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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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女性就业,沉重的话题

女性就业,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它不但说明女性的社会地位有了提高,也表示了女性的劳动权利得到了尊重。可是,在建国50多年后的今天,女性就业的话题又变得沉重起来。

中共中央“十五”规划中提出了“今后要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和弹性就业形式”,马上就有人敏感的反应,认为“阶段性就业的实质是让妇女回家”,甚至认为“让女性回家以腾出更多岗位给男性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必然”。这一观点一提出,就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全国妇联还就这项规定是否针对女性、会不会导致女性回家等问题,专门约请国家计委的工作人员召开研讨会。

本书所关心的,并不是谁提出这个观点,而是为什么会有这种观点。从阶段性就业对象来看,主要包括3种人,第一种是生育期妇女,从实际情况来看,95%的妇女都要生育;第二种是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去学习充电、接受培训的人员,第三种是因家庭老人、小孩需要照顾而从工作岗位退下来的人员,比例相对较小。

实际上,我国之所以要推广阶段性就业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全社会的就业机会,并不存在着歧视某一部分人的作用。这个制度的推广,在影响女性的同时也同样会影响男性。因为阶段性就业首先是在自愿前提下进行的。

更多的人认为,实行弹性工作制以后,在中国这个“男主外,女主内”、“男性养家糊口”意识很强的国家里,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以婚育和其他家庭原因为由拒绝录用女性、以性别作为下岗、提前退休标准的现象,待业、下岗、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偏高。实行弹性就业以后,对女性就业形势就更不容乐观,事实上使得《劳动法》中保障妇女生育期权益制度的名存实亡。因为,阶段性就业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也就是阶段性失业,在我们这个还不是福利国家里,这势必会影响到未来的生活乃至生存。

但是从整个社会来说,建立这种制度又是市场的必须,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方式。而只有整个社会发展进步了,妇女的权益才会进一步得到提高。即使是从目前来看,实行阶段性就业后对女性来说也应当是“解放”了,因为她们卸掉了压在肩膀上的两副重担之一。

女性就业的问题,还不仅仅表现在阶段性就业等观念方面,从许多女性特有的现实问题来说,就够让人惊诧一阵子的。

2000年10月,昆明市某旅游咨询服务公司的女秘书,因为上班没有抹口红,而被公司开除。该公司老总认为,公司是做生意的,做生意就得和客人打交道。作为公司的秘书,可以说是公司的形象大使,她的一举一动,对生意的促成很重要。公司并不要求每个员工都潇潇洒洒、漂漂亮亮,更不是要她打扮得像坐台小姐那样露大腿。上班时打扮一下、精神一点,不过分吧?

对此,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人都有自己的观点。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职业女性在上班时适当化妆是应该的。但作为一个公民,她们有权选择自己化妆还是不化妆、化什么妆。

有一位女工怀孕6个月了,还在岗位上忙碌着。结果有一天经理突然告诉她,鉴于她已有身孕,如果还在上班,有碍公司的形象,要求她回去休息,同时结清了她的工资。当时她根本就不知道,这其实是一个借口。当她顺从地回家休息、生完孩子再来上班时,却发现公司里早就没有了她的岗位,并且被告知,当初离开公司的时候,就已经算是辞退了,否则怎么会结清工资呢?这时候的她才明白自己早就钻进了一个圈套。这一做法无疑是违法的。所以当公司要你休假时,一定要问清楚休假的性质和休假以后的工作安排,最好形成书面协议。

在人们的脑海中,家庭保姆是女性的专利。由此而产生的保姆算不算职业、算不算就业、如何保障她们的权利等现实问题就显得无法回避。

可喜的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1年元旦,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拟订的全国第一部“保姆条例”已经进入了审议程序,其中对家庭保姆的权益给予了特别的保障。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保姆有权对下列6种情况下说“不”:

雇主不能提供约定工作条件的;

雇主强制服务人员提供约定之外服务的;

雇主对服务人员实施虐待的;

雇主严重损害服务人员人格尊严的;

雇主可能威胁服务人员人身安全的;

雇主要求服务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从2000年11月开始起草这部名为《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的地方法规,将中介机构、保姆和雇主分别定位为产业主体、劳动者和消费者;将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明确规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险及其他有关法律。

针对目前保姆等各类家庭服务人员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例时有发生的现象,条例草案以专门条款规定了保姆权利:在上述6种情况下拒绝继续提供服务,所属中介机构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系直接与消费者建立雇用关系的,保姆有权主动解除雇用合同。如果消费者因为过错造成保姆人身、财产损害的,保姆有权索赔,并要求中介机构协助。

当然,条例草案也规定了保姆的义务,即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干涉雇主私生活、不擅自领他人进雇主家中、不得泄露雇主私人信息等。