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执着的传统:平安村的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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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二、文化的视角和现实的视角

人们解释社会现象可以有很多视角,其中有文化的视角、经济的视角、权力的视角、心理的视角等等。本书研究农村继承制度的视角主要有两个,一是文化的视角,二是现实的视角。我之所以把第二种视角称为现实的视角,是因为找不到一个适合的词来描述。在这里,“现实”的意思其实就是和“文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我起初想把这个视角称为经济学的视角,但在家庭中代际之间的互动不仅仅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互动,这种互动是在村民的社会心理基础上进行的。我还想把它称作“社会交换论的视角”,因为父子两代之间确实存在着社会交换关系,或者使用人类学的概念,一种“互惠关系”。但似乎也不妥,因为父子之间的交换不仅仅涉及夫妻两代,他们之间的互动和互惠其实仅仅是代际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只把眼光放在两代人身上是看不清楚代际互动的全貌的。因此,我权且把这种和文化视角相对立的视角称为“现实的视角”。

费孝通先生首先尝试从代际互惠的角度来研究代际关系。他提出了一个理论,认为中国家庭代际关系和西方家庭代际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西方社会的代际关系是“接力模式”的,而中国的家庭代际关系是“反哺模式”的,又叫做“反馈模式”的。费先生的理论前提是,“一个社会经济共同体要能长期维持下去,成员间来往取予之间从总体和长线来看,必须均衡互惠”(费孝通,1983)。我认为这个前提是正确的,如果在成员间不存在暴力关系的话。因为家庭虽不是自愿结合的团体,但成员间主要以情感纽带来维系。而且,亲子关系往往被人们认为是具有利他主义倾向的一种关系,因此,大多数的家庭虽可能出现过暴力行为,但和暴力关系毕竟还是不同。如果我们不采取极端女权主义的观点,应当承认,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中自愿的成分应当是占主流的。这是我基本同意费先生的上述前提的理由。

但对于费先生认为的,互惠关系在两代人之间就可以达到均衡的观点,我却不敢苟同。在上文中,我通过梳理父子之间资源流动的方向和量,证明父子两代之间的资源流动绝不是均衡的。在从父亲到儿子的方向上,是恒有一个资源净流量的。如果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可以说是基本均衡的话,儿子接受父母的遗产就是无偿的。但是,由于现在的父亲许多年前也作为儿子接受了自己父亲的无偿的遗产,所以如果把一代一代的互动关系看作一条长链,并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待互惠关系的话,利益关系仍然是均衡的。因此一对父子之间的非均衡互惠关系并不能否定费先生提出来的理论前提。只是,中国家庭的代际关系仍主要是“接力模式”的,只不过在这互惠中具有“反哺”的因素,而西方社会代际互惠中的“反哺”因素较少而已。

这样我们就有了两个视角来审视中国农村的家庭代际关系。从文化的视角,父子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同一个家系的不同时代的两个家产管理人之间的交接关系。如果一个家庭有两个以上的儿子,父子之间的关系是老家系和新家系之间的权利交接关系。如果儿子们在父母在世时就分家,那么是父母在生前就被作为了祖先来供养。父亲所代表的那一个家系已经消亡,被两个或多个新的家系所取代。从现实的视角,我们看到,资源的净流量是从父亲到儿子的。儿子无偿地获得父亲的财产,并在以后将这些家产——加上自己后来又增加的那部分——再无偿地传给自己的儿子。虽然儿子在父母年老时要负责他们的养老,但中国家庭的代际利益关系仍然主要是“接力模式”的。

在女儿不继承父母财产的问题上,同样存在着两个视角。从文化的视角看,女儿无权继承自己父母的财产是因为中国源远流长的男权主义和从夫居制度。女儿没有继承宗祧的资格,故而没有继承家产的资格。而从现实的视角看,则是女子以自己女儿的身份的权益换得了作为儿媳身份的权益。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交换不是自主的交换,不是一对一的交换,而是同一个群体的两个不同角色的权益之间的交换。这种交换在某种程度上是强制性的,被习俗、被观念所强制。这种交换的理由是传统的、文化的,只是因为我们从另一个视角才看出它是一种交换。对一个置身于传统中的人来说,女儿不继承娘家的财产是天经地义的,跟交换风马牛不相及。我们看出了它的交换性质,是因为考虑问题的前提发生了改变。在传统时代,女性没有财产权,自然也就没有继承权。而现在,法律规定男女平等,我们就不能再以女人没有财产权为前提去进行推理。“整体交换”是在女性具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前提下推出的必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