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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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丈夫举债身亡,妻子被判还款

【案情回顾】

袁某与杨某是多年的朋友。2006年10月,袁某向杨某借款5.6万元做生意,袁某在其所出具的借条中注明借款期限为一年,并以自己的房屋作价抵偿。半年后,袁某因做生意失败气的大病不起,随后不久去世。借款到期后,杨某见袁某已经去世,只得找袁某之妻汪某催要借款,汪某以其不清楚袁某生前债务为由拒绝了杨某的请求。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汪某返还袁某生前所欠借款5.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于汪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袁某就本案中借款无共同举债责任。袁某在借款后死亡,汪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对全部夫妻债务负有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汪某返还袁某生前所欠借款5.6万元。

律师答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由于汪某没有证据证明袁某未经其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所以汪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

没有借据照样要回欠款

【案情回顾】

徐某向胡某借款人民币4000元。胡某因手头无钱,便请求另一朋友王某借4000元钱给胡某。王某遂以月利率1.35%从基金会贷来4000元,随后便按胡某的要求直接把钱交给了徐某。虽然王某不认识徐某,但由于胡某与自己及徐某均是朋友,所以王某当时并未要徐某写借据。约定借款期满后,胡某多次催要借款无果后不得不先自己先掏钱还给基金会。因此,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没有借条证明徐某向胡某借钱的事实,但从二人在庭前调解及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表现,及法官的法律经验可以判断案件的客观事实即本案的借贷关系是存在的。且对胡某在开庭时陈述的“徐某有向胡某借4000元,该款及利息至今未清偿的具体事实”,徐某即不作肯定表示亦不作否定的表示,而以“不知道”进行搪塞。据此,法院判决徐某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胡某借款4000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借款的利息。

律师答疑:默示自认,又称准自认或拟制自认,是指在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经法官释明后仍不明确表示争执的意思表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规定了默示自认的原则,即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本案中,结合徐某的默示自认及对胡某提供的间接证据的分析与判断,法庭认定胡某的主张成立,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借条公证后的效力

【案情回顾】

2004年4月,钱某借给张某5万元盖房子,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同时钱某提出要对借条进行公证,于是双方又签订了强制执行公证书。借款期满后,钱某多次上门催要借款均被张某以各种理由推托。钱某遂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供了张某借款时公证处开具的《执行证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接到钱某的诉讼请求后,遂受理了此案,钱某要回了张某所欠的5万元钱。

律师答疑:赋予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公证机构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公证活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不仅有利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同时也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