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截留原因
明清时期,除了有漕粮从天津经过外,还有一些漕粮由于某种原因,如恐误漕船回空、北运河不畅、预备漕粮他用等会被截留在天津。
(一)漕船迟至,恐误回空
明清时期,为了使漕粮每年都能按时抵达京通仓,而后又能在北方运河结冰前让漕船返回,就对东南地区不同省份漕粮之征收、交兑及漕船开帮启程、过淮、抵通、达京等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
明朝成化八年(1472年),规定了兑运不同省份漕粮之漕船至京的时间,“北直隶并河南、山东卫所,限五月初一日;南直隶并凤阳等卫所,限七月初一日,若过江支兑者,限八月初一日;浙江、江西、湖广都司卫所,限九月初一日”。
隆庆六年(1572年),准从尚书朱衡的建议,统一漕运程限,令各省漕粮于“每岁十月开仓,十一月兑完,十二月开帮,二月过淮,三月过洪入闸,四月到湾,永为定例”。后来,总河万恭认为,“南北河道逈殊,到湾之期非可概定”,于是准其所奏,“不过闸者限二月到湾,过闸限三月,过闸不过黄者限四月,过闸过黄又过江者限五月”。
清朝,规定“兑运江北各州县漕粮,限十二月内过淮;江宁、苏、松等府限正月内过淮;浙江、江西、湖广限二月内过淮;山东限正月内尽数开帮”。另外,又规定各省漕船达到通州的日期,“江北限四月初一日到通;江南限五月初一日到通;浙江、江西、湖广限六月初一日到通;山东限三月初一日到通;河南旧限与山东同”。
为了使漕粮能按时抵达目的地,明清两朝除了根据路途远近,对不同省份漕船过淮、抵通、达京规定了不同的时间限制外,对领运、押运漕粮之官员也制定了相应的奖惩办法。
如明朝成化八年(1472年),根据漕船违限时间长短,规定了对领运、押运官员的处罚政策。“把总、都指挥及千百户等官,违限二十日以上,住俸戴罪攒运;若连三年违限者,递降一级”。另外,还对按时抵达之领运、押运官员实行奖励,规定如果把总、都指挥及千百户等官“二年不违限者,奖励;三年,旌擢”。
正德十四年(1519年),户部又议准把总以下官员完粮违限的处罚规定,即“完粮逾限三月者,问罪,停俸半年;五月以上,问罪,停俸一年,俱仍领运”。如果至次年二月仍旧不能完粮,以及一年以上不赴运,“俱问罪,降二级,回原卫闲住”。如果有侵盗、剥削情弊,“从重问拟”。
清朝顺治十三年(1657年),复准漕粮到达通州违限而对各方面官员的处罚办法。“漕粮到通,违限一、二月者,领运官罚俸半年;三、四月者,罚俸一年;五、六月者,降职一级。外委者、仓督分别违限日期责治。部推千总无级可降,兵部酌量议处”。
总之,为了保证漕船能按时抵达京师,并能及时返回,明清两朝实行了各种规定和办法。但是从江南到京师三千余里的水路行程,总是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阻碍漕船不能按时到达京通,如“初兑时或因民粮到迟,在途或为风波胶浅所阻,将到仓或值连雨难于盘运交纳”。除了这些客观原因外,还有一些人为原因,如负责漕运官员差遣较迟,史料记载,“往时漕臣恒以八月差遣,九月莅任,十月开仓,十一、十二月开兑开帮,运完复命,又在次年八月差遣,一蚤则无所不蚤,数年来乃至仲冬或岁杪方差,一迟则无所不迟”。另外,在运粮途中,“各该都司卫所把总官员纵容官军在途买卖私货,故意迁延,候至天寒觊以往来寄收对放”。这些主客观原因,往往使漕船迟至,以致在秋冬之际,才仅能抵达天津地区,甚至不能抵达天津地区。在这种情况下,若令漕船过津继续北上,那么其就极可能被冻阻河干,不能按时回空,从而耽误下年新运。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明清两朝往往选择将迟至漕船所载之漕粮就近截卸天津,使漕船及早南下回空。明清时期,因这种原因而把漕粮截留在天津之事经常发生,下面略举数例加以印证。
宣德四年(1429年),运粮指挥卢贞奏率领军士漕运,因风浪坏船,从而使漕粮滞留在途,并且天气已寒,于是“乞于近河仓分收贮为便”,最后,明廷令粮船“已过武清者令于通州仓收,未至者于武清仓收”。
景泰六年(1455年),因沙湾河决,漕运不便,于是将湖广都司官军攒运粮米“三十六万余石寄放天津等三卫”。
天顺六年(1462年),漕船迟滞,至十月份,“运粮船尚有三、四千在临清”,如果令其抵通交纳后再南回,漕船就会被冻阻,耽误下年运粮,因此,令“除冻前到通州外,其余可到天津者,可到德州者,俱就彼收贮,以待下年带运”,这样,“船无冻阻,粮无亏欠”。
成化八年(1472年),岁运漕米四百万石,至十一月份,“尚有未到者一百一十余万石”,于是令将这些漕粮“贮于天津等五处水次仓,以俟支运”。
正德六年(1511年)九月,漕粮没有运到京通仓的还有一百六十余万石,于是命大臣“乘河未冻催督,前运贮通州、天津仓,后运贮临清、德州仓”。
以上是明朝因漕船迟至而将漕粮截留于天津的情况,到了清朝,因漕船迟至造成漕粮在天津截留的次数和数量更多,下面也举数例加以说明。
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因闸河水浅,漕船到迟,于是议将“未过津关船七百余只,米十万石截留天津”。
乾隆三年(1738年),为了使远省旗丁,能早交卸漕粮回空,不致有误新运,于是“将湖南三帮漕米十三万石,一概截留北仓”。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因运河水涨,漕船不能遄行,恐误其回空,于是“将金山等八帮共米三十万六千余石,暂行贮截天津北仓。九江前、后两帮共米八万六十余石,暂行截贮露囤北仓。兴武四等九帮,共米三十一万八千余石,暂截贮露囤近河之马家庄”。
乾隆三十年(1765年),因漕船北上较往岁略迟,于是令“江西尾帮漕船,截留四十万石,收贮天津北仓,俟来岁春融,再行运通,俾得及早回空,无误冬兑”。
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因漕船南来稍迟,于是“将江广重船于北仓截留,俾得迅速回空”。
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为了使漕船能及早回空,皇帝明下谕旨:“嗣后各省漕船有趱行未能迅速,抵通迟误,恐臻沿途阻冻,不能及早回空,在北仓截卸。”
