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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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未成年人和家庭隐私不容忽视

近日,某报刊发了一则新闻:由于学校公布了学生的期中考试成绩榜,一位男生因为成绩差,感到被羞辱而自杀。该生的家长一纸诉状上法庭,状告学校侵犯了学生的分数隐私权。

这则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界和法律界的关注。人们看到,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重视自己的隐私权,被侵权的上法庭讨说法的例子不乏其多。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了我国关于成年人隐私保护的有关法规,但是,似乎整个成年人社会对未成年人隐私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某省,被调查的150多名中小学生中,68%的学生不知道什么是“隐私”;仅有30%的学生知道隐私是属于“个人的事”;有75%的学生,反感家长和老师强迫他们说他们不想说的事。在被调查的50名中小学校的教师中,70%的小学教师认为小学生没有隐私权;10%的小学教师和55%的中学教师认为,学生可以有一定的隐私权;仍有21%的中学教师反对学生有隐私权。

同样,在被调查的家长中,80%的家长对孩子学习的关注程度远远高于对孩子心理的关注;78%的家长苦于难与同孩子沟通,缺乏合理的沟通方式;只有11%的家长既关心孩子的学习,又关注孩子的情绪、情感变化和个性的培养。重视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师长认为,孩子们有一定的隐私权有利于保护他们的自尊,培养他们自信独立的人格。

而我国的法律又是怎么样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呢?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新闻媒体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照片、姓名、住址等。《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不予公开审理。这些都说明我们在立法精神上体现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未成年人的隐私包含哪些内容?

隐私权随着生命的诞生而诞生,随着生命的结束而结束。一般来说,学生的通信、日记、身体隐疾、家庭情况,甚至学生的情绪、情感变化等都可属于隐私。有时,有必要把学生的成绩、奖惩情况、学习方法、生活习惯、心理变化等也作为隐私来加以保护。只有保护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又履行好教育权和监护权,三者相互促进,才能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得到健康成长。

在现实生活中,另一种隐私也往往被忽略。

《中国青年报》有条新闻说,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得以实施和健全。其中,“低保”家庭人口已累计达1320万人,但目前纳入保障体系的仅有25%左右。相当一部分困难家庭不愿意申报,放弃“低保”的原因在哪里呢?

据调查,他们的顾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担心丢人,由于领取“保低”街道上要公示,“一公示不就让人觉得我无能、窝囊了吗?这让我的脸往哪放?”二是许多困难家庭的孩子正在上学阶段,家里申请“低保”担心孩子会在学校受到歧视。三是担心再就业受影响。有些用工单位听说是家庭困难户,就怕给单位带来经济负担而往往不愿意录用,造成再就业机会减少。

这个事例从一个侧面提出了隐私权的问题。家庭困难应该属于家庭隐私。一个家庭不愿意对外公开自己的隐私,不愿意因此受到他人的歧视,不愿意由此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伤害,实在是正常不过。倒是全社会的各方面都应该尊重“保低”对象的“隐私权”,改进工作方法和方式,既保证“低保”百分之百的覆盖率,又尊重和保护个人家庭的隐私。即便为了公开公正的需要,也应该在内部公开或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作为社保部门,应当健全保低金的发放系统,并确保档案资料的保密,不宜向学校、企业及用工单位公开。我们在这里说的,并无他意,只是为了提醒全社会应当尊重困难家庭的“家庭隐私”。

一个国家文明程度与对人格权的保护是十分相关的,保护隐私权可以让人们生活得更自在,在不妨碍他人、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个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完善的行使。隐私权从表面上看起来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实质上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对社会能否健康发展、全面进步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