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执着的传统:平安村的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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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一、传统的执着

20世纪是中国历史上翻天覆地的一个世纪,社会变迁的速度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历史已经进入了21世纪,但社会仍处于转型期,20世纪的快速社会变迁仍在继续。和一百多年前相比,我们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已经很现代化了。20世纪中叶的社会革命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社会。即使是在社会发展相对缓慢的农村,社会生活的改变也是巨大的。农村社会最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土地,已经由私有变成了集体所有。以前拥有绝对权威的宗族组织已经日渐式微,农村的权力已经集中在民选的或任命的村民委员会手中。在家庭里,父亲的权威已经不再至高无上,妇女的权利已经得到尊重,家庭的情感轴心已经由父子关系转移到了夫妻关系,年轻人可以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这些变化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变迁并非同步,一些方面远远落后于另一些方面。宗族组织已经不存在了,但宗族意识仍然影响着村民。传宗接代和多子多福的观念仍然为一些村民所固守。女儿仍然不能自由地选择居住地,也不能和她们的兄弟们一样平等地继承父母的财产。从这些方面来看,传统距离我们并不是很遥远。

在家庭财产继承领域,传统的力量仍然是强大的。传统上财产继承的两大原则并没有改变,这两大原则就是血统原则和男性原则。根据男性原则,在有儿子的条件下,女儿被剥夺了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其实,正是因为对男性原则的固守,才使得血统原则显得更为重要。这是因为,如果女儿可以继承宗祧和财产,就没有必要另外寻找嗣子,绝大多数绝嗣的问题就可以解决。正是因为在非直系亲属中寻找继承人,人们才会对血缘问题如此看重。事实上,血统原则即使在现代继承法中都是予以承认的。血统问题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之所以显得如此突出,原因就在于女儿没有成为继承人的资格而必须在非直系亲属中寻找继承人。

在目前的中国农村,在没有儿子的条件下,女儿也开始具有承祧的资格。是传统被颠覆了吗?其实不是。因为如果女儿具有了和儿子平等的继承权,那么有兄弟的女儿也应当可以招婿并继承父母的财产,但事实显然不是这样。再者,如果女儿具有了和儿子平等的继承权,全部没有兄弟的女儿都应该可以招婿并留在娘家,但在平安村的情况是,只允许一个女儿这样做。这说明,平安村的招婿婚姻仍然是应时性的(contingent uxorilocal marriage)而不是常规性的(conven-tional)。对平安村的招婿实践的研究使我们看到,招婿婚姻其实是对传统从夫居婚姻的一种模拟。女儿成了拟制的“儿子”即“假子”。在平安村,对招婿婚姻产生的后代的称呼安排最能体现这种对传统方式的模拟和替代的企图。外孙子女们称呼他们的外祖父母为“爷爷奶奶”已经在平安村成为了通行的做法。所以说,平安村的招婿实践仍然是在传统从夫居的文化框架内进行的。村民们所做的,是把传统文化中的某些部分进行变通,以适应现有的社会实践。在中国,拟制的亲属关系是一种很常见的做法(参见麻国庆,1999:126~136;滋贺秀三,2003:311),既然非血缘的关系可以拟制为血缘的关系,将女子拟制为男子也就未尝不可。

平安村的招婿女儿代替儿子继承了父亲的宗祧和财产。为了区别她们和出嫁的女儿,我把她们叫做“承祧女”。由于她们是通过成为拟制的儿子而做到这一点的,因此我又把她们叫做“假子”。“假子”的概念可以用来解释目前平安村的婚姻实践:有兄弟的女儿不能招婿,没有兄弟的女儿只能有一个招婿。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女儿中的一个被赋予儿子的身份。她的“儿子身份”的获得使其他的姐妹不再有拟制为儿子的理由。此时的姐妹关系已经转化为了兄妹关系或姐弟关系。

近一二十年来,平安村及周围地区又出现了一种新的婚姻形式,即续夫婚姻。通过考察我发现,这种婚姻的发生也是在传统的框架内进行的。“续夫”的身份,也是对儿子身份的拟制。“续夫”承担他的前任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他也以他的前任的身份和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s)互相称呼和互动。虽然有的续夫与其前任的家族关系破裂,但这种婚姻在发起的时候,所有的安排都是为了使“续夫”较好地融入他的前任的社会圈子。而且平安村的大多数“续夫”都较好地实现了这一目标。

我们如欲知道传统在现实中的作用,就必须首先搞清楚一个问题:传统本来是什么样子的?可惜的是,对于这个问题,目前的答案并不能令人满意。学者们对于分家的基本原则仍然不能达成共识。对于家产的性质,即“家产是家长的个人财产还是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这一问题仍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传统就摆在那里,甚至有些传统还在支配着我们的生活,但我们仍然不清楚它的运行规则。只有我们深刻、真实地把握了传统的运行规则,我们才可以说真正地认识了传统。本书通过对学者们研究成果的梳理和对现实中传统的外在表现的观察,发现了中国传统家产继承的运行规则:家系主义。家系主义可以归纳为四条规则:

其一,只有儿子可以延续家系;

其二,家产在各个家系之间平均分配,分家时财产分配的份数和儿子数相一致;

其三,父母在儿子们分家后不再享有大宗财产(如房地产、产业等)的所有权;

其四,儿子们无偿地获得财产。

家系主义的原则不仅仅表现在儿子们分家的过程中,它也深深地影响着平安村的所有人,包括村委会的干部。他们制定的乡规民约,所依据的理念其实也是家系主义。我们首先来看家系主义对于农村老年人生活的影响。一个有多个儿子的家庭,儿子们分家之后,年老的父母就被升格为了活着的祖先,他们虽然地位崇高,但已经不再具有拥有家产的权利。他们的生活应考由他们的儿子们供给,他们仅仅可以拥有少量的日常生活用品。大宗的财产如房地产和产业他们都不再拥有。最重要的是,他们不能再拥有房产,因此他们只能轮流地寄居在儿子们的家里。家系主义其实是导致老年的父母被轮养的主要原因。在父母不再拥有主要的生产生活资料的情况下,他们生活的优劣几乎完全依赖于儿子们的孝心。很多父母受虐待也是起因于此。

其实,如果完全按照传统的社会理想行事,父母不拥有家产的情况也是不会发生的。按照中国人的文化理想,父母健在时不可以别籍异财。但是,这样的文化理想在中国的历史上从来就没有被很普遍地实现过(邢铁,2000),更遑论现在。不能维持一个兄弟共居的大家庭的结果是“父母在,即分家”,而按照家系主义的原则,分家时父母不可以享有财产权,老年父母的宿命就此决定。

在目前的平安村,儿子分家后父母没有房子的结果还有一个外部的原因:儿子分家后的父母没有权利拥有属于自己的宅基地。由于农村的建筑样式,没有宅基地就意味着没有房子。在平安村,宅基地的发放权掌握在村委会的手里。而村委会的宅基地分配原则是:一个家庭有几个儿子就可以拥有几块宅基地。我们看到,村委会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和传统的兄弟分家的原则如出一辙:家系主义。村委会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每一户分配一处宅基地,而是给每一个家系一块宅基地。也许,在村委会的干部(他们本身也是村民)看来,一对老夫妻根本就不能算作一户,他们不过是被儿子们轮流供养的、活着的祖宗而已。我们虽然从组织上改造了农村的权力结构,但传统潜移默化地侵入了新权力组织的肌体。它仍然按照传统的原则行事。

村民委员会还掌握着一项重要的权力:村庄的准入权,亦即授予村民资格或者叫做村籍的权力。村民资格的获得对于一个人在该村庄生活是极为重要的。村籍的获得主要包括两项主要内容,一是村民户口的获得,二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从被社区接受的程度上来说,后者比前者更重要。比如,一个出嫁后没有迁走户口的女儿,虽然户口还在本村,但她不能享有完全的村民待遇,不能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前文提到的刘菊英的故事很能说明这一点,她和她的两个儿子拥有平安村的户口,甚至拥有责任田,但村委会一开始却拒绝给她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反过来,从平安村迁到城里的儿子,虽然户口已经不在平安村,但都在平安村拥有宅基地,并且村里人什么时候都把他们当作自己人看待。再有,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新宅基地的超生儿子很容易地得到了宅基地使用权,十几年前随母改嫁的平安村的儿子很容易地回到了平安村,但已经有一个姐姐招婿的平安村的女儿,却不能把丈夫的户口迁来平安村,也无法以平等的条件获得平安村的宅基地。我们看到,平安村获得村籍的资格仍然是传统的标准:平安村男性村民的男性后裔,或者因婚姻、承祧关系与男性村民联系在一起的人。上文提到的高白兰的故事最能说明这个问题,她的离婚不离家的母亲不能使她得到招婿的权利,而她的户口已经不在平安村的父亲的话却是一言九鼎。我们看到,平安村村委会决定一个人村籍的标准和传统上决定一个人族籍的标准是一样的。族籍仍然是村籍的基础。

在这样的村籍遴选标准下,女儿成为了牺牲品。除非她们是被选中作为“假子”的女儿,或者嫁给一个本村的男人,否则,以她们自己的身份,是无法获得完全的村民资格的。所谓完全的村民资格,就是其一,拥有获得宅基地的权利,其二,以她们的身份可以生发出其他人——比如自己的配偶和子女——的村民身份。在目前的情况下,女儿们被剥夺了自己在其中长大的村庄生活的权利,就像她们被剥夺了财产继承权一样。但实际上,剥夺她们的继承权和剥夺她们的完全村民资格的理由其实是一个:她们不具备自己娘家家族的族籍。一千年前是这样,现在还是这样,在这一点上,历史没有前进,传统仍是主宰。

上述对传统的执着直接导致了农村中的一些社会问题。老年人在儿子们分家后没有财产权导致了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女儿不能得到娘家村庄的村籍则是一种严重的社会不公,并给那些试图在娘家落户的女儿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其实,更严重的是这种做法是对宪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严重违背。解决这些问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