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文中需要界定的几个概念
首先是“明清时期”一词,其在本文中是指从明朝建国始(1368年),至道光二十年(1840年)止这一段时期。
其次是“天津”或“天津地区”一词,其在本文中是指现今天津行政区划范围,包括红桥、河北、河西、河东、南开、和平市内六区,北辰、津南、东丽、西青四区,以及汉沽、塘沽、大港、武清、宁河、宝坻、蓟县、静海等区县。而“天津运河”、或“天津漕河”、或“南北运河”是指位于现今天津行政区划内的京杭运河部分,但本文中的个别地方(如运河水源、管理和夫役设置部分)或为了行文方便,或由于史料的限制,将其范围有所扩大,北运河延伸至通州及其以北,南运河延伸至山东的临清地区,这一点在行文中会特别指出。
再次是“漕运”一词。漕运在古代词典中被解释为“漕,水转谷也”。“车运曰转,水运曰漕”。现在学者认为漕运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中国历史上有其特殊的含义,“即指封建王朝通过水道将各地的粮食等物运至京城(或其他地点),以满足官俸、军饷和宫廷的消费”。而本文中所谓的漕运含义与以上所解释的漕运含义相比,内涵有所减小,即指明清时期从东南地区即山东、河南、南直隶(清朝分为安徽和江苏两省)、湖广(清朝分为湖南和湖北两省)、浙江、江西六省(清朝为八省)通过京杭运河或者海道运送粮食到达北京、通州和蓟州的活动。
(二)研究方法与手段
本文在资料搜集与写作的过程中,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有关材料进行搜集、整理、归纳、总结。运用社会学与统计学的知识和方法,通过表格、演绎、对比、计量等手段,力图呈现一个清晰完整的明清时期天津地区漕运的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