清朝在天津截留漕粮的事例很多,其大都是“因气候已近严寒,恐回空船只中途冻阻”,所以将漕粮在天津北仓进行截留,这种做法“较之抵通起卸为早,俾空船得以迅速南下,不误新漕受兑之期”。
(二)北河不畅,有碍通行
天津以北运河,尤其是“杨村以北,通会之势峻若建瓴,白河之流壅沙易阻,夏秋水涨则惧其涝,冬春水涸则虞其涩”。所以,每年漕船抵达天津时,经常会遇到北运河浅涩或者涨溢的情况,这样就致使漕船不能顺利通过,直达京通。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也往往会把漕粮先截留于天津,稍后再转运京通。
如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各省漕船陆续抵达天津,但时值“北河水势微弱”,并且此年南漕数目较往年又多,如果用剥船剥运,需船较多,这样有可能阻滞商货不能顺利通行,于是令将“先到漕粮照上岁之例,即于天津截留四十万石存贮北仓,或留为赈粜之需,或俟夏秋再缓运北上”。
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北运河因春末夏初,雨少水浅,所以漕船至此被稽阻,于是将“未过津之船粮,不拘何帮,截留二十万石,存贮天津北仓备用”。
嘉庆十三年(1808年),因北运河水势旺盛,王家庄一带又有漫口,粮船挽运艰难,清政府恐漕船回空稽缓,于是派大臣“将在后船粮酌量截留,存贮北仓,妥为照料”。
(三)截留漕粮,以备他用
除了以上原因使明清政府迫不得已把漕粮截留在天津外,还有因需要漕粮改做他用,如预备赈济或者充给军饷,而有意将其预先截留在天津的。
1.预备赈济
明清两朝遇有畿辅地区被灾,往往把漕粮截留天津,用于赈济。如明朝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畿南地区旱灾,天津巡抚汪应蛟奏请在天津截留漕米六万石,分发于保定、真定所属五十二州县进行普赈,最后,令将天津仓“见贮粳米三万三千五百七十一石四斗二升二合,粟米六千四百二十八石五斗七升八合,听保、真抚按官委官领回分发,保、真二府州、县分别极贫、次贫徧(遍)行普赈”。这些用于赈济之天津仓粮等运载漕粮粟米尾帮船只经过天津时,照数截留补还该仓。此次虽然不是把现年漕粮截留在天津用来赈济,而是将原先存贮于天津之粮用于赈济,但用于赈济之粮等此年漕粮经过时截留补还,所以最终还是相当于截留此年漕粮用于赈济。
与明朝相比,清朝在天津截留漕粮用以赈济,不论是在次数上,还是在数量上都要多得多,下面仅列举乾隆年间的几个事例加以说明。
乾隆二年(1737年),“直隶截漕三十万石,存贮天津北仓,备赈拨用”。
乾隆四年(1739年),因三、四月间畿辅一带雨泽不足,二麦歉收,于是“著将南漕尾帮内截米十万石,在天津北仓存贮”,以备将来不时之需。
乾隆十年(1745年),直隶地方少雨,为了预备米粮接济,就令“将尾帮漕粮酌留二三十万石,于天津仓存贮备用,或于沿河州县仓廒可以分贮,以备拨用”。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畿辅地区少雨,令“将本年先到漕粮截留四十万石,存贮天津北仓,以备赈粜之需”,稍后,雨泽仍未足敷,“著再截留漕粮二十万石于景州以北至天津一带水次州县,酌量分贮以资接济”。再后,雨泽仍未沾霈,于是“再截留二十万石分贮景州以北水次州县,以资接济”。可见,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共在天津仓及其附近仓库截留漕粮八十万石,以备赈济。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直隶雨水稍多,低洼地亩有积水成灾之处,于是降旨“于天津以南附近水次州县截留漕粮二十万石,以备拨用”。但后来恐先前所截漕粮不敷用,因此,再加恩令“于抵津各帮内截留十万石,一并存贮北仓备用”。再后,乾隆皇帝认为筹措粮米应该宽裕存贮,这样可以有备无患,于是“著加恩于北仓再行截漕二十万石”。即此年共在天津北仓截留漕粮五十万石。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截留漕粮三十万石存储北仓,赈恤直属水灾”。
以上只是清朝乾隆年间在天津截留漕粮预备赈济的少数事例,实际上,史籍中关于这方面的记载比比皆是,但限于篇幅原因,恕不能一一列举。下面所引乾隆皇帝谕旨中的几句话似乎可以作为清朝在天津截留漕粮预备赈济情况的一个概括,其诏曰:“向来直隶地方,遇有应需赈济等事,节经将南粮截留北仓,豫(预)备拨用。”
2.筹措军饷
为筹备军饷而将漕粮截留在天津的情况,多发生在明朝战事频兴的万历、天启年间。
万历十五年(1587年),因上年辽东水灾,原议留贮通州一十万石之漕粮以备辽军粮饷,但此漕粮不足辽军两月之用,于是户部“乞将新运漕粮共留二十万石,贮天津仓,以待辽东军兵自运”。准从。
万历二十年(1592年),为了防御倭寇,天津留军募兵,“将漕粮六、七万石截留”,以充军饷。
天启年间,因后金在东北起事,致使运往东北之粮饷增多,这些粮饷一部分是在天津截留漕粮,而后转运至辽,如巡漕御史何可及所言“自有辽事以来,津粮屡截”。下面具体略举几例加以说明。
天启七年(1627年),将抵达天津之新漕,“截留四万,速运赴关(门)”,这样既使关门粮饷有了保证,又可“免舡至通湾剥载迟滞”。
同年,辽东亟缺粮料,于是令天津督臣“于漕米到日,不拘何项,截拨二十万石,免其下卸”,迅速运至宁远前屯诸岸口,令其地官兵速运入城,以备急需。
同年,又截留漕粮接济宁锦,“发过津帮船一百六十只,载粮十一万一千二百七十三石七斗,淮帮船一百二十只,载粮八万八千七百二十六石三斗,通共粮二十万,共享船二百八十八只”。
从上可知,仅在天启七年(1627年)这一年,明实录中就有三次在天津截留漕粮,运往东北作为军饷的记载,由此可见,明朝于津截漕以筹军饷之一斑。
二、截留概况
(一)截留漕粮的统计与分析
由于上文所述之原因,明清时期在天津截留漕粮之事频繁发生,为了使明清两朝在天津截留漕粮的情况看起来更为直观,同时也为了便于分析,可以得出明清时期漕粮在天津截留情况的以下几点认识:
