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保留了不少契丹旧日的礼仪,如祭天地、祭山,但并非如岛田正郎所说的回避中国历代王朝的“郊祀”。实际上郊祀是祭天,它很快就和契丹族原有的祭天地之俗合而为一,成为辽代契丹人最重要、最常见的礼仪,比起祭山仪不是少,而是多。而且在祭山仪中也要设天神、地祇位,已成为郊祀的一种变型了。
此外契丹人故有的柴册仪、再生仪、瑟瑟仪至辽代仍沿用,但也增加了一些新的礼仪。如告庙仪、谒庙仪、拜陵仪、丧葬仪、上谥册仪、宾仪、嘉仪,基本内容都已引入了汉族礼仪。以上均见《辽史礼志》。该书并说:“太宗克晋,稍用汉礼。今国院有金陈大任《辽礼仪志》,皆其国俗之故。又有《辽朝杂礼》,汉仪为多。”
八、辽代契丹人的岁时习俗
辽代契丹人在中原汉族文化影响下,在原有的时令节日基础上,引进了不少汉族的节日。
《辽史礼志岁时杂仪》载:
正旦国俗以糯饭和白羊髓为饼,丸之若拳,每帐四十九枚。戊夜,各于帐内窗中掷丸於外。数偶,动乐,饮宴。数奇,令巫十有二人鸣铃,执箭,绕帐歌呼,帐内爆盐中,烧地拍鼠,谓之惊鬼,居七日乃出。国语谓正旦为“乃捏咿儿”。“乃”,正也;“捏咿儿”,旦也。
立春,妇人进春书,刻青缯为帜,像龙御之;或为蟾蜍,书帜曰“宜春”。
人日,凡正月之日,一鸡、二狗、三豕、四羊、五马、六牛,七日为人。其占,晴为祥,阴为灾。俗煎饼食于庭中,谓之“薰天”。
二月一日为中和节,国舅族萧氏设宴,以延国族耶律氏,岁以为常。
二月八日为悉达太子生辰,京府及诸州雕木为像,仪伏百戏导从,循城为乐。悉达太子者,西域净梵王子,姓瞿昙氏,名释伽牟尼。以其觉性,称之曰“佛”。
三月三日为上巳,国俗,刻木为兔,分朋走马射之。先中者胜,负朋下马列跪进酒,胜朋马上饮之。国语谓是日为“陶里桦”。“陶里”,兔也;“桦”,射也。
五月重五日,午时,采艾叶和绵着衣,七事以奉天子,北南臣僚各赐三事,君臣宴乐,渤海膳夫进艾糕,以五采丝为索缠臂,谓之“合欢结”。又以采丝宛转为人形簪之,谓之“长命锁”。
夏至之日,俗谓之“朝节”。妇人进采扇,以粉脂囊相赠遗。
六月十有八日,国俗,耶律氏设案,以延国舅族萧氏。
七月十三日,夜,天子于宫西三十里卓帐宿焉。前期,备酒馔。翼日,诸军部落从者皆动蕃乐,饮宴至暮,乃归行宫,谓之“迎节”。
八月八日,国俗,屠白犬,于寝帐前七步瘗之,露其喙。后七日中秋移寝帐于其上。
九月重九日,天子率群臣部族射虎,少者为负,罚重九宴。射毕,择高地卓帐,赐蕃、汉臣僚饮菊花酒。兔肝为难肉,鹿舌为酱,又研茱萸酒,洒门户以礻会禳。国语谓是日为“必里迟离”,九月九日也。
岁十月,五京进纸造小衣甲、枪刀、器械刀副。十五日,天子与群臣望祭木叶山,用国字书状,并焚之。国语谓之“戴辣”。“戴”,烧也;“辣”,甲也。
冬至日,国俗,屠白羊、白马、白雁,各取血和酒,天子望拜黑山。黑山在境北,俗谓国人魂魄,其神司之,犹中国之岱宗云。每岁是日,五京进纸造人马万余事,祭山而焚之。俗甚严畏,非祭不敢近山。
腊辰日,天子率北南臣僚并戎服,戊夜坐朝,作乐饮酒,等第赐甲仗、羊马。
这些节日中,二月一日、三月三日、六月十八日、七月十三日、八月八日、十月十五日似属契丹人的传统节日,其他诸日似为从中原汉族引进,而渗入了契丹族的一些特殊活动。从辽代契丹人节日习俗的变化,也看出契丹文化的发展变化。
契丹族的胞族外婚制
关于契丹的婚姻制度,过去有些学者曾论述过。他们或把契丹的婚姻制度,说成是部落外婚制蔡美彪:《契丹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生》,《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或认为是“严格的氏族外婚制,部落内婚制”向南、杨若薇:《论契丹族的婚姻制度》,《历史研究》1980年第5期。我认为这两种说法都没有阐明契丹婚姻制度的实质。契丹的婚姻制度,应是胞族外婚制。
