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契丹名族史
15214900000038

第38章 附录二辽代契丹族的民族构成、人口和经济、文化(1)

孙泓

契丹族是辽代的统治民族,因此,契丹族在辽史中占有首要位置,辽代的契丹族在契丹民族史中也占重要地位。既往许多学者都对辽代契丹族进行重点研究,按此应该说辽代契丹族的许多问题,应该都已经研究得相当明白了。但我在学习过程中,却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对辽代契丹族的许多问题,还是存在很多可探讨之处。特提出以请教大家。

一、辽代契丹族的民族构成

这应该说是辽代契丹族研究的基本问题,但从各位学者的论述来看,认识似乎并不统一。

陈佳华等先生所著的《宋辽金时期民族史》第一章“契丹族”中认为:“奚族、室韦族,于厥里等族的一部分后也多加入契丹”陈佳华等:《宋辽金时期民族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按他的提法,似乎太祖十八部中的一些奚族、室韦族部落也加入契丹族了。

冯继钦先生等的《契丹文化史》在研究契丹族人口时,也把太祖十八部都计算在内,他提出:“于是辽末太祖十八部(奚除外)总有十三万户,六十五万人。这是契丹人口的主要部分。”冯继钦:《契丹族文化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08页。

但舒焚先生的《辽史稿》却明确指出:“太祖二十部中已经不只是有契丹族部落和个别非契丹族部落,而且还包括了一大批非契丹族部落,”又指出:“从突吕不室韦部到品达鲁虢部,它们的部名分别冠有突吕不、涅剌、迭剌、乙室、楮特、品这些契丹族部落的部名。这是因为,它们是契丹奴隶主贵族统辖下的部族奴隶部落,要分别受突吕不等契丹族部落的监督。”舒焚:《辽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1页。

孙进己先生的《契丹奚族史研究》也认为:“(这些)是被契丹人统治奴役的各族部,有分隶契丹各部的诸部:突吕不室韦部、涅剌乌古部、涅剌迭达部、乙室奥隗部、楮特奥隗部、品达鲁虢部、乌古涅剌部、图鲁部,有圣宗三十四部是归南府、北府管辖的诸部……这也就是舒焚先生所说的四十二个非契丹族部落,他们的共同特点都是以俘虏和奴隶置,直接受统于契丹族。”孙进己:《契丹奚族史研究》,《北方民族史研究》(一)(未出版稿)。

显然舒焚和孙进己两位先生并不认为这些部落是契丹族部落,这就和陈佳华、冯继钦两位先生的看法出现了分歧。

我同意舒焚和孙进己两位先生的观点,因为没有理由把太祖二十部中的非契丹族部落放入契丹族之中,他们当时并非契丹族的一部分。就像希洛人是斯巴达的部落奴隶一样,从来没人把希洛人看做斯巴达人的一部分。这种部落奴隶的特点,就在于保留了本民族的部落组织,只要这种部落组织存在,他们就不可能融入统治民族之中。因此,把这些族归入契丹族中是错误的。

孙进己先生还论述了辽代契丹以外的各族融入契丹族的大致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是嫁给契丹族的其他族的妇女。其二,是汉族和他族人为官后被特赐国姓,即正式允许他们成为契丹族一分子的。其三,是各族人被俘后沦为契丹人家内奴隶的。以上总计,辽代列入契丹族中的其他族总数当大约占契丹族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孙进己:《契丹奚族史研究》,《北方民族史研究》(一)(未出版稿)。孙先生并未把诸非契丹族部落计入于内,我大体同意他的看法。但我认为他所说的第三种情况,即被俘后沦为契丹人家内奴隶的他族人,不能全列入契丹人之中。因为其中有相当部分在圣宗编三十四部时,又把他们从家内奴隶转为部落奴隶,他们因此与世代成为家内奴隶进而融入契丹族者不同,不能全列入契丹族。

这样看来,即使在辽代契丹民族的构成上,学术界还存在分歧意见。这应该说是研究辽代契丹族的最基本点,是必须首先搞清楚的。

二、契丹族的人口

辽代契丹族人口问题应该是研究辽代契丹族的基本问题,但奇怪的是很多辽史、契丹史著作竟对此问题全未涉及。而一些涉及此问题的著作,也大都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其一,由于对契丹族的民族构成就存在错误看法,如冯继钦先生等把非契丹族部落看做契丹族部落,当然就错误地扩大了辽代契丹族的人口。冯继钦先生认为:“于是辽末太祖十八部(奚除外)总有十三万户、六十五万人,这是契丹人口的主要部分。”冯继钦:《契丹族文化史》,第208页。孙进己先生则认为:“编入部族的契丹人,据《辽史》卷三十三《营卫志下》载,辽代属于契丹族的部落有内四部族:遥辇九帐族、横帐三父族、国舅族拔里、乙室己族、国舅部族,此外还有五院部、六院部、迭剌部、品部、楮特部、乌隗部、涅剌部、突吕不部、突举部等九部,平均以每部三万人计,大约有四十万人。”孙进己:《契丹奚族史研究》,《北方民族史研究》(一)(未出版稿)。两人的计算就相差二十余万,我认为在这点上,应以孙进己先生为是,不应把非契丹族部落的人口计入契丹族人口之中。

其二,冯继钦、孙进己两位先生都把辽代宫卫中的正户作为契丹族人口的主要部分计入契丹族人口中。冯继钦先生认为:“各宫卫户数的统计时间不清,又多次变动。对此,不易也无须具体考证,故都作为辽末的统计数字。81000户按固定计算方法可有40.5万人。”冯继钦:《契丹族文化史》,第207页。孙进己先生认为:“关于编入宫帐的契丹人,据《辽史营卫志》为‘正户八万,蕃汉转户十二万三千’。此正户八万应当都是契丹人,以每户七口计,约为六十万人。”孙进己:《契丹奚族史研究》,《北方民族史研究》(一)(未出版稿)。