1.明清两朝在天津截留漕粮之差异。经上统计,明朝在天津截留漕粮共有18次,而清朝有47次,在截留次数上后者是前者的2.6倍,这是二者在天津截留漕粮的相对差异。另外,在绝对差异即截留漕粮的数量上,二者相差也很大。通过计算,明朝在天津截留漕粮的总量为568万余石,清朝为1132万余石,后者是前者的两倍。造成明清两朝在天津截留漕粮方面存在如此大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明朝有每年漕粮“不失原额”这一思想,而清朝却没有。这一原因不仅导致二者在漕粮改折、蠲免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而且也导致其在天津截留漕粮上存在很大不同。受“不失原额”这一思想的影响,除非万不得已,明政府是不会将漕粮随意截留他处,而是全部运抵京通仓和蓟州等边仓。从“截留时间”一栏中可以看出,明朝在天津截留漕粮的18次记载中,其中11次是发生在万历、天启年间,因为在这期间明朝有战事发生,为了筹备粮饷,其不得已把漕粮截留天津,在其他时期,明朝很少有在天津截留漕粮的记载。而清朝则不然,由于缺乏“不失原额”这一思想,就使其不仅经常将漕粮改折、蠲免(见前文),而且还使其在天津截留漕粮之举频繁发生。
2.明清两朝在天津截留漕粮之原因。关于截留原因,前文已经专门论述,这里不再赘述。下面着重分析一下这些原因在造成明清两朝于津截留漕粮上所占的比重。从“截留原因”一栏可知,明朝在天津截留漕粮的原因有两种,第一种是恐漕船回空冻阻,耽误下年新运而将漕粮截留天津,第二种是为了筹措军饷而将漕粮截留天津。明朝在天津截留漕粮共有18次,其中7次是因第一种原因而截留,占总截留次数的39%,11次是因第二种原因截留,占总截留次数的61%。由此可见,筹备军饷是明朝在天津截留漕粮的主要原因。
清朝在天津截留漕粮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为预备赈济而截留,这也是明朝没有的一种截留原因。所计清朝在天津截留漕粮共47次,其中23次是由于这种原因而截留,占截留总次数的48.9%。被截留在天津的漕粮预备赈济的地区有北直隶、山东、河南、奉天等,其中为预备赈济北直隶而截留漕粮占绝大部分。第二种是因漕船迟滞,恐误其回空而在天津截留漕粮,由于这种原因截留漕粮的共有12次,占截留总次数的25.5%。第三种是因北运河水不畅,漕船无法通行而截留,由于这种原因而截留的共有4次,占截留总次数的8.5%。由上可见,清朝在天津截留漕粮的原因根据其所占比重大小排列,依次为因预备赈济而截留、因恐误回空而截留、因北运河阻滞而截留。
另外,清朝还有8次在天津截留漕粮,由于没有说明原因,不便妄加推断,因此在上面所作的分析中将其排除在外。
3.明清两朝在天津截留之漕船。“截留漕船”一栏中,明朝部分大都没有说明截留的是何帮船只,只有两次有记载,一是景泰六年(1455年),截留的是湖广都司帮船,湖广都司帮船在明朝是启程时间最晚,同时也是到达京师最晚的船只,所以其属于尾帮船只。一是天启五年(1625年),只是笼统的记载截留的是尾帮船只。由此似乎可以推断出明朝在天津截留的漕船大都是尾帮船只。清朝大部分都明确记载了在天津截留漕船的来源,即大都是浙江、江西、湖广等尾帮船只。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明清时期在天津截留的漕船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大都是截留尾帮船只。这一截留做法可以避免漕船回空冻阻,不误下年新运,从而解决了明清时期统治者最担心的问题,因此在天津截留尾帮船只是既合情又合理之举。
4.明清两朝在天津截留漕粮之数量。从“截留数量”一栏中有数字记载的年份来看,明朝每年截留在天津的漕粮数量上下波动很大,最多的一次是正统六年(1441年),为160余万石,最少的一次是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仅有2万余石,上下相差了150余万石。与明朝相比,清朝每年截留在天津的漕粮数量相对比较稳定,大都在10万石至50万石之间,低于10万石的只有4次,高于50万石的也只有五次,两者相加也只有九次,这相对于总次数37次来说,所占比例是非常小的。
5.明清两朝截留于天津之漕粮的存贮地点。从之“截留地点”一栏中可以看出,明朝大都记载为“天津仓”,清朝在雍正初年北仓建造之前,存贮地点大都记载为“天津”或“天津露囤”,而没有指明具体存贮的仓廒。雍正初年北仓建成之后,只要是有漕粮在天津截留,几乎全部都进入北仓存贮,所以在清朝,北仓是截留在天津之漕粮的主要存贮地点。
6.明清两朝负责在天津截留漕粮的官员。从之“负责截留官员”一栏中可以看到,负责在天津截留漕粮的官员,明朝没有明确记载,但根据其在天津截留漕粮的次数和数量都不算多,各方面并没有形成一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推断,明朝应该没有规定不变的负责在天津截留漕粮的官员,其应该是根据每次截留漕粮的实际情况,由皇帝或有关部门临时派遣官员负责。清朝关于负责截留漕粮的官员,一部分有记载,一部分没有记载。通过对有记载的一部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清朝负责在天津截留漕粮的官员主要是直隶总督和仓场侍郎。直隶总督负责北直隶的一切事务,因此漕粮截留也在其管辖范围之内。关于仓场侍郎,史料记载“漕船起剥、截留,系仓场侍郎专责”。因此,每次截留漕粮也都少不了其到场。另外,驻扎在天津的官员,如天津道或者盐运司的官员,还有天津附近府、州、县的地方官,因地域较近的缘故,在漕粮截留时,也往往一起协同办理。下面的一条史料记载,大体可以印证上面所论述的清代负责在天津截留漕粮官员的情况。
乾隆五十年(1785年),直隶总督刘峨奏准截留漕粮事宜,其中关于负责截留漕粮之官员的有三条,“一北仓截收漕粮向委天津道、盐运司二员就近在津往来总理,并会同坐粮厅秉公监收,其应否坐粮厅到津监兑之处,并请移咨仓场酌办”。“一北仓截留漕粮,收米色、稽查斛斗及在船盘量、在仓收米管账等项,均须委员办理,向请移咨盐院,在于分司运判以及候补场员内酌派四员,随同盐运使、天津道监兑照料,如有不敷,仍令天津道在于就近佐杂内,拣选委调稽查,使免贻误”。“一沿河水次截漕,尤非北仓可比,粮艘鳞集,请照会天津镇派拨干练兵弁加意巡逻,仍令将备大员不时稽查以防不虞”。
从以上关于负责在天津截留漕粮的三条记载可以得知以下事实:
