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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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国家赔偿仍然是十赔九不足

国家赔偿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弥补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公民或社会法人造成的人身、精神伤害。一旦伤害无可挽回地已经发生,唯一办法就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挽回政府形象损失。

一名老实巴交的农村妇女,惨遭几个五大三粗的“收粮队员”一顿暴殴之后,被手铐铐住扭进了镇治安队关押了5天。随后其丈夫也被抓进看守所非法拘留60天。后来有关方面给了他们1500元的“国家赔偿”了事,而行暴者仍逍遥法外,为首者还升了官。

1998年1月11日,是陆丰市南塘镇柴桥头村村民郑判毕生难忘的一天。一支“收粮队”的闯入,彻底打破了郑家的宁静生活。因为这一年受水灾,粮食歉收,本应上交401斤公粮的郑家上半年只能上交300多斤。第二次交粮时他们准备好了5包粮食,估计每包有80多斤,足够401斤。但是镇“综合治安办公室”主任郑娘钢为首的“收粮队”来到之后说还不够。当时郑判不在家,其妻黄梅枝说想办法再凑点。这时“收粮队”看到放在房里的一包粮食扛起就走。黄梅枝连忙声明这是麦糠,郑娘钢却认为这是有粮故意不交,一阵推搡之后,“收粮队”竟然拿出了手铐,铐住黄梅枝要拉她去镇治安办,村长闻声赶来阻止但无济于事。郑判闻讯赶回家,不料也被这帮家伙劈头盖脸一顿暴打。

当天中午时分,黄梅枝家的亲戚朋友来到镇治安队和郑娘钢“讲理”,一言不合双方动起手来。治安队员被打,受了轻伤,这下更是捅了马蜂窝了。由于黄梅枝的亲戚朋友打了治安队员,黄梅枝被关押的第3天,该镇的数十名工作人员坐着几辆车浩浩荡荡开进了柴桥头村。

据郑判说,当天受伤的他,在家里刚服完药正坐着休息,镇政府的几十个人直扑进家来。郑娘钢指着郑判说“就是他!”话音刚落,几个大汉就扑过去按住了郑判。郑判在镇政府综合治安办公室关了两天两夜后,在没有办任何逮捕关押手续的情况下,又被关进了陆丰看守所,一直关了2个月。后来在省委主要领导的干预下才得以无罪释放,并获得陆丰市公安局作出的国家赔偿1500多元。

郑判获得自由之后,不断地向陆丰市检察院控告,要求对作恶者绳之以法,检察院也派人来调查了几次。然而,3年时间过去了,至今仍无结果。而当年的为首者郑娘钢现已升任为该镇副镇长。这样的情况,怎不令人心寒?

还有一个案子是,程宁无端坐了近9年的大狱,被宣告无罪释放后又经历了15个月的申诉等待,却仅仅得到判错案的四川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向其支付国家赔偿金10.7万元(两院各承担一半)。

程宁原本是个银行职员,1991年年初,因其供职的绵阳市平武县农业银行发生一起劫案而遭逮捕。稍后,绵阳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程不服上诉。因证据不足,省高院总算“刀下留人”。从此,他被打入死囚牢3257天无人理睬。出狱后的程宁要求经济和精神赔偿金90万元,而法院判下来只有诉求金额的1/9!

那么,国家赔偿的赔偿金额到底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照该法,程宁所获的10.7万元赔偿金大抵等于他这些年应得到的基本工资的总额。但其他关于精神赔偿的请求被驳回了,不禁令人心有不甘。

事实上,无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除了限制或剥夺“自由”之外,同时造成公民的精神伤害也是一种客观存在。许多时候对公民的精神伤害所造成的后果甚至大于对肉体的伤害。

正是基于国家权力必须永远维护公民权利的内在逻辑,国外的《国家赔偿法》及其具体的司法实践在处理国家赔偿个案时,都充分尊重并考虑到受害人的精神赔偿问题。两相对照,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不能不说存在着缺陷,还需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