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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细则的写法

一、细则概述与写作格式

细则也是党政机关经常使用的规范性公文。它是为已颁布的法令、条例、规定作出具体说明和阐释的文体,一般为贯彻执行有关条例和制度而定。其写作格式如下:

(一)标题

常常写事由和文种类别(细则),发文机关和发布日期在标题标出,如果属会议批准或通过的,要用括号在标题下另加注说明“××××年×月×日×会议批准(通过或修订)”。

(二)正文

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而定,复杂的要分总则、分则、附则或章节来写;简单的直接分条列述即可。一般正文分三部分来写:先写发布的缘由,次写具体内容,再写明实施机关、生效日期、解释权等。

二、范文

例一:说明性细则

××县城镇住房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房改方案配套政策之六《××县城镇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组建维修管理机构,成立“××县住房管理维修服务队”,由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组建。

第三条县住房管理维修服务队,负责住宅小区住房的维修服务。不在小区之内的住房也可委托维修队维修,需按规定交纳维修管理费。

第四条住宅楼维修养护责任范围划分为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等四类……

第五条住宅楼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维修费归产权人自负。住宅楼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维修费由原产权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和购房者合理分担,住宅楼以外的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修养护,由原管理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第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及设备维修费用来源……

第七条其他未尽事项,按《××县城镇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例二:规范性细则

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年×月×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统称驻华机构),外交官、领事官以及各驻华机构所属常驻人员,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汇入或者携入的自由外汇和人民币外汇票证,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卖给或存入中国银行,也可以汇出境外,如果携带出境,应当按照《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口国境的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三、凡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其驻华机构或人员汇入的记账外汇,只限提取人民币。

四、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中国公民以人民币交付的签证费、认证费,如果要求兑成外汇,须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者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批准的意见办理。

五、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携入的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各种物品、设备、用具等,如果出售,所得人民币款项,中国银行不予供汇。

六、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