(1)负责在天津截留漕粮的大员是天津道、盐运司、坐粮厅,因坐粮厅是仓场的下属部门,所以其是否到津监兑截漕,由仓场官员视情况而定。(2)漕粮截留时,负责稽查米色、斛斗、在船盘量及在仓收米、管账等人员从盐运司运判及候补场员内酌派。(3)为了保证截留漕粮的顺利进行,天津镇还要拨派兵弁进行巡逻,并令大员不时稽查,以防意外情况发生。
可见,清朝负责在天津截留漕粮官员的部署相当周密,可以分为整体负责官员、分管官员、巡逻官员三部分,每部分都有不同人员担任。
7.明清两朝在天津截留漕粮的其他事宜。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外,在天津截留漕粮涉及方面还很多,如随同漕粮一起北运的席片、楞木、松板的处置问题,截留加耗问题,截留所需各种费用问题,截留后旗丁原享待遇的改变问题,下面逐一分析。
(1)关于随同漕粮一起运送的席片、楞木、松板,在漕粮被截留情况下的处理问题。
席片、楞木、松板等物是京通仓存贮漕粮铺垫仓廒所需之物,所以即使运载的漕粮被截留在天津的漕船,其运载的上述之物仍要被运至京通交纳。如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在天津截留漕粮,“席、竹、松、板仍令弁丁赴通交仓”。从“仍令”一词可知,此前席、竹、松板等物也是令弁丁运赴通仓交纳的。
由于截留在天津的漕粮需要毡盖之物,所以席片有时会被暂时留在天津使用,然后再随同漕粮转运京通。如雍正元年(1723年),在天津囤米,“将席片交地方官,随粮运通,其橯木、松板仍照旧交大通桥交收”。再如雍正九年(1731年),直隶河道水利总督刘於义条奏天津截留漕粮事宜,其一为“截留漕米,入仓露囤,必须铺垫苫盖,若俱令地方官置办,为费必多。查漕粮例有随粮席片,请令旗丁即于截留处交纳,傥有不足,再令地方官买补”。准行。可见,此年也将席片随同漕粮截留在天津,以备使用。
后来,也许是为了方便旗军,漕粮在天津截留时,将席片、竹木、松板等也都随同漕粮截留在天津。如道光五年(1825年)记载,粮米截卸北仓,“其带交席、竹、松板著即照例暂存天津,俟下年随漕交纳”。从“照例”一词可知,在道光五年(1825年)以前就已经有把席、竹、松板随漕粮截留天津之举。
(2)关于截留漕粮所加各种耗米的问题
漕粮原本应该直接运达京通仓,但是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先将其截留天津,稍后再转运京通,中间多此一番周折,漕粮必有亏折,为了弥补这一亏折,在漕粮截留时,令旗丁交纳耗米。
关于在天津截漕应交地方官之耗米。雍正九年(1731年),直隶总督刘於义条奏在天津截留漕粮的耗米事宜,其认为漕粮在天津截留收放,必定有折耗,地方官恐有赔累,必在支放时,短少斛面,于是奏请“令旗丁每米一百石,给地方官耗米一石,庶支放不致亏折短少”。准行。乾隆三年(1738年),将北仓折耗米数令天津县出结销算,这样北仓就同京通仓一样可以开除折耗,所以不应该再收折耗米,于是规定“嗣后截留北仓之漕米,每百石免交耗米一石,以恤军丁”。
关于截漕由天津转运至京通之耗米。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之前,漕粮截留北仓后仍须转运通州的,“定例每米百石,旗丁出耗米一石五斗”,这一石五斗耗米以备补沿途折耗,但天津截漕由仓入船不过盘粮一次,折耗不需要这么多,于是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规定“嗣后每米百石,应令旗丁再出米五斗,足成二石,内一石备补沿途折耗,以五斗给经纪等作为饭食,以五斗帮贴经纪,一切转运夫役杂费之用,不准丝毫借动官银”。实际上,早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之前,就已经有在天津每截漕一百石加耗二石,作为转运费的举措。如雍正元年(1723年),在天津囤米,“每百石令旗丁给地方官耗米二石,以备转运折耗”。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经仓场奏明,“旗丁每米一石,加耗二升(即每百石加耗二石),以为经纪转运折耗之需”,“准于来岁新漕内搭运完补”。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因此项耗米向例责令旗丁于次年搭运赴通交纳,而经纪人等当年的饭食车脚等费无处筹措,于是令“旗丁下年搭运耗米二石,以一石令搭运本色到通归耗,以一石照依现在时价折银赴通交纳,所有经纪应用之费即于通济库轻赍项下垫发,将下年解通银两归款”。
(3)关于旗丁应交各种费用的问题
首先是抗价。漕粮在天津截留,需要将其从漕船搬入存贮地点,此搬运费用称为抗价,抗价银由旗丁支给,如雍正元年(1723年),天津囤米,责令旗丁每袋照例给付抗价。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令已经抵坝之广信等五帮漕船转回天津北仓交兑,其北仓抗价,每石制钱六文,“令旗丁于应出个儿钱内扣交地方官,雇夫应用”。乾隆五十年(1785年),在天津截留漕粮,起卸漕粮应需抗脚工价,“向令旗丁自行给发,此次仍令循照旧例办理,以昭划一”。
但这些抗价银有时由于某种原因往往先用官银或其他银两垫发,稍后再于各旗丁新漕内扣还。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漕粮在天津兑收拨运,每船约需抗价四五千文不等,此抗价本来应该由在津囤贮米石之帮丁出给,但清政府令“抗米脚价于通济库轻赍银内暂行垫发”,稍后再于各丁新漕内扣还。道光五年(1825年),漕粮在北仓起卸,虽然运米入廒之抗价,向来由旗丁给发,但由于北仓距河干稍远,赶办起卸,需要多集人夫,加添斛只,并且帮船排列愈远,抗价愈增,这样旗丁不免苦累,所以为了减轻旗丁的负担,道光帝“著申启贤督同天津道郑祖琛,就近筹款,分别核实给发,将来仍由漕督照数拨还归款”。
至于抗价数额,清朝似乎没有定制。从上面史料记载可知,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在天津截漕,“每船需抗价四、五千文不等”,如果以每船载粮四五百石计算,那么每石需抗价银十文。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记载北仓抗价“每石制钱六文”。由此推测,在天津截留漕粮的抗价大致在每石五文至十文之间。
