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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财务管理(44)

(一)企业在使用银行本票时,应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同时将款项缴存办理银行本票的银行,并在银行本票上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注明支付款项的内容。

(二)企业接受银行本票时,应注意审查收款或被背书的名称是否相符;背书是否连续;本票是否在付款期内;签发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印章是否清晰、有效;不定期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审查无误后,在银行本票后面加盖本企业银行预留印鉴,连同进账单一并交银行办理结算。

(三)企业如签发定额本票,须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面额,即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其提示付款日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规定。

(四)由于银行本票为见票即付,不予挂失,企业要严加保管,如有遗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支票的管理:企业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在使用支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一)企业签发支票,必须经领导和财务主管人员同意,一律记名,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写明用途,加注限额,其大小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变动,必须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以资证明。

(二)企业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签发。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得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不得将支票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

(三)企业收到转账支票,经审核无误后,填制进账单一并送缴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未经收账,不能支用。

(四)企业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并处罚当事人。

(五)企业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由于银行不受理挂失,应向收款单位请求协助防范,并处罚当事人。如有损失,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六)企业应建立支票登记簿,领用支票必须登记,使用后应及时清理,超过期限应及时核对和清查。

(七)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有效。

第二十五条汇兑的管理:企业采用汇兑结算方式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方式。由于使用范围较广,可以支付现金,在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一)企业办理汇兑时,应向汇出银行填写信汇、电汇凭证,详细汇入地点、汇入银行名称、收款单位或个人名称、汇款用途等内容,不尽事宜,可在“备注”栏注明。

(二)办理信汇结算,企业可以附寄与汇款有关的必要单据,便于对方及时清算有关账款。

(三)企业办事人员在异地因某种情况急需现金时,企业财务部门在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按规定填明“现金”字样。

(四)企业要加强信、电汇结算的管理,汇入异地银行的款项,企业经办人员必须转入合作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信用卡账户。

(五)企业因某种原因对汇出款项准备追回时,应备正式函件连同原信,电汇回单向汇出银行申请退回。

第二十六条托收承付结算管理:企业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企业必须订有进行交易或劳务所依据的经济合同,并交财务部门一份,便于验证托收承付是否合理,没有经济合同的,企业财务部门拒绝办理结算。

(二)企业要有货物确已发出(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或劳务结算证件和其他书面证明,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以免发生先托收后发货的情况。

(三)企业财务部门在规定的承付期内,见到银行转来的凭证,应积极与经办部门或经办人联系,与合同规定复核,验明货物是否缺少,质量是否合格,及时掌握付款或拒付的理由,防止企业货币资金发生损失。

(四)企业财务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应在承付期内,及时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企业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五)托收承付结算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前者承付期为3天,后者承付期为10天。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办理银行结算业务过程中,如发生经济纠纷,应按照下列原则妥善进行处理,保护企业的正当利益。

(一)企业接受的背书转让票据,遭到退票时,按《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应及时向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避免企业受经济损失。

(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结算时出现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了企业的资金使用,企业可向银行提出按存款利率计付赔偿金的要求。

(三)企业因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有意延压、退票挪用,截留企业结算资金时,要查明情况向银行上级机关报告,并要求按结算资金额每天315计付赔偿金,同时将情况向集团财务部报告。

(四)企业因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工作出差错,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企业结算延误,致使出现经济损失,应向邮电部门提出赔偿的要求。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具体内容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一)外埠存款是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入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在汇出款项时,须在汇款委托书上,加盖“采购资金”印章。该账户不准提取现金,一律转账,年终结清,不准留余额。

(二)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三)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四)在途资金货币是企业同业务往来单位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尚未到达,处于在途的资金。

(五)信用证存款是指企业在进行涉外交易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为开具信用证而存入中国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

(六)保函押金是为了从银行取得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而向银行缴纳的一定数额的押金。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上述其他货币资金要分别设立专户存款台账进行管理。财务部门要定期指定专人进行清理,及时结账,年终一般不留存余额。

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

第三十条应收款项管理的内容是企业应该收取而尚未收到的各项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账款等。

第三十一条应收款项具体要求:

(一)应收票据是企业用汇票结算方式时,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收到的承兑汇票,企业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价。如企业应收票据在未到期前急需资金,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其实际的款项低于应收票据面值差额,应计入财务费用。

(二)应收账款是企业对外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所形成的尚未收回的被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所占有的本企业资金。企业应当控制应收账款的限额,缩短收回的时间。财务部门应及时、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汇报情况,并在其支持下,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经办人积极催收,避免或减少企业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占用。

(三)其他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的各项赔款、罚款、出租包装物租金以及向职工应收取的各种暂付款等。由于其他应收账款主要为员工个人和与企业主管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单位。财务部门应严加管理,每月组织结算、催收,防范资金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预付货款是企业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而预付给供货单位的货款。由于预付货款支出的款额一般较大,且需要一定时间才能产生收益。尤其市场经济下,企业在支付货款时,应采取谨慎、稳健的原则,要全面了解对方企业的信誉和物资保证可靠程度,尽量开具承兑汇票,不直接汇款给对方,将风险减小到最小限度。

