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变态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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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民事安置

我们已经看到,临床科学对法律系统产生了影响,但同时法律系统也对临床工作产生了影响。这是因为,第一,许多国家的法庭和立法机构已经建构了民事安置(civil commitment laws)程序,这种程序允许某些人被迫接受心理健康治疗。第二,司法系统在治疗中负起了保护病人权益的责任。这种保护不只针对那些被迫参与治疗的人,也针对那些自愿寻求治疗的人。

一、民事安置的缘由

由于政府有保护民众免于受到伤害的责任,因而,政府也就有权利与义务以保护的名义对民众的自由加以限制。它必须保护个体免受他人的伤害,同时也免受自己的伤害。民事安置就是这种力量的体现。一般而言,司法系统允许把一个被认为有需要接受治疗及对自己或对别人具有危险性的人,非自愿地安置在心理治疗机构中。假如有些人会自杀或行动不顾后果(例如,饮用有毒的清洁剂来证明他们对这种物质具有免疫力),他们可能被判定为对自己有危险性;假如他们要去伤害别人,或者他们无意中让别人处于某种危险中,他们也可能对别人有危险性。政府安置心理障碍患者,是基于它必须保护个人利益以及社会安全的职责。

美国民事安置法开始于19世纪末。在这之前,几乎所有的重度精神病人都是由家人、社区或他们自己进行照顾的。但这项法律颁布后,长久以来一直引发争议。后来Packard女士发起了民事安置法的修订运动(Weiner et al。,1993)。

虽然很多有心理障碍迹象的人自愿寻求治疗,但绝大多数人并不了解他们自身的问题,或对接受治疗没有兴趣。那么,临床工作人员对这些人应该怎么办呢?能不能强迫这些人接受治疗呢?

在美国,目前对心理障碍者的安置原则有两种:国家亲权主义(parent patriae)原则和警方权力法则(Wettstain,1988)。根据这两项原则,政府有权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安宁,并提供自我伤害的保护。因此,当严重的心理障碍者被认为有可能伤害他人或自身时,其就会被送入精神卫生机构(Brake,et al。,1985)。

一般而言,美国司法系统允许把一个被认为有需要接受治疗及对自己或他人具有危险性的人,非自愿性地安置在心理治疗机构里。以往,个体符合下列标准就可以受到强制性入院治疗:①患有严重心理障碍并需要治疗;②对他人或自己产生危害,即他没有能力照顾自己基本的衣食住行的需求,或是对他人具有危险性;③拒绝自愿住院或表示不能住院。近年来,民事安置的条件一直发生着变化,而且争议不断。

安置的程序通常有两种:正式安置与非正式安置。正式安置由法院裁定,这种安置需求可以由任何具有行为能力者提出,通常由警察、亲戚或朋友提出要求。如果法官认为有安置的必要,就必须要求先对被认为需要安置的人进行精神状况评估。但是,个人有权利拒绝这种对他的精神是否正常的测试,同时可以召开听证会,提供证据反驳安置的必要性。

有时,在某些情况下,临床工作人员被授权可以在非正式程序下采取紧急安置制度。即对精神疾病患者的非正式、紧急安置可以不通过法庭执行。例如,当医院认定一位要求出院的患者仍然具有危险性时,即可通过暂时、非正式的安置要求加以安置。一个失去控制能力且行为具有危险性的人,有可能会被警察立即带到精神病院。最常见的非正式安置的方式是通过2PC认定(2 physician's certificate:两位医师的认定)。

二、民事安置的程序

民事安置的法律,美国各州都不完全相同,但程序上基本相似。

通常由家庭成员开始安置的程序。例如,儿子有精神病的行为,并对他人一再攻击,他的父母会尝试劝其入院治疗。若遭拒绝,父母就可以到法庭上寻求强制安置命令。对于未成年者,程序很简单。美国最高法院规定只要有专家对这种安置的必要性进行认定即可。但对于已成年者,这种程序就比较复杂。法庭通常会指定其做一个心智检查。而且患者也应表达自己的意见,通常有法律代表参与(Holstein,1993)。如法庭认为证据不足,不完全符合安置的条件,则应立即恢复患者的人身自由。

美国最高法院已经提供了一些指导方针来引导民事安置的特殊过程。法庭规定在安置一个人之前,必须清楚而有说服力地证明他有心理疾病,而且符合政府的强制安置标准。临床工作者必须提供清楚而且具有说服性的证明,以说明该患者符合哪些标准。在美国,什么是清楚而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明呢?根据法庭的规定,那就是有75%符合安置标准。

三、危险性

评估一个人对于自己或他人是不是具有危险性,是进行民事安置的决定性因素。“危险性”对于精神疾病领域来说,是一个普遍存在争议的概念。人们通常会认为那些有精神疾病的个体比没有精神疾病的个体更危险。虽然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但它还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这也许与大量的相关报道有关。如果人们对危险性的判断存在偏见,并不公平地将它与精神疾病相联系,那么会对民事安置产生很大的影响。