其次是旗丁应交茶果银、个儿钱等项银两。清代,旗丁运送漕粮到达通州,起卸交仓时,须向坐粮厅诸仓交纳一定的银两作为交粮手续费,这些银两被称为“茶果银”。另外,按所运米额,旗丁要付给转运漕粮的经纪和车户一定的银钱,这些银钱被称为“个儿钱”。向例截留在天津的漕船免交这两项银钱,但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政府认为截留在天津的漕船与抵达通州之漕船相比,“回空俱有节省,其应交之茶果银两、个儿钱文,仍令照数交纳”。
可见,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为界,其前将漕粮截留在天津之漕船的茶果银、个儿钱免交,其后令弁丁一律赴通交纳。但是有时这些银钱会让旗丁缓交或者先用其他银两垫交。如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截卸北仓米石,其应交仓茶果一项,令“暂缓交纳,俟抵通后再行核计米数,移咨总漕饬令补解”。嘉庆十九年(1814年),浙江湖州等六帮漕船在杨村寄拨抵通,其“应给个儿钱文,经仓场奏准于通库轻赍项下垫发,今冬扣解还款”。
再次是拨价银。截留在天津的漕粮,大都需要在稍后的时间内再转运至京通仓,转运这些漕粮所需要的费用被称为拨价银,拨价银例由旗丁支付。如史料记载,常年在杨村起拨之漕船,根据河水深浅,每船拨运三四成,“其起拨脚费,按官定价值,每百石给银六两,例系旗丁出给”。
但有时由于某种原因,拨价银也有先借用其他银两垫拨,然后再由旗丁归还的情况,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因漕船所载漕粮需要在天津全数起拨,较之往年在杨村起拨,路程和数量都有增加,而所需脚价,也是往年的两倍,如果令旗丁一时交齐,其未免苦累,于是直隶总督方观承奏请此年所需拨价银“准于司库公项内,暂行借拨。除常例应起之数,令旗丁现出一半外,地方官代给一半,移咨漕臣,于新漕内扣还,解直归款”。准行。可见,因此次需用拨价银太多,旗丁一时不能交齐,于是先借司库公项银拨运,稍后令旗丁归还。这种情况在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也曾实行过,此年湖南、江西等九帮漕粮截留北仓,按规定每截留漕粮一百石,旗丁应交地方官拨价银六两,但江西六帮旗丁殷疲不一,并且有实在不能全行交纳的,于是令“将通济库银,每船各借银三十两,行令该省粮道于来岁扣办归款”。即此年先借用通济库之银拨运,次年再于旗丁所得漕项内扣还。
另外,在津截漕抵达通州后之交卸费用,旗丁也要在漕粮于津截留时先期交纳。如雍正元年(1723年),天津囤米,责令旗丁“每米一石,交大制钱二十二文,存贮道库,以备次年抵通经纪起卸之费”。
(4)关于旗丁原来享有待遇之变化,如沿途给予旗丁之饭米、行月粮、漕赠、盘耗,以及抵通应给之夫羡余银等。
关于饭米、行月粮、漕赠、盘耗等。漕粮截留在天津等处,与运抵通州相比,费用减省,于是乾隆五年(1740年)题准,“截拨天津、沧州等处原备三升八合饭米,责令一并交仓,作正开销”。此是关于旗丁饭米的规定。另外,各省漕船截留北仓,较之抵通少行程途约三百里,可节省人工饭食、驳浅杂费等,于是乾隆六年(1741年)题准,将旗丁领过的行粮、漕赠、盘耗等银米“按照程途扣追”。乾隆十年(1745年),户部议准将漕粮截留在天津的临清、河南后等帮漕船旗丁“所有已支行月、盘耗等项银,应按程扣追”,并照山东之例,分三年扣还。可见,如果漕粮截留在天津,旗丁应领之行月粮、漕赠、盘耗等银要按照所省路程扣追。
关于羡银。清朝定例,漕船抵通起卸后,给予旗丁夫银和羡余银。原则上截留漕船之旗丁不得给予羡银,而实际上“截留蓟州、沧州、天津等处船粮历来均照抵通之例一体给与”,这种做法“原属因循办理,并非核定章程”,于是乾隆五年(1740年)奏准一概停止。虽然乾隆五年(1740年)奏准停给在天津截留漕船之旗丁的羡银,但据史料记载,此后在天津截留之漕船仍然给予旗丁羡银,不过不是全部给予,而是给予一半。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台州前及江广等省各帮迟滞,准在天津交兑,“其羡银两未便照抵通之例全给,按数赏给一半”。再如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令先到之漕船每船酌量截留天津,其余仍原船抵通交纳,抵通交纳之漕船,“其羡余银两照例全给,至夫银两照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例按数赏给一半”。因此年羡余银全给,于是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令夫银也全数给予。规定虽然如此,但在实际执行时,羡银往往还是照例给予一半,如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北仓转运米石,“羡银两照依二十二年截贮北仓军船不抵坝之例,赏给一半,以咨各丁回空之用”。
(5)关于截留方式
清代漕粮在天津的截留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全部截留,即漕船不抵达京通,将漕粮全部截卸在天津,漕船就此南回,而截留在天津的漕粮再于适当的时候拨运至京通。中所记载的截留大都是这种情况。
第二,以拨为截。因北运河水弱,每年漕船几乎都要在杨村按照“存六拨四”的方法拨运,即每船漕粮按十分计算,用剥船拨运四分,其余六分仍用原船运赴通州。而以拨为截就是把漕船应拨运之数截留在天津,其余仍原船运通交兑。如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实行的就是这种方法,此年“于先到各帮漕船内,视其每船应拨若干石即可轻便抵坝,按照应拨之数起卸截留,其未拨之米仍令挽驾抵通交兑,以拨为截,而每船所截无多,临时起兑甚易,一截之后,即令开行”。
