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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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冤假错案怎能一赔了之

国家赔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仅存在着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赔偿金额微不足道的问题,而且还有敷衍塞责的意味;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公民要想获取应有赔偿很难。

江西宜春的易文娟1998年8月正在家中做饭时,由于前夫报假案,被当地的珠泉派出所干警强行带走,威逼承认有卖淫行为。易多次被用手铐铐在窗棂、栏杆上,悬挂起来,刑事拘留整整24天。最后市公安局以材料事实无法落实为由,签发释放通知书放人,但易的酒楼生意一落千丈,不久被迫转卖他人。9月份市公安局给的“国家赔偿书”确定两点:传唤手续为程序违法,刑事拘留为错拘,不合法。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金443.28元。

这种处理结果,又怎么能够补偿易文娟在身心和物质上受到的双重侵害。

1993年12月,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职工史延生到一家录像厅借录像带。当晚,该录像厅更夫被杀。第2天,只因史延生随便说了一句“我昨晚送带子时还好好的呢”就被警方收审,后被以抢劫罪处以死刑,缓期2年;其母等3人均以包庇罪判刑。

史延生被羁押5年7个月零7天,加上一家7口亲人被羁押时间总计长达5101天。史延生及母亲多病缠身,其妻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原来幸福和谐的家仅外债就欠了10多万元,说倾家荡产实不为过。无罪释放以后,史家最后只有申请行政赔偿的3人获得了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计6650元,也就是说非法羁押1天赔偿1元多。含辱受屈的史家人面对如此“国家赔偿”实在只能欲哭无泪。

以上的两起冤案都是由于当地司法机关粗暴武断、刑讯逼供而制造出来的,司法部门在人命关天的案件面前表现出的骄横跋扈、无情无法,都令人痛心疾首。更重要的问题是,在纠错还公民一个公道之后,有些人却仍然表现出对普通公民的轻蔑和无情。从赔偿数额看寥寥无几,远不能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与国家赔偿法规的要求相去甚远。这既是对公民正当获取国家赔偿权益的又一次侵害,同时亦是对国法的肆意践踏。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虽说公安机关经费紧张,但不能成为降低赔偿标准的理由,一则重责任轻赔偿不足以严肃法纪,二则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国家赔偿法》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从相关的赔偿案例看,其赔偿金多为公款,而公款同样是纳税人的钱,用纳税人的钱赔偿受侵害的纳税人同样于理不通。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也要由国家机关代为赔偿受过,其结果只能助长那种草菅人命、无法无天的行政违法和司法腐败的行为,不利于遏制行政执法犯罪。

《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还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对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据说,史延生一案至今也没有一个人站出来表示歉意。

《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两起侵害案中的直接责任人都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仅被责成写出深刻检讨,对报假案者亦是建议对其加强批评教育而已。

看来,要真正遏制行政违法犯罪、保障公民的利益、建设法治国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