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城市化与近代上海社会生活
15211500000018

第18章 社会群体与社会阶层(4)

其次是性别构成。在1912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律师暂行章程》申明令禁止女子从事律师职业,在以后大约15年的时间内,中国的审判机关没有出现过一位女律师。1927年,北洋政府司法部颁布了《律师章程》,废除了对女子从事律师职业的限制,从此,在中国的律师舞台上,律师行业由男子一统天下的局面逐渐被打破。同样以在这十年间加入上海律师公会的896人为例,在这896名律师中,男性律师为853名,女性律师为43名;在整个律师队伍中,男女律师的性别比为男性占95.2%,女性占4.8%。可见,在1927至1937年间的上海,虽然零星地出现了一些女律师,而且也不乏象史良这样优秀的女律师,但总体来说,当时上海的律师业仍然是以男性为主导的世界,而女律师则处于陪衬与配角的地位。

(三)“十年间”上海中国律师的收入水平

民国时期,律师的报酬分为“公费”和“谢金”两种。公费即劳务费,是律师为当事人付出一定数量的劳动而肯定会获得的劳务报酬;谢金亦称律师成功之谢金,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时除按规定支付公费外,如果胜诉,还要支付一定数量的酬金,谢金之有无,全系于诉讼之成败。与公费相比,谢金具有随意性和偶然性,所以,无法通过它来衡量律师的收入水平,但我们却可以通过固定的公费来考察。

为了对上海中国律师收取的公费数额有一个明确的了解,我们将1928—1930年全国12个地方律师公会的收费标准进行一次比较。

可见,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一。各地律师所收的公费数额有很大差别。总体来说。以上海、南京为中心的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江浙地区律师的收费标准最高,以这一带为中心向四周扩散,律师的收费标准逐渐降低;另外,广东沿海一带律师的收费标准也较高,仅次于江浙地区。律师收费水平的高低,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该地区律师行业的发展水平,不难看出,上海是当时律师业最繁荣的地方。

1927—1937年间,上海中国律师的收入水平如何?从以下材料我们可以了解一个大概。史良在其自述中曾提到,1931年她在上海执行律师业务时曾办过一桩民事案子,胜诉后得到报酬500大洋。500大洋在1931年绝不是一笔小数目,况且,这还只是一件案子的报酬。上海律师的收入水平由此可见一斑史良:《史良自述》,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120页。

为了对上海律师的收入状况有一个更为清楚的把握,我们再对同时期上海工农的收入水平(取各业平均工资数)做一简单的介绍,工人和农民的收入简直无法和律师们的收入相提并论,律师办理一件民事一、二审案子所得到的报酬(还不包括谢金)几乎是一个男工一年所能得到最高工资的2.5倍,而女工和童工的收入恐怕只是律师收入的零头;农民中,境况较好的自耕农一年全家收入还不到律师办理一件案子所能得到的最高公费的三分之一,更不用说那些半自耕农和佃农了。可见,在二三十年代的上海,律师作为一种现代性职业,已经凸显出知识性、专门性、报酬优厚等特点,从而成为一种令人羡慕的职业。

二、“十年间”上海律师业发展的原因

通过对1927—1937年上海中国律师的发展规模、构成状况、收入水平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在这十年里,上海律师业呈现出了欣欣向荣的局面,虽不至于“后无来者”,但发展之盛却是“前无古人”的。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原因固然很多,但以下几点尤为重要:

首先,上海经济的发展对律师业提出了巨大的需求。1927—1937年间,虽然几经战乱,而且还受到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但总体来说,上海的经济还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数量上。各项经济指标均达到了新中国建立前的最高水平;在质量上,具有现代性特点的市场经济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经济、法治经济,它的发展必然会强化人们的契约意识与法治观念,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律师业的繁荣。据记载,当时只要是稍微大一点的企业,都雇有常年的法律顾问,买卖货物,签订合同,事无大小,均有律师在场,以资咨询、帮助参见《20世纪上海文史资料文库》,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这种能够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的现代性职业——律师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而清末被引入中国的律师制度,在经历了十几年的积淀后,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已经初具规模,并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深深地扎下了根,显示出顽强不屈的生命力。正是在这种外在需求和内部发展动力的共同作用下,1927—1937年上海律师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其次,租界法权的逐步收回.直接刺激了上海律师业的发展。在会审公廨时代,公共租界会审公廨虽允许在公廨注册的中国律师出庭辩护,但由于外国会审官在公廨有很大的决定权。而外国律师又常能左右会审官,这样,中国律师在公廨中的地位就很不利,难以和外籍律师相抗衡。况且,在公廨出庭有时还须用外语进行对话,这就更进一步限制了中国律师的业务范围。而在法租界会审公廨,直到1926年以前,根本不允许中国律师出庭。因此,在会审公廨时期,绝大多数中国律师都是在华界开展业务,在租界承办的业务极少,而这就极大地限制了中国律师的发展。1926年8月,《上海临时法院协定九条》签订之后,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成立,外籍律师的活动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而中国律师的不利地位则有所改善,凡加入上海律师公会的律师都可在租界法院自由出庭。1930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与英、美、法、荷、挪、巴等六国签订了《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1931年7月,又与法租界当局签订了类似协定。根据这两个协定,领事观审、会审制度完全取消,外籍律师的保护伞消失于无形,活动范围受到了进一步的限制;而中国律师则大大地改善了发展的外部条件,可在租界内外自由地执行职务。由此可见,租界法权逐步收回的过程,同时也是中国律师逐步壮大、外籍律师步步后退的过程。租界法权的收回,为十年间上海律师业的繁荣提供了最直接的动因。

再次,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为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法律环境。律师业的繁荣需以完备的立法为背景,只有法律体系完备,律师们执业时才能有法可依。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沿袭清末初创的法律现代化道路,将其继续发展和完善,先后于1927、1928年成立法制局和立法院,专门负责草拟、修订法律和条例,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形成了一个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暂且不论这个体系的本质如何,它至少为律师的活动提供了较为完备的依据,使其在执业时有所依傍,从而间接地促进了上海律师业的发展。

最后.上海“三界鼎立”的格局于无形中形成了一种“均势”,为律师的活动提供了一个可供回旋的空间。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以及后来的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第二地区地方法院,虽在名义上都是中国的司法机构,但领事裁判权的影响从未在其中完全消失过。领事裁判权作为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侵害,虽然祸害无穷,但在那个特殊的年代里,它作为一种外在的势力,对国民党政权形成了一种或明或暗的制约,尤其是在国民党当局试图以权代法、以行政权力干涉司法独立时,这种制约作用就更加明显。据曾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院长的何世桢回忆,蒋介石曾多次向他下达手令,“指示”其如何办案,而他则依靠外国人的支持,多次将蒋介石的命令顶了回去。由此可见,租界的存在制约了国民党权力在上海司法界的膨胀与渗透,在国民党政权与外国租界的竞争中,一种畸形的司法独立得以容身,这样,就为自由职业者——律师的活动提供了可供回旋的余地。

当然,在这十年里,促使上海律师业发展的其他原因还有很多,而阻碍上海律师业发展的很多因素也并未完全消失。但总体来说,在1927—1937年的上海,上述4个原因占据了主导地位,它们形成一种“合力”,并决定了力的作用方向,从而促成了律师业的繁荣。

三、几点启示

律师作为一种现代职业,在1927—1937年的上海获得了快速的发展。能够给予我们哪些启示与思考呢?