第三,截拨兼行,即将一部分漕船所载之漕粮拨运,一部分漕船所载之漕粮截留。如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漕运迟滞,实行“截拨兼办以速回空”的办法,将“三进稍后之浙江等十帮全数在杨村起拨外,其最后之江西、湖广等九帮暂行截留天津北仓,俟一有拨船回空即将截存米石陆续转运赴通”。
8.明清两朝在天津截漕之弊端
明清时期,在天津截留漕粮,本为体恤漕运弁丁,但在截留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弊端。
首先,为了图省便,一些漕运官丁觊觎在天津截留漕粮,所以有意停滞不前,从而致使漕船阻滞天津,漕粮至京愆期。同时,漕运官丁的这种做法也给负责截留的不法奸胥提供了向其需索的可乘之机。如明朝万历年间,在天津截留漕粮以备辽饷,这一做法既可以使漕船早日回空,也便于筹措军饷,其意可谓良苦,但“不意卫弁奸旗利于津,不利于京通,往往寅缘刺,觊觎停留”,所以往往停滞不前,“以致沿津上下漕艘拥壅数十里不前者,京运愆期”。另外,各属奸胥利用漕运官丁谋求在天津截留漕粮的心理,从中“上下其手,每艘索至二三十金,瓜分润橐”,甚至有“金入胥手,而舟始次临济耶”,如大河一卫,“三岁三截”,其中必有蹊跷。再如清朝嘉庆十九年(1814年),湖北头、二、三帮本不在截卸之列,但负责北仓截卸漕粮之官员“不遵旨照原议办理,又将满号船只一并任意截卸”。仓场衙门书吏徐建超等趁机向该帮头伍撞骗银两,该帮头伍毛胜等,为贪图截卸省便,也对负责官员行贿。再有,道光五年(1825年)也同样发生过这种行贿受贿之事,此年经纪于丰总办收卸北仓米石,“彼时正值卸贮滞漕,厫座不敷,加用露囤”之际,但是由于于丰得受河南船户赃钱,为其预留四廒,并且将其潮湿不洁之碾运粟米五万石朦混收贮,以致其后粟米多有变色,“黄色米二万七千五百石内,有二千石米质尚好,余者色味已变,受伤倘不甚重,其红色、黑色者一律霉变,计共坏米二万二千五百石”。
其次,不法人员对截留在天津的漕粮进行掺和、短少,或者地方行户影射诱买漕粮以图利。如史料记载,明朝崇祯十五年(1642年),天津“寄囤旧粮,殊多侵蚀插和”之弊。又如乾隆十八年(1753年),在天津截漕,“恐该旗丁等以非抵通交纳可比,于米色斛面,或至任意搀和短少,希图朦混兑收”,于是令天津道董承勋亲往监看,严加稽察。再如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在天津截漕以资赈粜,“恐地方狡狯行户,影射诱买,聚少成多,希图重利”,令直督方观承饬属悉心查办。后两条史料从侧面反映了清朝在天津截留漕粮所存在掺和、短少,以及地方行户影射诱买漕粮的弊端。
(二)截留漕粮的个案分析
关于明清两朝在天津截留漕粮之事,史料中大都是笼统的记载为某年某月因为某种原因在天津截留何帮漕船之漕粮若干石,有时甚至连截留漕粮的原因、船只、数量等都没有明确记载,而只是简略地记载此年在天津有截留漕粮之事发生,这样就会造成虽然明清史籍中记载在天津截留漕粮之事很多,但还是无法让人们在头脑中对其具体情况形成鲜明的认识。有幸的是,雍正初年任兵部侍郎的李绂在其文集《穆堂别稿》卷十九《漕行日记三》中,非常详细地记述了雍正元年(1723年)为了不使漕船冻阻,有误回空,将湖南、江西尾后十数帮漕船所载漕粮截留在天津的全过程。下面根据这篇日记来复原一下当时的情形,通过这一复原,希望能对清代漕粮在天津的截留情况有一个具体清晰的认识。
1.事前辩论
起始,对于这次在天津截留漕粮,众大臣之间存在分歧,主张截留的兵部侍郎李绂与持反对意见的吏部尚书隆科多展开了激烈争论,史料记载如下:
雍正元年(1723年)九月十六日,皇上将李绂在此之前所上的《请截漕递运札子》一折交都统拉公持出,令李绂会同总理事务王大臣议覆,随即李绂会同王大臣四人于宫门前会议,商议中由于观点相左,出现了激烈的辩论。
怡亲王笑着对李绂说:“条陈甚好,但恐难行,奈何?”
李绂回答:“此事据愚见观之,似属可行。”
吏部尚书隆科多说:“此事断不可行,我四人与张总漕、直隶李巡抚、两仓场总督细商两日,李巡抚谓露囤必致坏米,若借囤民房,则每房一间,止可囤五百石,截米五十万石,须民房千间,安得如许民房?”
李绂回应说:“民房自不能借,余所奏乃露囤耳,露囤亦未必坏米。”
隆科多又说:“米经雪压即化成灰,去岁通州米未入仓者七十万,今春重起,损米四十万,敢保其不坏耶?”
李绂回答:“闻去岁通州之米露积河干,并未用芦席打囤,春深雨水,又不及时收仓,其在船者,浸渍水中,米安得不耗坏?若用芦席作囤,苫垫严整,虽经雪压未必成灰。凡下雪时寒气严凝,断不损米,惟天晴雪花渗浥,乃损米耳。如雪霁时即令守者扫除,自可无患。且今岁若不将尾帮截留天津,则不惟回空冻阻,即重运必冻阻。如囤米崖上,上苫下垫,土气温暖尚恐冻坏,则冻阻河干,三面皆冰,坏不更速乎?”
隆科多又说:“芦席作囤亦曾筹及,据直隶巡抚谓,囤米费用甚大,有采买芦席、苇把之费,有斛手、抗夫、工匠之费。去冬奉旨于天津教场截留漕米二十万,费银三万余两,俱累地方官赔用,今若截米五十万,当用银六七万两,若再起运,交通费又加倍,地方官断不能捐赔,君能自捐此费耶?抑动库帑耶?责旗丁出耶?”
李绂笑答:“起囤自不能无费,亦何至费如许,以我筹之,万金足矣。库帑固不敢动,地方官与旗丁亦不敢累,我贫无一钱亦不能捐,若节省粮船自天津抵通诸陋例,似可敷用。”
隆科多又说:“君能保其必敷耶?”
李绂回应说:“若筹之未熟,安敢妄陈于至尊之前?”
隆科多至此无以再辩,只好无奈地说:“子既熟筹之,即覆奏行之可也。”
可见,这场辩论主要是以漕粮截留后露囤是否可行、囤费是否敷用为中心而展开的。由于李绂对截留之事熟筹在胸,所以此辩论最终以决定把漕粮截留在天津而告终。
2.预定规约
得到皇上准许在天津截留漕粮后,李绂于九月十六日早出京,日午至通州,会同满、汉仓场总督法敏、陈守创,首先酌定了八条在天津截留漕粮的规约:
第一,关于漕粮在天津截留条件的两条规定。“一、漕粮颗粒不许短少。每船俱令算手就船仓用尺探量方广,共载米若干,是否敷该丁应交之数,如有不敷即不准截留,催令抵通;一、漕米不许搀秕使水,违者不准囤贮,仍令抵通晒扬赔补”。可见,不是每只漕船都能在天津截留,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行,否则仍令运抵通州交纳。