一、契丹的胞族外婚制
如果契丹是严格的氏族外婚制,就应该每个氏族可和任何其他氏族通婚。但事实并非如此,契丹族中属于耶律一姓的各氏族——世里氏、遥辇氏、大贺氏等,是不相通婚的;同样,属于萧姓的拔里、乙室己、述律等氏族,也是不相通婚的。事实上,契丹存在两大通婚集团:耶律和萧。这两大通婚集团,既不是一个部落,也不是一个氏族,而是各自包括了下面不同部落中的若干个氏族的胞族。
朱子方先生曾统计过《辽史》中的大量史料,证明了契丹的五院部、六院部、突里不部、乙室部等,内部都有耶律和萧两个姓,因而指出“每个部落,最初都是由耶律和萧两个氏族组成的”朱子方:《从出土墓志看辽代社会》,《社会科学辑刊》1979年第2期。各部中的耶律和萧姓的各个氏族,显然是可以互相通婚的。这表明契丹部落内是可以通婚的,这并不是什么部落外婚制。但同样契丹也不是“严格的部落内婚制”。明显的例子是,属于内稽部的孙敖曹和属于纥使部的李尽忠,是互相通婚的;属于迭剌部的世里氏和属于右大部的述律氏,也是互相通婚的孙进己:《契丹部落组织试探》,《社会科学辑刊》1981年第4期。
契丹既存在部落外婚,又存在部落内婚,表面看来似有矛盾,实质是统一的。因为契丹实行的既不是部落外婚制,也不是部落内婚制,而是胞族外婚制。在胞族外婚制的情况下,所限制的仅是耶律和萧两个胞族内的婚姻,并不限制这部的耶律和另一部的萧通婚。契丹“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辽史》卷七十一。的原则是“不拘地里”《契丹国志》卷二十三。的,并不限于同居一地的一个部落内方可通婚。只要是耶律,可以“不拘地里”远近,和居住他地的另一部萧姓通婚。
契丹仅有耶律和萧两个通婚集团,是原始“两合婚”制的进一步发展。在氏族社会初期,一个部落分为两个通婚集团,最初这就是两个氏族。以后则繁殖成包括若干氏族的两个胞族。两个胞族内的各氏族,仍相互不能通婚。正如恩格斯所说的:“这种胞族大抵是当初由部落分裂成的最初的氏族;因为在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的情况下,每个部落必须至少包括两个氏族才能独立存在。随着部落的增殖,每个氏族又分裂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这些氏族如今也作为单个的氏族而存在,而包括一切女儿氏族的最初氏族,则作为胞族继续存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6—87页。这样,氏族外婚制和部落内婚制就发展成了胞族外婚制和部落联盟内婚制。
契丹族的耶律和萧两姓,起源很早。据《辽史》卷三十载,遥辇阻午可汗以大贺、遥辇、世里为三耶律。则耶律一姓,在阻午时即有。又据《辽史》卷七十一载:“肃祖昭烈皇后萧氏”,又懿祖庄敬皇后萧氏,“肃祖尝过其家曰:‘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知为萧氏,为懿祖聘焉”。则萧氏也早在肃祖懿祖之时就有。追溯其源,可能起于契丹古传说中的青牛白马两个原始氏族。
