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心理学课堂03——乌合之众·大众心理学研究
15237900000022

第22章 刑事陪审团

(比法官更具人情味的刑事群体)

刑事陪审团/陪审团的一般特点/统计数据表明他们的判决与他们的人员构成无关/影响陪审团的方法/辩护类型与作用/大律师的说服技巧/令陪审团宽容或严厉的犯罪性质/陪审团制度的作用/以及被地方官取代的危险。

“弱智”群体

由于无法在此对所有类型陪审团一一进行研究,因此我将对其中最重要的,即法国刑事法庭陪审团展开研究。这些陪审团是有名异质群体的绝佳案例。我们会发现他们表现出易受暗示且缺乏逻辑的特点;当他们受群体领袖影响时,主要是他们的无意识情感在起作用。在研究过程中,我们碰到一些有趣的案例,其中不懂群体心理的人会犯下一些错误。

首先,当群体成员做出某项决定时,其智力水平无关紧要,在这方面陪审团正是如此。我们已经知道,当审议大会对某个非完全技术性的问题发表意见时,智力毫无用处。例如在一般问题上,一群科学家或艺术家仅仅因为形成了团体,就无法做出明智的判断,与砖瓦匠或杂货商做出的判断没什么区别。在不同时期,尤其是1848年以前,法国政府对陪审团组成人员的筛选把关极严,陪审员都是从知识阶层中挑选,如教授、官员、文人。而如今,陪审员多来自小商人、小资本家和雇员群体。然而,令专家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无论组成陪审团的是什么人,他们所做的判决都是一样的。甚至那些敌视陪审团制度的地方官,也不得不承认这个事实。刑事法庭前庭长贝拉·德·格拉热在《回忆录》中,对这一问题发表了如下看法:

今天的陪审员选择权实际上由市议员操控,他们根据各自的政治和选举需求选拔或淘汰候选人……被选中的陪审员大多数是商人,但他们的地位已经今非昔比,或是政府部门的从业人员。一旦法官开始审理案件,他们的观点和职业便毫无意义。许多陪审员怀着新人的热情和最良好的意愿将自己放在谦卑的地位,陪审团精神依旧:判决不变。

在这段描述里,我们要牢记于心的是贝拉·德·格拉热的结论,而不是毫无说服力的解释。我们不必讶异于这种解释,因为律师通常和法官一样,对群体心理一无所知,更不要说陪审团了。从作者引用的一个事实中我发现了一个证据。他说,刑事法庭最杰出的出庭律师拉肖先生,想方设法地反对聪明的陪审员出现在陪审团人员名单上。然而最终,经验让我们知道这些反对完全是无用的。今天的公诉人、出庭律师,甚至巴黎律师席上的那些律师都放弃了他们反对陪审员的权力,就可以证明反对陪审员是无用的。正如德·格拉热所述,裁决依旧不变,“结果不会更好,也差不到哪儿去。”

他们同样是情感的奴隶

和群体一样,论证对陪审团的作用微乎其微,情感因素却深深的影响着他们。一位出庭律师说:“他们受不了面对一位哺育婴儿的母亲或孤儿。”德·格拉热说:“一个妇女要想赢得陪审团的支持,只要长着一幅悦人的容貌就够了。”

陪审团对那些自己可能受到危害的罪行毫不手软,而且这类罪行对社会危害最大。而对那些出于情感因素造成的违法案件,陪审团便心慈手软起来。对未婚先孕的杀婴母亲,对用硫酸泼诱奸或抛弃自己男人的年轻女性,他们很少十分严苛。他们本能地觉得社会依旧照常运转,这类犯罪对社会的威胁不大;而且当一个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被人抛弃的女孩为自己报仇时,这种行为非但无害反而有益,因为她可以事先恐吓那些潜在的感情骗子。

陪审团和群体一样,深受声望的影响。德·格拉热十分正确地指出,陪审团的构成虽然十分民主,但他们在好恶倾向上却十分贵族化:“头衔、出身、财富、声望以及名律师的助阵,总之,一切富有声望或能给被告增光的事情,对他都极为有利”。

一名出色的律师,他的工作重心应该是如何影响陪审团的情感,和对付群体的方法一样,适时地说理,但不要多,或者只采用最低级的推理方式。在刑事法庭上赢得多场官司的英国大律师,详细地列出以下应当遵循的辩护准则:

辩护时,他会留心观察陪审团的反应,最有利的机会随手可触。律师凭借自己的判断和经验,从陪审员不同的面部表情中猜测每句话的效果,最终得出自己的结论。他第一步要做的是,确认哪名陪审团成员已经赞同他的辩护理由,赢得他们的支持不需要费很多工夫。之后,他会将注意力转向那些心怀恶意的人,努力找出他们敌视被告的原因,这是最棘手的一部分。因为除了出于正义感外,判一个人有罪可以有无数理由。

这些话重构了辩护技巧的全部要领,也让我们明白了事先准备的演说总是收效甚微的原因——必须根据演说所产生的不同反应随时改变措辞。

辩护者不必使每个陪审员都赞同他的观点,他只需赢得那个影响普遍意见的领袖人物的支持即可。和群体一样,陪审团中同样存在领导其他人的少数人物。上述英国大律师说:“通过经验我发现,一两个有影响力的人就足以使其他陪审员跟着走。”通过巧妙的暗示,我们只需赢得这一两个人的信任。首先,我们必须取悦于他们。如果我们已成功赢得群体中某个人的好感,那么这个人即将被我们说服。这时无论提供什么证据,他都可能十分信服地接受。

关于这一点我从拉肖的记述中摘录一段趣闻,以示启发:

大家已经知道,在刑事案件庭审时,拉肖每次辩护时视线决不离开那两三个他知道或感到有影响力却态度顽固的陪审员。通常,他都能成功的赢取这些顽固陪审员的支持。然而一次在外省为了说服一个陪审员,他不得不运用最狡黠的辩护技巧,进行了长达四十五分钟的辩护,可是此人仍然无动于衷。他是坐在第二排第一个的七号陪审员。这种情况令人十分沮丧。突然,在激情陈述的过程中,拉肖停顿了片刻,向审判长说:“阁下能否下令将前面的窗帘放下?七号陪审员已经被阳光刺得睁不开眼了。”那位陪审员红着脸,朝他微笑表示谢意。就这样,他被争取到辩方这边了。

他们是“犯罪群体”的保护伞

近来,许多作家开展了一场强烈的反陪审团制度运动,其中包括一些最知名的作家。然而面对一个无法控制的团体不断犯下的错误,这种制度是保护我们免受其害的唯一办法。

有些作家主张陪审员只能产生于知识阶层,但是我们已经证实即使这样做了,他们依然会做出与现行陪审制度相同的判决结果。另一些作家公开指出陪审团所犯的错误,希望能够将其废除并让法官取而代之。让人费解的是,这些自称自许的改革家怎么忘了,陪审团犯的错首先应归咎于法官。当被告被带到陪审团面前时,他已经被一些法官、督察官、公诉人和初审法庭认定有罪了。因此很明显,如果是法官而非陪审团对被告做出判决,他会失去最后找回清白的机会。因此,陪审团的错误常常首先是法官的错误。

当特别严重的审判错误发生时,唯一应该指责的是法官。例如最近对L医生的定罪就是如此。一个半痴呆的女孩指控L医生为了30法郎,给她做了非法手术。而一个糊涂透顶的督察官仅凭这个女孩的告发就对L医生提出起诉。要不是触犯众怒,使最高法院院长立刻将L医生释放,他一定会被劳役拘禁。这个被宣告有罪的人终于得到了同乡的认可,使这桩无理错案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

这些地方法官自己也承认这位医生是无辜的,然而出于身份因素考虑,他们仍竭力阻止赦免令的签署。在所有类似案件中,陪审团在遇到无法理解的技术问题时,自然会倾听公诉人的陈述,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善于剖析最错综复杂案情的法官已经对案件进行了调查。

那么,谁是制造错误的真正元凶,陪审团还是法官?我们应极力维护陪审团制度。因为它可能是唯一一种不能由任何特征取代的群体类型。只有它才能使严酷的法律易于接受,这种法律中人人平等,而且原则上不允许任何特殊情况发生。冷酷无情,只遵循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对待入室劫杀者和受诱骗者抛弃而杀婴的不幸贫穷少女时,法官这种严厉的职业习惯会使他们做出同样的惩罚裁决。然而,陪审团则本能地认为,与诱骗者相比,受骗少女的罪过要小得多,虽然诱骗者没有触犯法律。因此她理应得到宽待。

在熟悉了身份团体心理,以及其他各类群体心理之后,我不再认为一件受到错误指控的犯罪案件,应该去和法官交涉而不是陪审团。陪审团那里我应该还能找回清白,而法官那里却丝毫不可能得到承认。群体力量使人生畏,而某些身份团体则更甚之。

群体易说服,身份团体却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