第二,关于截留漕粮所加耗米数量的规定。“囤米若干万石,俱交地方文武官员验看过斛收受,旧例每正兑漕米一石,加耗米二斗五升,内除一斗四升四合九勺四抄作正入廒外,下剩米一斗五合六抄为颠抗晒扬等费。每改兑正米一石,加耗米一斗七升,内除八升三合六勺八抄作正入廒外,下剩米八升六合三勺二抄为晒扬等费。今仍照旧兑收,以备过坝入仓折耗。若晒扬有剩,照例准作余米”。可见,被截留在天津的漕粮,其耗米和晒扬费仍照旧交纳,以备来年漕粮运抵通州后,过坝入仓之折耗。
第三,关于旗丁应给地方官耗米、剥船户水脚银及饭米的规定。“旗丁现在雇募剥船,每米一百石,给船户水脚银四两五钱,饭米一石,耗米一石。今截留入囤,并次年剥运抵坝,进出颠抗亏折更多,旗丁既免守候冻阻之虞,又无交仓跋涉之费,而地方官既多收兑剥运之累,复有交粮赔累之苦,相应每米一百石,旗丁给地方官耗米二石,以补折耗。其水脚银四两五钱,饭米一石,仍照现在抵通旗丁之数交纳,地方官以为次年剥运之用”。漕粮截留于天津,旗丁省去不少苦累和费用,而兑收截留漕粮的地方官却多了不少麻烦,并且漕粮一经截留,就会多一番折耗,因此,规定每截留漕粮一百石,旗丁给地方官的耗米要比直接运抵通州交纳多一倍,即为二石。另外,船户水脚银及饭米仍照现在雇募剥船之例交纳,分别为四两五钱和一石,交给地方官,以备明年剥运之用。
第四,关于经纪起卸米之费及抗夫搬米入囤之费的两条规定。“一、经纪在坝起米、卸米,向例每米一石,旗丁给大钱二十二文,以为外河、里河船户及石坝、五闸雇募代役人等之用,名曰个二钱,仍照旧例给天津道库,以备次年抵通经纪起卸之费;一、起米入囤必需抗夫搬运,应令旗丁每米一袋,照旧例给付上崖抗钱十文”。漕粮虽然截留在天津,但是这些漕粮明年转运至通州后,经纪起卸之费,旗丁仍须预先照例交纳,存贮天津道库,以备来年之用。另外,漕粮在天津截留,抗夫卸米上岸入囤的搬运费也由旗丁支付,每米一袋,给抗钱十文。
第五,关于随粮席片和楞木、松板的两条规定。“一、漕米进仓有应交随粮席片,令旗丁照例交给地方官随粮运通,以备次年交粮时,京通二仓铺垫苫盖等用;二、粮米虽经囤贮,其随粮应交楞木、松板,仍照旧赴大通桥交纳”。即席片随漕粮截留在天津,次年再随粮运赴京通;而楞木、松板不准随漕粮截留,仍令照旧赴大通桥交纳。
由上可知,对此次在天津截留的漕粮有严格规定,数量不能短少或者掺秕使水,否则仍令抵通仓交纳;至于耗米,旗丁要比以往直接运抵京通所交纳的多一倍,剥船户之水脚银、饭米,旗丁仍照旧交纳;经纪起卸米之费,旗丁要预先交于天津道库,以备来年之用;抗夫起卸搬运费,也由旗丁支付;随粮席片与漕粮一体在天津截卸,而楞木、松板仍照旧赴大通桥交纳。
3.在津准备
九月二十六日,李绂到达天津,开始做截留前的各项准备事宜。此日先从盐运库借银两千两,令天津同知金世忠、守备张杰各领银五百两分买席苇,其余银两存于天津道库,作为匠役和抗夫之工费。
二十七日,令守道发檄,调附近州县官二十员、佐贰首领二十员,来协助料理截留事宜。
二十八日,召棚匠作囤底,木匠造斛,土工筑教场围墙,“墙开三门以便起米,教场地形如栲栳冲入河中,卫河自南来折而西复抱场而北,故教场三面皆临河,环列二十船起米,远近适均也”。“囤底先尽北,以次而南,作囤底饬匠役较旧稍加宽,盖旧囤每囤贮五百石,加宽可贮七、八百石,省席苇亦省工也”。此日,成斛四十,成囤底二百多。
二十九日,成囤二百多,斛二十五个,墙也建成三面,所调州县官有到达者,“河间知府浦文焯亦至,又顺德同知曾逢圣、通判胡开京……直抚李公令(其)随守道来津,相助为料理。因令浦守、曾丞、胡倅三人总司起米事”。
三十日,料理旗筹事,起米时“饬运弁挨帮派二十船列江岸,囤亦二十行,以‘天、地、元、黄’至‘寒、来、暑、往’二十字为号,每字为旗二面,一立船头,一立囤前。筹亦编二十字号,每字号大筹三十,小筹百,船上发米,每石给一小筹,至囤而收之,数至十,则囤口给一大筹,小筹归还本船,日暮停斛时,计算大筹登册”。这是关于起米入囤方法的规定,即船二十只并列岸边,与囤分二十行建造相对,船头和囤前各竖具有字号的旗一面,船上的漕粮卸入与其旗上字号相同的囤中。另外,卸米的数量用大小筹计算,船上用小筹,囤口用大筹,抗夫每抗米一石,船上给小筹一个,小筹满十个,囤口换给一个筹,最后用大筹计算抗夫抗米的数量。此日,“又令刻小票,收各运丁剥船银及抗钱、个二钱、芦席、松板等项,完者给票为照。剥船银、抗银先交,执票交运弁讫,方许派船就岸起米,个二钱不敷者,许将余米及回空饭食米三升八合准算”。即各种费用交纳完毕,给予小票为凭;剥船银和抗银要先交纳完毕,然后才允许截卸漕米。
十月初一日,收交各种银钱。委首领两员设柜于河干,查收银钱。又令游击马空北传谕运弁,转传运丁,速交银钱以便起米。又出示运弁、运丁人等,使其悉知初二日起米,“卯时发一炮,官弁丁役齐集河干,运丁水手起米上岸,二十局起米州县官各认字号,设公案临河监督量概,仍各委亲信家人于本字号囤口收米。二炮开斛,斛手不许冲溜作弊并剩斛底,凡米急贮斛曰冲石,多耗米一升,缓贮斛曰溜石,可少耗米一升,故谕禁之,各船咸听命”。又令天津总兵官徐仁于起米之日,“派兵百二十名,撒列围场,以六十名为一班,稽察抗夫,许入不许出,至日晚停斛,逐一搜查,无有盗米者始令出”。可见,环列河岸之二十船听候号令,同时起米。并且对起米入囤实行严格的监督,负责起米官员临河设公案监督量槪,其亲信家人于囤口收米,官兵于围场严格稽查,防止抗夫作弊。
4.截留实施
十月初二日五更,发第一炮,文武官弁齐集河干。东方渐白,即令天津守备张杰发二炮,游击马空北驰马传呼开斛,“兵役导拥,弁丁向应”,“抗夫往来不绝如绳贯,回望兵丁佩刀森列教场,稽察严肃畅然”。此日因是起米的第一天,斛手不熟悉,所以起米总数只有一万五千余石。
初三日,起米也止二万五千余石。查各局收粮数量多寡不齐,多的超过二千,少的才六七百石,于是实行劝惩之法,令守道写小示黏于起米最少之局,云“次日仍怠玩不前,即提胥役枷责”。是夕,各局俱增雇胥役。
初四日,起米四万余石。
初五日,起米五万余石。
至十二日,军船四百五十六号,所载正改兑米三十万五千二百余石,尽数起空。起空之船令悬挂书写“特旨留粮递运,皇恩浩荡如天”十二字之旗,扬帆而南。
至十七日,民船一百九十六号,所载米十二万六千七百余石,亦尽数起完。“计军民船正改米四十三万一千九百余石,实平斛米五十余万石,止作七百六十四囤,省囤二百四十”。
十八日,有雪,尚余民船米数百石未完,于是暂停一日。
十九日,起完余米,并令道府饬催夫役扫除囤上积雪,“仍于教场四门设立窝铺,令总镇徐君(仁)分派每门兵丁十二名,更番宿守,昼夜勿离,仍委张守备(杰)不时亲身巡察”。
