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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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银行凭条无法作为借款依据

【案情回顾】

黄某因做五金生意一直与经销商谢某有生意上的往来。2004年3月12日,谢某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5万元给黄某,二人因此笔款项性质发生争执。后谢某以黄某向其借款5万元到期不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偿还借款5万元。

庭审中,谢某出示了一张转账金额为5万元的转账凭条作为黄某借钱的凭证。黄某辩称自己从未向谢某借过钱,这5万元是谢某付给他的货款,同时提供了谢某购买五金的增值税发票。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所提供的“转账凭条”只能证明其与黄某之间有经济往来,不能证明借款事实,法院无法予以确认。由于谢某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黄某对谢某所说的借款一事并不承认。据此,法院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负有举债责任的谢某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故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为逃债务赠与无效

【案情回顾】

陈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2007年2月,陈某为给妻子治病在当地银行借款6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并由其所在的建筑公司为陈某提供担保。后借款到期,陈某偿还了3万元借款及利息,剩下的3万元借款及利息,陈某以暂时无力支付为由没有偿还。不久后,该银行从陈某所在的建筑公司账户上直接扣除了陈某所欠的3万元及利息。当该建筑公司要求陈某归还欠款时,陈某也以无钱支付拒绝了公司的请求。2007年12月底,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陈某偿还建筑公司担保债3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得知,陈某于同年10月已将其一栋楼房无偿赠与已结婚的女儿,并于当天办理了公证手续。无奈之下建筑公司只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陈某的赠与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在明知自身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还款手续的情况下,通过无偿赠与来减少自身财产,降低其偿还能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建筑公司的权利,其赠予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建筑公司,在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有效权利。据此,法院撤销了陈某的赠与行为,并确认其赠与行为无效。

律师答疑:《合同法》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在拖欠借款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房屋无偿赠与已婚的女儿,这种赠与行为已经给陈某所在的建筑公司造成损害,所以建筑公司有权根据这些情况请求法院撤销陈某与其女儿的赠与合同,并确认其赠与行为无效。

为了逃债假离婚,人财两空自食其果

【案情回顾】

杨某因做生意失败欠了汪某1.7万元钱。后杨某的朋友告诉他与妻子假离婚,就可以逃掉这笔债务。杨某遂劝说妻子郭某与其签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归郭某所有。汪某得知此事后,遂将杨某和郭某告上法庭。谁知郭某却在此时与黄某结婚,杨某一气之下撕了郭某的结婚证,随后又与郭某办理结婚证。

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与郭某偿还原告刘某1.7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由于杨某与郭某第二次办理的结婚证是非法婚姻,民政部门取消了他们的结婚证,宣布郭某与黄某的结婚证才是合法有效的。

律师答疑:《婚姻法》中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即离婚时清偿债务以后剩余的财产,婚姻当事人才可以分割处分。因此,假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无效的,应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债务。很多人为了逃债而办假离婚,结果往往是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