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执着的传统:平安村的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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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四、现实中的传统

任何传统的存在都必须有现实的土壤,这个土壤就是现实的政治经济制度。虽然说现实的政治经济制度必然也是在传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具体到某一个特定的时刻,没有一定的政治经济制度为基础,传统是不能施展它的威力的。因此,对某一问题的文化解释不可能说明全部的问题。要想全面理解问题的实质,我们必须还要寻找造成问题的现实的原因,也就是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是什么因素和文化因素一道,或者作为文化因素发挥作用的条件,形成了目前的现实?

农村的财产继承问题绝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和宗族制度、居制、村籍、土地制度等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宗族制度和居制问题仍属于文化因素,而村籍和土地制度则是现实的政治经济因素。虽然,传统文化之所以发挥作用的一个原因是,农村的基层干部本身就是在传统文化的耳濡目染中长大的;但是,我们不能用“基层干部的观念是传统的”这样一句简单的话来回答所有的问题。这是因为,如果没有适合传统文化生存的现实基础,无论一个人多么传统,他仍不能执行这传统。

1949年以后,农村社会生活的最大改变之一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改变。原来的土地是私有的,但土地的流动被严格限制在族人和本村人中间。土地改革以后,土地变成了集体的财产。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其实就是村庄所有制,土地的所有制性质变了,但农村社区的封闭性质没有改变。土地的村庄所有制很可能还加剧了这种封闭性。

威廉·雷夫利(Lavely,1991)认为,农村土地集体化以前,外村人可以通过土地买卖的方式进入某个村庄。但土地集体化以后,这样的机会基本消失了。克洛尔(Croll,1981:184)认为,新经济制度维持了而不是削弱了父系家族的结构和功能。张佩国认为,“村籍的逻辑则是封闭的族群关系网络背后隐含着村民对本村土地权的资源独占观念。”(张佩国,2002:2)资源的有限性和资源的共享性质必然强化村籍观念,因为任何一个获得村庄成员资格的人都可以分享共有的资源,任何一个新人的加人都会使其他人的份额缩小。这种情况下,村庄在成员出入方面的封闭性必然进一步加强。

上文已经说到,在传统时代,控制村籍的主要方式是农村的家族观念和习惯法。现在,控制村籍的手段中多了一项户籍制度。我们已经看到,掌握权力的主体虽然由族长一干人变成了村委会干部,但两者甄别村籍的尺度其实是一样的。但问题的关键不在这里,问题的关键是,村委会干部仍然掌握着甄别村籍的大权。是农村的土地村庄所有权给了村干部这样的权力。如果不是土地村庄所有,宗族制度的式微必然导致一个较为开放的农村社区。而在现代化的潮流中,宗族制度的衰微是不可避免的,况且华北的宗族组织本来就不是很发达。

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后,在耕地的集体化之后,农村的所有土地都集体化了,包括重要的生活资料——宅基地。宅基地的集体化在1963年产生了一个结果:村民开始享有无偿配给的宅基地使用权。认定无偿获得宅基地的人的资格的权力掌握在村委会(当时叫做“生产大队”)的手里。这样村委会就拥有了两项大权:授予村籍和给村民划拨宅基地。而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又是村民享受的主要待遇。在传统上,拥有宅基地比拥有土地更能证明一个人的村民资格,因此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一个村民在一个村庄中最重要的身份权。于是,目前村委会所拥有的权力与宗族所拥有的权力出现了惊人的相似:授予一个人的群体成员资格的权力,和授予一个人最基本的生活基础——财产的权力。村委会拥有了这两项权力,而村委会的成员又是传统社区培养出来的、具有传统观念的人,他们将自己认为天经地义的观念付诸实施就不足为奇了。

宅基地分配制度对农村的财产继承制度的影响是巨大的。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女儿不可能继承父母的房产,而房产又是村民最重要的财产,不继承房产几乎就是不继承财产的同义语。村籍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双重限制,使得农村中的从夫居制度更加巩固。村委会就像原来的族长一样,在宅基地分配中实行的是“家系主义”。老年人没有独立拥有宅基地的权力,进而导致老年人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千百万农村的老年人要以定期搬家的方式度过他们人生的最后时光。

温铁军(2000)认为,土地承包制度是中国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其实,宅基地制度也具有类似的功能,因为居住和衣食一样,也是一种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需要社会给予保障。宅基地的社会保障性质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必须是无偿的或者是接近无偿的。任何物资的无偿供给的一个结果都是,对申请者的数量需要进行人为的限制,并对申请人的资格设定人为的界限。在平安村(全国其他村庄的情况也应当是类似的),这一界限把老人和女性划在了外边。一个本意是创造社会公平的制度,最终导致了人与人的不平等。老人和女性受到了歧视性的待遇,一项制度最终走向了它的反面。怎样既能使农村的宅基地制度起到社会保障的作用,又不使之制造不平等,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