企业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严格审批预付款支出,加强管理,防止损失。

第三十三条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分期摊入当期和以后各期成本费用的各项费用。由于它是预付(或者支出)而尚未计入成本、费用支出,企业应当归入流动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十四条应收款项及预付账款的风险防范和保护措施。由于应收款项及预付账款是企业为客户垫支的款项,存在着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将使企业因资金不能及时收回,影响生产周转而发生损失。因此,企业应建立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采用保护措施,避免和降低这种风险,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购货单位的信用记录,使应收款项进入信用管理。

有条件的企业在内部应设立专管客户商业信用的部门或人,对其购货内容、金额、信用期履行情况等建立明细记录。通过向其他信用机构咨询或进行“5C系统”评价(即客户品质、偿债能力、资本、提供的抵押品、经济情况)等方法来分别掌握每一客户信用状况,并作出信用评价,以便在交易中处在主动位置上。

(二)企业应加强会计核算,对于已发生的应收款项或预付账款均要及时登记,并设置相应的明细记录账,指定专人管理,定期与客户核对,保护这些款项的完整性。

(三)监督应收账款的回收。企业应实施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监督、核对和催款工作制度化。针对发生的应收及预付账款时间有长有短,设置专人专职催款,并视逾期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收款政策,鼓励催款人员积极清欠,努力促使货款及时足额回收或减少到最小的资金损失。

(四)企业对于个别逾期客户,因多次上门索讨无效果的情况下,可请仲裁机构或提请诉讼,用法律手段保全资金。

(五)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坏账损失准备金,以备弥补发生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三十五条坏账损失的管理。

(一)企业由于发生坏账而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称为坏账损失。

确认坏账损失,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依照法律程序,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因债务人既无财产或者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收款项。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二)企业的坏账损失一般要经主管财政机关或者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进行确认。

(三)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采用坏账备抵法提坏账准备金。由于改制的原因,因此集团内企业采用不同的方法,估计坏账损失:

1集团内部股份制上市企业采用账龄分析法,即根据应收账款入账时间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2集团内部其他企业采用坏账备抵法计提,为应收账款余额的5‰。

(四)企业在使用坏账备抵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计提坏账准备金,应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账,应当冲减管理费用。

3企业财务部门要通过坏账准备金科目核算,全面反映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核销、收回、结余等情况。

4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未及时计提坏账准备金,确认已成为呆账、死账,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要进行具体分析,制订消化计划,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存货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备的实物资产。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以及外销商品等。

第三十七条企业的存货由于处在不同的生产过程,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有形资产:

(一)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储存的以便出售的各种资产。即企业库存商品、库存产成品等。但特种储备、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不在存货范围内,企业在会计上作其他资产进行列账处理。

(二)企业为了出售而处于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资产,即处于生产加工中的在产品、半成品等。

(三)企业储存的为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过程消耗的资产,即为产品生产耗用而储存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资产不属于存货范围,在会计上作为“专项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确定存货管理范围时,应遵照的基本原则为:凡是在盘存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一切物资,无论其存放在什么地方,都应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企业遇到下列情况,虽存货还置放在本企业仓库内(没有发运),但所有权已经转移,则不应按本企业存货管理。即:

(一)凡依照销售合同已经售出,其所有权已转让出的商品,即使尚未运离企业。

(二)准备运离企业的货物,其所有权已经转让给对方。

(三)已经购入而运输途中的货物,其所有权尚未转为本企业。

(四)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销售的货物,在尚未销售以前,仍属寄销人所有,不属于本企业的存货。

存货的计价

第四十一条企业的存货计价以实际成本为依据,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遵照下列原则进行存货的计价:

(一)企业购入存货按照买价加上各种杂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二)企业对于自行制造的存货,其价值为:

自制存货价值=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实际支出

(三)企业对于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其价值为:

外委加工存货价值=委托加工材料或半成品的价值+委托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其他杂费

(四)企业对于投资者收入的存货,其价值为:

1投资者用实物投资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确认的价值如果双方认可,即按评估确认价值计价。

2如果投资作价与评估确认价值不一致,则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其价值为:

1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2按照重置价值进行计价。

(六)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其价值为:

1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计价。

2如果没有发票账单的,则按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四十二条企业的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可根据财政部领发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中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选择使用:

(一)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收到的原材料先耗用,或者先收到的商品先售出,并根据这种假定的成本流转次序对发出货物和期末存货计价。

(二)加权平均法,是在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时,以本期各批收货数量和期初存货数量为权数计算存货的平均单位成本。其计算公式:

加权平均值=期初存货金额+∑(本期各批收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本期各批收货数量)

单位成本=期初存货数量+本期各批收货数量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