有人认为:“‘八子分八部说’表示着契丹八部之间,有着互为兄弟的血缘关系,他们共同的男祖先,是来自以白马作象征的氏族。以青牛作象征的氏族,是属于八部以外的另一个部落,和八部通婚。”蔡美彪:《契丹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生》,载《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这个推测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如果八部的男祖先,都起源于白马氏族,而女祖先起源于八部以外,就必须另外再有个起源于青牛的八部,在史书中却找不到另外八部。实际上,八子形成八部说,只能说明契丹古八部中的每部,都应有一个通婚集团,是以白马氏族为男系祖先,青牛氏族为女系祖先;每部中又有另一个通婚集团,是以青牛氏族为男系祖先,白马氏族为女系祖先。因此每部中就都有耶律和萧两个互相通婚的胞族存在。
这时部落的繁殖,不是一个部的两个通婚集团分裂成两个部,而是每个新部落按照两合婚制的旧传统,也各包含分属两个不同的婚姻集团(胞族)的若干氏族。如易洛魁人就是如此,它表示这些相同名称的胞族氏族,都是由一个原始氏族繁殖而成的。
按照固有传统,仅是两个原始氏族(胞族)间不能通婚。因此虽然已分成不同部落,但每个部落中,每一氏族和属于另一通婚集团的任何氏族通婚是符合传统的。这样就打破了部落内婚的界限。而起源于同一祖先的各部落间,就出现了部落外婚。但是,这并不表明这些部落已是纯粹部落外婚制,因为在这时部落内两个分属不同婚姻集团的氏族间的通婚,不仅是允许的,而且仍是主要的形态。这种既有部落内婚,又有部落外婚的状况,看来似乎矛盾,实际上却存在一个明确的法则,即胞族外婚制。凡是同一胞族的各氏族,不论是同部或异部,都不能通婚;凡不是同一胞族的各氏族,也不论是同部或异部,都可能通婚。契丹族的婚姻制度就属此种。
这种现象在其他民族中也曾普遍存在。在恩格斯揭示的澳大利亚人婚姻制度的矛盾现象中,也存在某种法则。根据这种法则,“一个外地的澳大利亚人,在离开本乡数千公里的地方,在说着他不懂的语言的人们中间,往往依然可以在一个地方或一个部落里,找到没有一点反抗和怨恨而甘愿委身于他的女子,而有着几个妻子的男人,也愿意让一个妻子陪自己的客人去过夜。在欧洲人视为不道德和无法纪的地方,事实上都盛行着一种严格的法则。这些女子属于客人的通婚级别,因而她们生来就是他的妻子”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42页。
汉族也曾经历过这种婚姻制度。《通志氏族略》的记载,保留了这种记忆:“三代之间,姓氏分而为二,男子称氏,妇人称姓。氏所以别贵贱,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今诸南蛮,此道犹存,……故姓可呼为氏,氏不可呼为姓,姓所以别婚姻……”“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三代之后,姓氏合而为一。”这里所说的姓是胞族,氏是氏族。“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正表明了三代以前汉族也实行过这种胞族外婚制,三代以后,汉族已不存在胞族外婚制了。但直到唐代,南方各族,“此道犹存”。
其他各族,大多只是在母系氏族时期存在这种胞族外婚制,而契丹族却把这种制度一直保留到阶级社会中,这是契丹婚姻制度的特殊性。契丹族也曾有人想改革这种婚姻制度,这个人就是耶律庶箴。他曾上书乞广本国姓氏曰:“我朝创业以来,法制修明,惟姓氏止分为二,耶律与萧而已。……臣请推广之,使诸部各立姓氏,使男女婚媾有合典礼。帝(道宗)以旧制不可遽厘,不听。”他的主张是模仿汉制,把仅有耶律、萧两姓的胞族外婚制,改为“诸部各立姓氏”的氏族外婚制,但因不合契丹旧制而被否定了。
