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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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公诉中被害人有权再上诉吗

【案情回顾】

李某与张某在同一个公司工作,两人平时常为小事发生争吵。一天,李某在走路时不小心碰到张某,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对方。经劝阻后李某主动停手,并要求找公司负责人解决问题。但张某在李某去找负责人的路上用木棍猛打李某,致使李某当场昏倒。经医院检查,李某身上多处骨折,住院治疗2个月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李某也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李某医药费8000元,误工费2000元,营养费1000元。判决后李某既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也对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认为判得太轻,赔偿数额太少。但是李某听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可以上诉,遂向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告诉他,《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据此可以看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对法院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律师答疑:《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由此可以看到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中的刑事部分虽然没有上诉权,但是有请求抗诉权。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提出上诉,对刑事部分只有请求抗诉权。李某认为判得太轻,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但是抗诉与否取决于人民检察院。

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情回顾】

王某在地里除草时和张某因土地地界发生争执,争吵中王某拿起地里的锄头追打张某,王某的弟弟在一旁见此情形遂上前帮助其哥哥与张某对打,二人将张某左腿打致轻微伤,脸上多处擦伤。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王某及其弟弟分别给予拘留10日的处罚。张某以公安局处罚太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王氏兄弟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律师答疑: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处罚人不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有义务通知被处罚人参加诉讼。这样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既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又可以保证审判质量。本案中,张某是被侵害人,王氏兄弟是被处罚人,由于张某认为处罚太轻不服行政机关对王氏兄弟的处罚,从而提起诉讼。如果被侵害人胜诉,对被处罚人即加害人的处罚就要加重,这就直接关系到被处罚人的权利,被处罚人不参加诉讼就无法为自己的权益申辩。

上诉不加刑原则

【案情回顾】

王某与钱某是恋人关系,钱某觉得王某不求上进便提出分手,遭到王某拒绝。随后不久,王某再次哀求钱某不要分手被钱某拒绝后,王某扑上前抱住钱某欲实施强奸,恰巧有人路过救了钱某。钱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最终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调查审理,王某因强奸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执行。王某不服,以双方是在谈恋爱并非强奸为由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过去曾有过多次猥亵妇女的行为,为了更加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认为对王某应予关押,遂改判王某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予以收监关押。王某此时悔恨不已,律师告诉他,二审法院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将缓刑改判为实刑是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种方式,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错误的。他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律师答疑: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