虽然大约有90%的心理疾病患者根本不具有暴力倾向或危险性,但研究显示,至少严重的心理疾病与暴力行为之间存在某些相关性。法律及心理学教授John Monahan(1993)下结论说,在有严重心理疾病(特别是精神病)的人中,产生暴力行为的比率比没有这种疾病的人高。Monahan指出:①大约15%住在精神病院的患者,在没有住院之前,有攻击他人的情况;②大约25%住在精神病院的患者,在住院期间攻击他人;③大约12%的精神分裂症、重性抑郁症患者或双相障碍患者攻击过别人,有物质相关障碍的患者中也有25%~35%的人有攻击他人的情形;④约4%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报告在过去的一年中有暴力行为,而只有1%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属于非暴力者。Monahan谨慎地说,这种发现并不是指有心理疾病的人通常是危险的,或因这些发现就认为有精神异常的人应该被监禁起来,不过这种误会往往被大众媒体所渲染。

关于危险性和精神疾病关系的研究,结果多种多样。一些研究发现,精神疾病与暴力行为之间不存在特殊的联系;而另一些研究发现有精神疾病的个体更有可能出现暴力行为。不幸的是,“有精神疾病的个体更加危险”这种广泛存在的、错误的认知可能会对少数民族和女性产生影响。就女性而言,人们通常认为女性与男性做出相同的侵犯性行为时,女性比男性更加危险(Coughlin,1994)。无家可归的女性更可能被强制安置,因为人们认为女性比男性更缺乏照顾自己的能力,她们也面临着更多的被侵犯的危险(Stefan,1996)。即使从来没有表现出暴力行为,黑人也通常被认为是危险的,在被强制安置的人中,黑人占了多数。

一个更实质的问题是:如何判定一个人对他人是不是有危险性?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在预测某人是否会做出暴力行为时的准确率有多高?这些答案与民事收容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直接相关。如果不能够准确地预测危险,又怎么能够证明进行的强制安置是正当的呢?不幸的是,目前,我们对个体是否会出现暴力行为还不能做出肯定、明确的预测。

可见,民事收容过程中存在很明显的问题。尤其是当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疾病或是否有危险的时候,可能需要相当多的主观判断。由于各种不同的法律观点和立场,即便是同一个人,他在不同地区的判定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1957年,Kenneth Donaldson的父母将他送到佛罗里达州医院接受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的治疗。尽管Donaldson 被判定是没有危险的,但医院的院长Dr。O' conner却不顾有关单位和病人家属的反对,拒绝释放Donaldson长达15年之久。在此期间,Donaldson事实上没有得到任何治疗。后来,Donaldson以伤害罪成功地起诉了Dr。O' conner,并获得了48000美元的赔偿金。在判决此案的过程中,最高法庭认为其“不能够按照宪法将一个不具危险性、有能力在自由状态下依靠自己或是家人和朋友的帮助安全生活的个体实行监禁”。

这件事和后来的一些类似事件使得最高法庭认为,仅仅为了提高生活质量而对个体进行强制安置是不正确的。如果无危险性的个体可以在他人的帮助下生存,那么,他就不该被强制安置;而患有精神疾病且需要治疗,或是有严重残疾的个体也并不一定要被强制安置。这一决议的出台限制了美国政府进行民事收容的权力。

四、民事安置的问题与趋势

(一)民事安置的问题

民事安置在一些方面还存在问题并受到人们的批评。首先,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对一个人的危险性的评估十分困难。如果危险性的判断经常有误,我们如何能够以此作为剥夺个人自由的正当理由呢?其次,“心理疾病”和“危险性”的法律界定也非常模糊。这个概念的界定可能过于广泛,以至于可以用在每个人身上,评定者只要认为他们是不受欢迎的人,就有可能给他们冠以这类名称。这种情况不是经常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吗?给一些违背传统、不循规蹈矩、与自己的意见相左或政治观点不同的人,戴上一项“精神失常”的帽子,通过强制安置,就可以合法地控制某些人。再次,此问题涉及民事安置所提供的治疗是否有价值。研究显示,很多人被强迫接受治疗,他们对治疗的反应并不良好。鉴于这些批评以及其他争论,有些临床工作者建议,应该废除这种强迫性的安置。不过,有些人则主张在决定对一个人做出安置时,应该运用更加系统的方法来评估危险性。

(二)民事安置的趋势

强制安置法的弹性大概在1962年到达最高峰。在这一年Robinson v。California的案例中,最高法院裁决,把药物上瘾者关入监狱可能违背宪法的禁止使用残忍及不寻常处罚条款,因此建议强制民事安置到精神病院,是比较合理的行动。这个规定鼓励民事安置很多种类的“社会行为异常的人”。在接下来的几年,民事安置程序比刑事法庭给予被告较少的权利(Holstein,1993)。此外,强制性安置的患者被发现,他们不容易获得释放。

在20世纪60年代晚期和70年代中期,记者、小说家、民权自由派人士以及其他人出言反对轻易地将许多人没有经过公正的审判,就安置在精神病院。当大众更注意这些实际问题的时候,一些州议会对强制安置通过了比较严格的标准(Arben,1999;Holstein,1993)。例如,有些州规定,特殊的行为必须加以观察记录,然后才可以做出危险性的评估。结果是强制性安置率下降,而释放率增加。

今天,透过民事安置程序而进入精神病院的案例,已经比过去减少。安置率的降低,并没有导致更多犯罪行为或逮捕更多的人。如果根据更有弹性的标准,他们可能就会被安置在精神病院。不过,有些州表示,现在的安置标准过分严格,他们提议把标准再放宽。到目前为止,还不清楚到底这种放宽是否会回到过去模糊不清的安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