二、胞族外婚制的发展
事实上,契丹的胞族外婚制,也已受到破坏。由于各氏族贵贱的分化,世里、遥辇、大贺成为耶律姓中的显贵氏族,拔里、乙室己、述律,成为萧姓中显贵氏族。这些氏族后来上升为“内四部族”而互相通婚。其他耶律和萧姓的普通氏族,已不能和这些显贵氏族通婚。这就使胞族外婚制受到了限制。不过迄今为止所有史料并未记载契丹除耶律和萧两姓外,另有别姓。《契丹国志》卷二十三虽有“贱他姓,贵耶律、萧氏二姓”的记载,这个“他姓”应该是指契丹统治下的奚、室韦、渤海等族的姓,并不能证明契丹族一定有他姓。《唐书》虽记载了契丹有李、孙两姓,但李姓是大贺氏,因此当是耶律姓受唐赐姓所致;孙姓既和李姓互为婚姻,也应是萧姓的改称。实际上契丹仍只有两姓。金代的移剌是耶律的音转,石抹是审密的音转,仍只有两姓。
契丹内四部族这种以族为部现象的产生,是胞族外婚制进一步发展的体现。它在女真族的婚姻制度中,才得到充分的发展。因为,女真族的婚姻制度,正好是契丹婚姻制度的下一个发展阶段。
由于在胞族外婚制下,婚姻已不限于同一部落内的两个氏族,原先由婚姻维系的部落组织,就随着氏族的强大和繁殖而逐渐松散分裂了。过去部落才是实体,氏族不过是部落的组成部分。这时氏族本身就成了实体,原先的部落却成为氏族间可有可无的联合而瓦解了。这样就产生了女真族的部落组织和婚姻形态。女真族分为三十部《金史》卷六十七,《阿疏传》。,如完颜部、乌古论部、徒单部,其中如完颜部又分十二部,乌古论、徒单分十四部《金史》卷六十七,《留可传》。这十二部、十四部,都是原来的氏族,现在却独立自成一部了。但原属同一胞族的(即同姓的),如完颜十二部,虽已分居各地,还因为同姓而保持一定联系,但却不能互为婚姻。原先固定结合在一起的两合婚姻部落,已瓦解消失。虽然仍“婚姻有恒族”《金史》卷一百二十七,《世戚传》;《金史》卷六十七,《奚王回离保传》。,即每部的婚姻对象,仍相对稳定在一定氏族间,但只要不是同姓,如同属完颜,通婚还是完全允许的。因此,女真和胡里改,虽然长期以来并无通婚传统,为了政治需要,世祖也可以提出和胡里改的乌春通婚,只是胡里改似乎还保守些,因而拒绝了《金史》卷六十七,《乌春传》。这种婚姻形态,是胞族外婚制的进一步发展。如果从每一氏族成为独立部落这点看,这种婚姻制度,似可称为部落外婚制,但完颜十二部间,仍不通婚,因此只能说它是异姓部落外婚制。这是胞族外婚制的另一种表现形态。契丹族的世里氏和回鹘人的述律氏通婚,遥辇氏和奚王五帐通婚,御帐和内四部族的独立成部,都表明了契丹族的婚姻制度也在向这种异姓部落外婚制过渡。
它发展的下一阶段,才是“严格的氏族外婚制”。这就是说不仅异姓的氏族可以通婚,原来同姓的氏族也可通婚了。这种状况的产生是很晚的,它在父系氏族社会末期有所露头,真正实行,已是阶级社会的初期了。这一变革,并不是通过废除“同姓不婚”,而是随着氏族的繁殖,各氏族逐渐以氏为姓实现的。原来就“姓氏有别”,现在却“姓氏合一”了。虽然仍是“同姓不婚”,却已由胞族外婚制,过渡到氏族外婚制了。这正是《通志略》所载三代前后汉族婚姻状态的变革。氏族间贫富贵贱的分化,一批显贵氏族的出现,是促成这种变革的重要原因。
随着氏族的瓦解,出现若干父系大家族,原来“同姓不婚”的原则,也逐渐被“五服之内不能通婚”所代替,就是说只要不属于一定世系内的同一父系大家族,即使同姓,也可通婚了。这样,原始的氏族婚姻制度,就完全瓦解了。
契丹族的婚姻制度,无疑同样经过这一变革过程,只是它出现得很晚,是在辽亡国后,随着契丹的汉化和改易汉姓,才逐步完成。
三、契丹族的胞族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