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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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 错上了男人床的强奸犯

【案情回顾】

2002年5月2日晚,卫某与几个酒友聚在一起喝酒。席间谈到何某的女朋友林某长得如何漂亮等等。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卫某早就对林某垂涎三尺,只是苦于没有机会。当天深夜,卫某借着酒力,潜入林某卧室。卫某见床上躺着一人,卫某想也没想就扑了上去。卫某正感觉对方膀大腰圆、胡子拉碴不对劲儿,疑惑之际,床灯忽然大亮,卫某赫然发现躺在床上的是何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卫某使用暴力手段进行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犯罪对象认识错误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卫某有期徒刑2年。

律师答疑:虽然卫某事实上无法完成强奸行为,但考虑其主观意图以及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如果不发生认识错误,他就有可能实施强奸犯罪。

但是,考虑到行为人发生了认识错误,致使其犯罪行为实质上不能完成,所以应当认定其构成强奸罪(未遂),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破坏有线电视设施触犯刑法

【案情回顾】

王某因不满广播电视站的管理产生泄愤报复的念头。一天晚上,王某携带老虎钳及锤子等工具爬上该村有线电视杆,并拆下接收机一台藏在河边的草丛中。王某的行为致使附近两个小区的有线电视信号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元,广播电视站经济损失3000元。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损失。人民检察院最后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某因泄愤故意破坏有线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鉴于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答疑: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律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王某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元,使两个村的有线电视信号中断,故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的危害后果尚不属严重,且王某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是合适的。

泄密高考试题罪责不容忽视

【案情回顾】

张也关押在河北省第一监狱即将刑满释放时,与同监犯人王凤林、张连新共谋盗窃第一监狱印刷的1991年全国高考试卷。张也刑满释放后,于1991年6月20日,按照预谋去第一监狱外西墙处,找到了王凤林、张连新窃得后装在一个罐头盒内抛出来的1991年全国普通高考语文、地理的部分试题卷和部分生物试题标准答案。同年7月2日,张也携带这些试题和答案,来到新疆奎屯市其兄张树泰家中,企图通过向应考生泄露试题非法捞取现金。他把此事告诉其兄嫂,并要他们找当年的应考生进行所谓“辅导”。7月6日下午,张树泰到奎屯饭店南楼找到农七师129团的应考生三人,把他们带到自己家中,由张也把试题和答案给三人看,并给每人1份复写试题。张也还通过其嫂和侄女找来应考生二人,在其兄的房内,把试题给二人传阅。

1991年7月8日早晨,张树泰在奎屯市第二中学遇到农七师128团的应考生带队人王某,遂将一份复写的生物试题标准答案交给王,让王交给应考生的亲属。

1991年7月7日和8日,张也两次去奎屯市第一小学高考考场门前,企图继续向其他应考生泄露高考试题,8日被当场抓获。

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也、张树泰将属于国家“绝密”的高考试题和答案,故意向多人进行泄露,其行为违反了国家保密法规,严重扰乱了高考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也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属累犯,应予严惩;被告人张树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该院于1992年1月30日作出判决: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也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张树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答疑:高考试题和答案属于国家“绝密”资料。本案被告人张也、张树泰为谋取非法利益,故意泄露高考试题和答案,情节严重,已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处罚

【案情回顾】

2005年5月,16岁的郭某与朋友杨某携带尖刀到菜市场伺机行窃,后在杨某的掩护下郭某从菜农黄某的上衣口袋里窃得人民币230元,当黄某发现自己口袋里的钱没了便将站在其身边的杨某抓住,因黄某抓住杨某不放,杨某见事情败露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黄某身上刺去,黄某随即倒地。返回现场的郭某骂了黄某一句便和杨某一起逃离了现场。后黄某因失血过多死亡。郭某二人随后被抓获归案。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为抗拒抓捕持刀将黄某刺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郭某逃跑后又返回现场,见到黄某已受伤倒地后和杨某一起逃跑,属于抢劫共犯。由于二人均为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

律师答疑:量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本案中,人民法院正是在查清杨某和郭某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认定二人构成了抢劫罪,且后果严重,由于他们均为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