到吴某的五金店买东西欠下现金876.9元。同年底,吴某到王某家催要欠款,王某借口手里没钱只还给吴某76.9元钱,并请求吴某再宽限几天。无奈之下,吴某只好要王某先出具欠条,王某出具了800元的欠条,并故意在欠条上写了自己的小名。此后,吴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欠款均被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在吴某的店里购买了货物,就应给付相应的货款,王某在无钱给付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实姓名用小名向吴某出具欠条,其目的并不是延期给付,而是想借此赖账。尽管王某用了小名出具欠条,但由于该欠条是他亲笔书写,且欠条的内容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据此,法院遂判令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吴某欠款800元。

律师答疑: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一般购销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大多是以口头约定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所以在一时无法清偿货款的情况下,也大多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往往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本案中,被告王某购买了吴某的货物,就应该给付货款,对被告以小名出具的欠条,只要该欠条的主要内容不违法,不是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

债权人因病死亡,债务人责任不变

【案情回顾】

2006年1月15日,程某在邹某的电器店看上了一套家电,价格为9600元。由于程某无法一次性支付这么大一笔钱,便给邹某出具了一张9600元的借条。后邹某向程某催要货款,程某支付给邹某5000元,剩下的4600元货款邹某答应程某可以过段时间再还,并修改了借条。半个月后,邹某突发疾病死亡。随后,其子小邹到程某家催要欠款,程某谎称自己还清了所欠货款,拒付拖欠款。小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程某归还所欠货款4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所出具的欠条中虽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但经邹某催收,被告程某应及时付清货款,其拖欠货款的行为是违反约定的。作为债权人邹某的合法继承人,小邹有权要求程某偿还现金4600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程某归还原告小邹货款4600元。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权、债务的消失,只要手续齐备合法,债权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债权向原债务人要求支付债务。本案中,债权人邹某死亡后,被告程某不讲信用,企图赖掉还款义务的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