两人的计算又差了二十万,大约孙进己先生是把契丹人的家内奴隶以每户二人计加了进去,冯继钦先生没有加上家内奴隶,因此每户仅按五人算。我认为将家内奴隶计入宫卫中,很容易被重复计算,因此,按五人算是对的。

不过,我认为根本问题不是在这里,须知,辽代宫卫是陆续设置的。这里不能不问一个问题,每设置一个宫卫,这些契丹人是从何而来的?两位先生都没有考虑这一个问题,宫卫的人似乎都是凭空增加出来的。其实《辽史》对此说得很明白。《辽史营卫志》载:“按辽国之法,天子践位置宫卫,分州县,析部族,设官府,籍户口备兵马。崩则扈从官妃官帐,以奉陵寝调发。战则丁壮从戎事,老弱居守。”明确指出每个天子即位时,就从州县和部族人口中分出一批人隶属宫卫,既然宫卫中的人不是凭空来的,而是原来的各部族中的。因此,宫卫中的契丹人原来就是各契丹部落中的契丹人,两位先生把宫卫中的契丹人和部落中的契丹人并列计算,就犯了重复计算的错误。

而且据《辽史营卫志》载:“延庆宫……以诸斡鲁朵及饶州户置”,“太和宫以诸斡鲁朵御前承应人及兴中府户置”,说明每新建一个斡鲁朵都从过去斡鲁朵中抽出一部人编入新斡鲁朵,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新旧斡鲁朵的人有没有重复计算?

同时,孙进己先生在计算宫卫中契丹人来源时,忽视了一个重要来源,即御帐隶属的契丹人。而冯继钦先生把御帐中的契丹人列入部族中计算,当然也是错误的,因为御帐所属契丹人当然都在宫卫之中,而且是宫卫中契丹人的一个重要来源。但御帐所属契丹人究竟有多少,文献没有明确记载,而且这部分人又被拨入新天子的斡鲁朵。因此,在契丹族人口的计算上,看来问题还很大。如果假设契丹宫卫人口是以各部契丹人分出而置,即到辽末,契丹各部人口不变,可以大致认为辽末契丹人口是宫卫中的契丹人加契丹各部人,估计为一百万还勉强可以。但辽初许多宫卫尚未设置,契丹各部人口也未增殖,不可能和辽末的契丹人口数相等。尤其辽圣宗时是在辽代中期,很多宫卫尚未设置,这时的契丹人当然不能包括以后宫卫的契丹人数。冯继钦先生估计辽圣宗时契丹人有一百万人,可能是多了些。

三、辽代契丹人以畜牧为主还是以农业为主

长期以来研究辽史、契丹史者对辽代契丹人以畜牧为主,还是以农业为主,一直存在分歧意见,大体有两种看法。

一种意见是认为辽代契丹人仍以畜牧业为主,主张此说者有杨树森、舒焚、漆侠、李桂芝、黄风岐等先生。

杨树森先生认为:“在辽朝境内……契丹人和其他一些民族,大部分是过着游牧渔猎生活。”杨树森:《辽史简编》,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54—155页。舒焚先生认为:“继承契丹族的悠久历史传统,畜牧业仍然是这时期(辽代)第一重要的生产部门。”舒焚:《辽史稿》,第161页。漆侠、乔幼梅两位先生提出了(辽代)“以畜牧业为主的契丹草原地区经济的发展”漆侠、乔幼梅:《辽夏金经济史》,河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6页。

李桂芝先生认为:“契丹人的牧业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牧业是契丹等部落民的生活来源,也是辽朝所以武力强盛、所向克捷的物质基础。”李桂芝:《辽金简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88页。黄凤岐先生认为:“畜牧业是契丹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它在契丹民族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辽朝建立以后,契丹畜牧业继续发展。”黄风岐:《契丹史研究》,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120页。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辽朝契丹人的畜牧业已不占主要地位,主张此说者有陈述、张正明、孙进己等先生。

陈述先生认为:“就全国说,还没能完成统一的经济基础,南部农区封建经济带动着全国,北境农牧区、牧区、猎区分别在不同基础上,各以不同的步伐向封建过渡。”陈述:《契丹社会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63年版。孙进己先生对此理解为:“在南部的农区契丹人已经转向了农业,北部的契丹人则已转向半农半牧,而总体来说辽代契丹人已以农业为主。”孙进己:《契丹奚族史研究》,《北方民族史研究》(一)(未出版稿)。

张正明先生认为:“辽代契丹族的社会生产状况是农业生产的推广,契丹从游牧转向半农半牧。”张正明:《契丹史略》,中华书局1979年版。

孙进己先生认为:“但他们(指主张辽代契丹人以畜牧为主者)的这一论点,所引史料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他们所引证的契丹族以畜牧业为主的史料,大都是说的‘契丹旧俗’,或是辽初的。二是他们所引证的契丹族畜牧业发展的史料,都是集中在辽代的西北部。……而许多史料证明,辽代契丹族已有大量南迁,已是进入农业经济。因此,从整个辽代言,从整体契丹族而言得不出仍以畜牧业为主的结论。”孙进己:《契丹奚族史研究》,《北方民族史研究》(一)(未出版稿)。

我对两种意见,比较倾向于后一种,但我认为他们三位先生都没有展开进一步论述,因此特在此进一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