首先,它说明了1927—1937年上海的现代化进程在“制度层面”上的突破,这种突破主要体现在对传统司法制度的冲击上。律师作为一种现代性的职业,它是与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和个人权利的昌明联系在一起的,它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两造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律师制度与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司法制度、政治法律观念格格不入。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人们奉行着“和为贵”的人际关系准则,认为“讼终凶”,惧怕打官司;同时,传统司法体制中”审判官独审独判、唱独角戏”的制度也阻碍了律师制度的发展。因此,律师制度自从传人中国以后,经历了一个极其艰难曲折的过程。而在1927—1937年的上海,律师业却呈现出了欣欣向荣的景象,这生动地说明了上海对传统司法制度的突破和向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进程,这种发展表明上海的现代化进程已经从“器物层面”进到了“制度层面”,从单纯模仿西方的“器物”转向嫁接西方的司法制度,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其次,它说明了1927—1937年间上海的现代化进程在“观念层面”上的突破,这种突破主要体现在对传统观念的冲击上,我们先来看这样一则材料:1930年,上海第一特区法院和上海地方法院两院共受理民事诉讼调解案件4577件,受理民事诉讼一审案件8042件,分别占是年江苏全省同类案件数6306件的72.6%和11701件的70%左右,分别占全国同类案件数的17.2%和15.3%忻平:《从上海发现历史——现代化进程中的上海人及其社会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62页。。仅占全国人口7%左右的上海人打官司数量竟占了全国的1/7强,这充分说明了上海人权利意识的勃发。他们不但认识到了人之为人应具有的权利,而且还充分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找律师,打官司,已经成为一种不自觉的选择。这是对中国传统社会“义务本位”观念的巨大突破。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义务为本位的社会,在国家公共权力的巨大阴影下,个人权利被压挤为薄薄的一层,变成了公共权力的“奴仆”,人们的权利意识极为薄弱。在这种传统的影响下,人们只知有义务,而不知有权利,甚至将权利与权力混为一谈,因此,也就不可能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更不需要专门为人们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律师。因此,律师虽只是一种职业,但它的发达与否,却能折射出一个社会的权利状况,反映出人们的权利意识。1927—1937年上海律师业的繁荣就充分说明了上海人权利意识的空前高涨,而这种高涨是对传统的“义务本位”观念的巨大突破。上海的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向更纵深的“观念层面”延伸。

总体来说,1927—1937年上海律师业的繁荣,充分说明了当时的上海正处于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迈进的转型期,正处于现代化的过程中,而且这种现代化的进程已经深入到“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现代化的进程全面展开。

本文原发表于《上海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现代化进程中的上海人力车夫群体研究

——以20世纪20~30年代为中心

孔祥成

人力车,是一种用人力挽拉、供人乘坐的单座车辆,据传是由日本人高山幸助在1870年首创。1874年,法国人米拉(Menard)从日本输入这种便捷轻巧的交通工具,此后短短的一二十年内,人力车迅即在上海、北京等大中城市流行开来,成为主要交通工具。人力车风行是民国时期特有的社会图景,它像一面多棱镜,折射出了民国社会的多重讯息。在奔跑的人力车夫身上,既看到了作为一种新式交通工具,人力车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所带来的便利,对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作用;又体现了人力车夫群体在这一异化的过程中所遭受的阵痛,以及这一弱势群体在城市中的生存状态及与社会各层面的关系。因此,对人力车夫进行探究,将会有助于加深对中国现代化进程及民国社会各面相的了解与认识。

一、上海人力车夫群体构成

20世纪二三十年代,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同时,在这一时期,战祸绵延、灾荒连年,再加上对农业和农民的过度压榨,以及外国资本主义的冲击和侵蚀,传统的农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丧失了生机和元气,日趋解体与衰落;现代的工业经济在我国沿江沿海和一些大中城市中建立并有所发展,但其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传统农业经济的解体速度。于是,在这一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依存于传统经济的社会各阶级、阶层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出现了分化。尤其是把广大的农民抛出了正常生活的轨道而成为剩余劳动力。上海在二三十年代“东方明珠”的经济地位和特殊的政治格局以及开放包容的风气,使它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上海的人力车问题,也因此比其它各地更为严重、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