至此,漕粮全部截卸完毕。此次截留漕粮从十月初二日开始,至十九日结束,前后用了半个多月的时间。如果从九月二十六日李绂到达天津后,开始做截留前的准备事宜算起,至十月十九日漕粮全部截卸完毕,所花费的时间就达二十五天之长,可见截留漕粮费时之多。
5.几点认识
以上是雍正元年(1723年)在天津截留湖南、江西尾后十数帮漕船所载漕粮的全过程。其实,这一过程,并不像上述那样顺利,其间也有意外发生。如九月二十八日这一天,夫头等借在天津截留漕粮这一机会居奇,密饬抗夫抬高雇募价格,因此这一天没有抗夫来应募。二十九日,李绂令拘夫头十数人前来,对其说:“尔奸术吾早知之,已预为之地矣。”又指各船示之说:“尔谓官无抗夫耶,截船近七百,船水手十人,可得夫七千。”再指布囊示之说:“尔谓官猝不能制布囊,已运至二千矣,通州新制额外囊五千皆可用。官诚无用尔等地,但国家公事,尔等不能急公反沮之,当予杖,杖已,各荷校此地看吾起米。”于是令每人杖二十,杖到第四人,夫头“咸叩首乞哀,愿召众抗夫效命”。李绂笑说:“夫不必尔召也,环场观者皆抗夫,约数百人。”随令吏役传谕众抗夫说:“夫与囊俱现在,无用若辈,若辈所知也,大人念天津今岁秋成薄,欲令若辈得微值,免冻馁耳,截米五十万石,用抗钱五百万文,皆尔辈利也,否则舟中水手取之矣,愿应募者,开斛日听若辈持囊来,夫头已捕治不能相难也。”众抗夫皆大呼:“愿应募。”后来,商贾十数人代夫头求情,言“司筹计算,渠辈较佗人为习”,请求许其效力,始予允准。
除了在截留漕粮的过程中难免会有意外事件发生外,从上面记述漕粮截留的过程中还可以得知如下几点事实:
首先,关于截留漕粮所涉及的各种人员,大致有以下几种:
(1)此次截留漕粮的主要负责人为兵部侍郎李绂。此前皇上令其巡视漕运,其看到漕船多冻阻,旗丁艰难,于是上疏奏请将漕粮截留在天津,并且对截留事宜熟筹在胸,因此这次截留漕粮皇帝就令其负责。
(2)协助办理此次截留漕粮的官员有天津总兵官徐仁、天津道年裕、天津卫守备张杰、河间知府浦文焯、顺德同知曾逢圣及通判胡开京、熟悉漕粮事务的通州吏目、催漕游击马空北、附近州县官二十员及佐贰首领官二十员。这些官员都是李绂向皇上奏请协助其截留漕粮的。对于这些官员,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一是天津的地方官。因为是在天津截留漕粮,所以离不开本地官员的协助。二是熟悉漕务及跟漕务有关的官员,如通州吏目、催漕游击马空北。为何起用这些官员也不难理解。三是数量众多的附近州县官员,因为截留漕粮是重大事件,涉及的方面很多,相应的需要人员也多,所以在起用上述两类人员之外,又把官员选用范围扩及天津附近的其他地区。
(3)此次漕粮截留后由天津总兵官徐仁看守,令其“(于教场四门)分派每门兵丁十二名,更番宿守,昼夜勿离”。另外,还委任守备张杰“不时亲身巡察”。对看守截留在天津漕粮的人员,清政府没有明文规定。嘉庆十三年(1808年),漕运总督萨彬图面奏:“向来存储北仓之米并无专司看管之人,以致附近宵小任意偷窃,从无过而问者。”于是奏请此年截留米石“责成天津镇总兵本智酌拨官兵分派防守,昼夜巡逻,并于仓廒四角俱添盖兵房数间俾资栖止,如有偷窃情事,即行严拏惩办,该总兵亦当不时亲往查察,无蹈疏纵之咎”。从这两次截留漕粮的看守人员来看,天津总兵官可能是看管截留在天津之漕粮的主要负责官员。当然,雍正二年(1724年)北仓建成后,设置了北仓大使一员、门子一名、斗级八名、仓夫二十名,这些人员也应当有看管漕粮的职责,但是他们主要的职责应该是以管理漕粮事务为主,尤其是北仓大使,其做的文职事务应该较多一些。另外,附近州县的佐贰官及衙役也有协助看管截留在天津之漕粮的职责。
(4)此次截留漕粮所需要的各种夫役,如做囤底的棚匠,造斛的木匠,筑教场围墙的土工,还有起米上岸入囤的抗夫,都是雇募而来。为方便起见,这些人应当大都是天津本地人。
其次,关于截留漕粮所需之费。如打囤所需之芦席苇把之费、匠役及抗夫之雇值。这些费用都是先从盐运库借来的,是年从盐运库借银两千两,其中一千两用以购买席苇,一千两作为匠役及抗夫的雇值。但这些银两只是从盐运库暂时借用,最终要从旗丁所交钱粮内扣还。
实际上,截留漕粮所需费用的多少,与负责截留漕粮官员的能力有很大关系。如果负责官员办理不妥,所费之银两就会多一些。如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在天津截留漕粮二十万石,因料理未善,费银三万余两,而此次截留漕粮五十万余石,李绂估计用银一万两就足够了,去年“每囤至费银八两”,而此次李绂预计每囤之费“可省其半”;还有抗夫之费,“去岁(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抗费石用十四文至十八文不等”,此次截留每夫“石与钱十文,争趋之矣”。
第三,漕粮在天津截留,对当地有较大的影响。如在建筑方面,为了存贮截留的漕粮,在天津建造了七百六十四个露囤,这些露囤被分为二十行,每行将近四十个,由此可以想见其景象有多么壮观。另外,为了防止抗夫偷盗漕米,在截卸漕粮的教场建造围墙,“墙开三门以便起米”。
此外,漕粮在天津截留对当地人民的生活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造囤底的棚匠,造斛的木匠,筑教场围墙的土工,他们都会被给予一定的雇值,这对他们的生计会有一定的裨益。另外,还有截卸漕米上岸的抗夫,此年天津秋成薄收,为了使当地人民“得微值免冻馁”,舍弃本可以充当抗夫的漕船水手不用,而是用抗钱五百万文雇募天津本地人,抗夫每抗米一袋给钱十文,这样可以解决天津当地人的燃眉之急。
再有,截漕在天津装卸时,旗丁、官员等皆在天津停留住宿,难免会发生若干消费,这对天津商业的繁荣,也有一定的作用。
第四,截留漕粮是一个复杂的、需要周密安排的过程。在起卸前有很多事情需要预先筹备,如制定规约、做囤底、造官斛、筑教场、料理旗筹以及分派官员的职责等。这些准备工作从九月二十六日李绂到达天津始,至十月初一日即漕粮开始截卸的前一日止,花费了整整六天的时间。在起卸的过程中,为了防止斛手、抗夫作弊,还制定了严格的监督办法。另外,为了加快起米的速度,又实行劝惩之法。由此可知,截留漕粮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负责官员精心筹划并付出巨大心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